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工作時間和休假是固定制,公司決定更改工作時間變早晚輪替,排假也是變排休...國定假日要輪流出勤,是否有符合違反勞基法調動5原則?如果不能接受新工作時數,我該怎樣處理?
委任人原本工作時間及休假採固定制,雇主單方面決定變更為早晚輪班制,並將例假改為排休制,國定假日亦需輪流出勤。委任人詢問此調動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以及若無法接受新工作時數應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本案雇主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固定班別更改為早晚輪班制,屬於勞動契約內容之重大變更,依法應由雙方協商議定,不得由雇主單方面決定。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本案情形分析如下:
「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
此函釋明確指出: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判決確立雇主單方面變更勞動條件,損害勞工權益時,勞工得依法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雇主實施輪班制,應符合上述規定,且需經勞工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實施輪班制時,應確保勞工有足夠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建議您立即以書面方式(存證信函為佳)向雇主表達:
範例文字:
「本人於○年○月○日接獲公司通知,擬將本人工作時間由固定制變更為早晚輪班制,並將休假改為排休制。茲因此變更未經本人同意,且屬勞動契約之重大變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本人不同意此項變更,請公司維持原有勞動契約內容。」
請妥善保存: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
若雇主堅持單方面變更,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茲因貴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未經本人同意單方面變更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致有損害本人權益之虞,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人於○年○月○日起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規定,請求貴公司給付資遣費新台幣○○元。」
終止契約時,雇主應: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
若雇主拒絕給付資遣費,可採取以下途徑: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3規定,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關於雇主單方面變更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之行為,可能涉及下列法律問題:
第一階段:溝通協商(建議期限:1-2週)
第二階段:保留權益(若協商不成)
第三階段:法律救濟(若雇主拒付)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撰寫日期:依委任時間 意見書性質:初步法律分析 建議後續:尋求正式法律諮詢或勞工局協助
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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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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