公司改輪班制、國假也要輪值,違反勞基法調動5原則嗎?我能拒絕嗎?

原本工作時間和休假是固定制,公司決定更改工作時間變早晚輪替,排假也是變排休...國定假日要輪流出勤,是否有符合違反勞基法調動5原則?如果不能接受新工作時數,我該怎樣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原本工作時間及休假採固定制,雇主單方面決定變更為早晚輪班制,並將例假改為排休制,國定假日亦需輪流出勤。委任人詢問此調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以及若無法接受新工作時數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時間變更之法律性質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本案雇主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固定班別更改為早晚輪班制,屬於勞動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依法應由雙方協商議定,不得由雇主單方面決定。

二、調動五原則之適用性分析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一)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 原勞動契約約定為固定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
  • 變更為輪班制屬於勞動契約之重大變更
  • 未經勞工同意應屬違反勞動契約

(二)勞動條件是否不利變更

  • 由固定班別改為早晚輪班,可能影響勞工生活作息
  • 固定休假改為排休,可能減少生活規劃彈性
  • 國定假日需輪流出勤,可能喪失原有休假權益
  • 上述變更可能屬對勞工不利之變更

(三)是否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輪班制度變更可能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安排
  • 國定假日出勤可能影響家庭團聚時間
  • 雇主應考量此等因素

三、相關行政解釋及司法實務見解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函釋

「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此函釋明確指出:

  • 變更工作時間制度須經勞資雙方協商
  • 勞工有權拒絕接受
  • 勞工可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判決意旨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判決確立雇主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損害勞工權益時,勞工得依法終止契約。

四、輪班制度之相關規定

(一)輪班換班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雇主實施輪班制,應符合上述規定,且需經勞工同意。

(二)輪班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實施輪班制時,應確保勞工有足夠休息時間。

五、例假與休息日之規定

(一)例假與休息日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二)國定假日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書面表達異議

建議您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為佳)向雇主表達:

  1. 不同意變更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
  2. 要求維持原有勞動契約內容
  3. 保留所有法律救濟權利

範例文字:

「本人於○年○月○日接獲公司通知,擬將本人工作時間由固定制變更為早晚輪班制,並將休假改為排休制。茲因此變更未經本人同意,且屬勞動契約之重大變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本人不同意此項變更,請公司維持原有勞動契約內容。」

(二)保留相關證據

請妥善保存:

  • 原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公司變更通知文件
  • 原工作時間及休假紀錄
  • 所有往來通訊紀錄

二、協商階段

(一)請求勞資協商

  1. 要求公司召開勞資會議討論
  2. 若有工會,可尋求工會協助
  3. 提出替代方案或折衷辦法

(二)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 勞資爭議調解
  • 勞動檢查
  • 法律諮詢服務

三、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最終手段)

若雇主堅持單方面變更,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一)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二)行使期限

  • 自知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日起30日內
  • 須以書面通知雇主

(三)資遣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四)書面通知範例

「茲因貴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未經本人同意單方面變更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致有損害本人權益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人於○年○月○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規定,請求貴公司給付資遣費新台幣○○元。」

四、其他權益保障

(一)特休假及工資結清

終止契約時,雇主應:

  • 結清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
  • 給付最後一個月工資
  •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二)申請失業給付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

五、訴訟救濟

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採取以下途徑:

(一)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二)勞動訴訟

  • 向法院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
  • 勞動事件法提供勞工訴訟保護:
  • 暫免徵收裁判費
  • 可聲請保全程序
  • 適用勞工有利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關於雇主單方面變更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之行為,可能涉及下列法律問題:

  1. 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即變更勞動契約內容
  2. 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可能不符合「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及「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原則
  3. 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二、具體建議

(一)優先順序建議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建議期限:1-2週)

  • 書面表達異議
  • 請求維持原契約內容
  • 尋求勞工局協助調解

第二階段:保留權益(若協商不成)

  • 於知悉後30日內行使終止契約權
  • 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益
  • 申請失業給付

第三階段:法律救濟(若雇主拒付)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提起訴訟

(二)注意事項

  1. 時效限制:終止契約權須於知悉後30日內行使,請務必注意期限
  2. 書面證據:所有意思表示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證據
  3. 專業諮詢:建議諮詢勞工局或律師,確保權益
  4. 理性溝通:優先尋求協商解決,避免勞資關係惡化

三、風險提醒

  1. 若您選擇終止契約,將失去工作,請評估經濟能力
  2. 訴訟曠日廢時,建議優先尋求調解
  3. 保留完整證據,以利後續權益主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撰寫日期:依委任時間 意見書性質:初步法律分析 建議後續:尋求正式法律諮詢或勞工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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