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騷擾後遭老闆威脅錄影、要求離職或禁言,這樣違法嗎?

我感到我被同事不當的肢體接觸,然後跟其他同事分享我的心情之後,傳到老闆耳朵裡,老闆拿著錄影機對著我錄影,說他們會處理性騷擾的事情;另外想跟我說,我說話會誇大就是一種抹黑就是一種毀謗,叫我自己要嘛離職要嘛不要讓她聽到我在背後議論某個人這樣。 我想要問這樣有法律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職場遭受同事不當肢體接觸後,向其他同事分享此經歷。雇主(老闆)知悉後,持錄影機對當事人錄影,表示將處理性騷擾事件,但同時指責當事人說話誇大構成抹黑及毀謗,並要求當事人選擇離職或停止議論他人。本案涉及職場性騷擾申訴、雇主處理義務及雇主可能之不當對待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職場性騷擾之成立與雇主責任

(一)性騷擾之認定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案中,當事人遭受「同事不當的肢體接觸」,若該行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性質,且使當事人感到不適,應屬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二)雇主之法定義務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

  1.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2.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案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後,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採取保護措施,而非對申訴人施加壓力。

二、雇主行為之法律問題分析

(一)持錄影機錄影之行為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疑慮:
  • 雇主蒐集、處理員工個人資料(影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突然持錄影機對員工錄影,可能構成不當蒐集個人資料
  1. 工作場所監控之合理性:
  • 若為調查性騷擾案件,應採取適當、必要之調查方式
  • 直接持錄影機對申訴人錄影,恐造成二次傷害及威嚇效果

(二)指責當事人「誇大、抹黑、毀謗」之問題

  1.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
  •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指責申訴人說話誇大、抹黑、毀謗,可能構成對申訴人之不利對待
  1. 違反保護申訴人之義務:
  • 雇主應保護申訴人,不得對其施加壓力或為不利處分
  • 威脅申訴人離職或禁止其表達,明顯違反保護申訴人之法定義務
  1. 毀謗罪之成立要件:
  •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向同事分享遭受性騷擾之經歷,若屬事實陳述且為保護自身權益,難認有毀謗故意

(三)要求離職或禁止議論之行為

  1.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 以離職作為條件要求員工停止申訴或表達,構成脅迫
  •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之1第1項禁止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之規定
  1. 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 雇主利用職權優勢,對申訴人施加心理壓力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三、當事人之權利救濟

(一)性騷擾申訴權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當事人有權向雇主提出正式申訴,雇主應依法處理。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本法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請求損害賠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

  1. 第27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 第28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3. 第29條:前二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雇主之行政責任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

  •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申訴處理機制之參考

參考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第70條及第71條之申訴處理精神,雇主處理性騷擾申訴案應:

  1. 置專責人員處理申訴事件
  2. 詳實記錄申訴內容及處置,並保存之
  3. 對涉及之特定事件,進行適當之處置
  4. 申訴調查及後續處置,包括預防瑕疵再發生之措施

此外,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22條及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之精神,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顯示各類組織均應建立完善之申訴機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1. 書面記錄:
  • 詳細記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在場人員
  • 記錄雇主持錄影機錄影及威脅言論之時間、地點、內容、證人
  1. 蒐集相關證據:
  • 若有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應予保存
  • 雇主錄影內容若可取得,應請求提供或保全
  1. 就醫紀錄:
  • 若因此事件造成身心壓力,建議就醫並保留診斷證明
  • 可作為後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依據

(二)尋求外部協助

  1. 諮詢專業人士:
  • 向律師諮詢具體法律權益
  • 向心理諮商師尋求心理支持
  1. 聯繫勞工團體:
  • 可向工會或勞工權益團體尋求協助
  • 了解更多權益保障資訊

二、正式申訴程序

(一)向雇主提出正式書面申訴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應設有申訴管道。建議:

  1. 提出書面申訴:
  • 明確記載遭受性騷擾之事實經過
  • 要求雇主依法啟動調查程序
  • 要求雇主採取隔離措施,保護申訴人安全
  • 保留申訴書副本及送達證明
  1. 申訴內容應包含:
  • 性騷擾行為人、時間、地點、具體行為內容
  • 雇主不當處理之事實(持錄影機錄影、威脅離職等)
  • 請求事項(調查、懲處行為人、保護申訴人等)

(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持續不當對待,應立即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

  1. 申訴事項:
  • 雇主未依法處理性騷擾申訴
  • 雇主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威脅離職、指責毀謗等)
  • 雇主未訂定或未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1. 申訴方式:
  • 可採書面、言詞、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 建議以書面方式並保留證據
  1. 主管機關處理:
  •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訴後7日內展開調查
  • 可對雇主處以行政罰鍰
  • 可命雇主限期改善

三、民事救濟途徑

(一)請求損害賠償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當事人得向雇主及性騷擾行為人請求:

  1. 財產上損害賠償:
  • 若因此事件導致工作能力減損、醫療費用支出等
  • 若被迫離職導致薪資損失
  1.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遭受性騷擾及雇主不當對待造成之精神痛苦
  • 實務上金額依個案情節認定,可能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
  1.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若雇主指責毀謗造成名譽受損
  • 可請求雇主公開道歉或澄清

(二)訴訟程序

  1. 調解前置:可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3. 定暫時狀態處分:若有繼續受害之虞,可聲請假處分

四、刑事救濟途徑

(一)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責任

若性騷擾行為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其他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雇主以威脅方式要求離職
  2. 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若雇主言詞構成恐嚇
  3.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未經同意錄影可能涉及

刑事案件需有具體事證,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可行性。

五、工作權保障

(一)不得任意離職

  1. 雇主不得因申訴而強迫離職
  2. 若遭不當解僱,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二)保留勞動條件

  1. 雇主不得因申訴而調降薪資、調動職務(除非為保護措施)
  2. 若有不利變更,可拒絕並主張違法

六、具體行動建議時程

第一週:

  • 完成書面事件記錄
  • 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
  • 諮詢律師或勞工團體
  • 評估是否需要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第二週:

  • 向雇主提出正式書面申訴
  • 同時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工處)提出申訴
  • 若雇主持續不當對待,立即向主管機關反映

後續:

  • 追蹤雇主及主管機關處理進度
  •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若涉及刑事責任,考慮提出告訴
  • 持續記錄雇主任何不當對待行為

七、特別提醒事項

  1. 時效限制: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 刑事告訴權:自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1. 保護自身安全:
  • 若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應立即報警
  • 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或騷擾防制法要件)
  1. 避免私下和解壓力:
  • 雇主可能施壓要求私下和解
  • 建議在律師陪同下進行任何協商
  • 和解內容應包含完整權益保障
  1. 保密義務:
  • 性騷擾案件調查過程應保密
  • 但當事人有權向主管機關、律師等專業人士陳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情節,當事人遭受職場性騷擾後,雇主不僅未依法採取適當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反而以錄影方式威嚇申訴人,並指責申訴人誇大、抹黑、毀謗,甚至要求申訴人離職或禁止表達,可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3條之1等規定。

關於雇主應負之法律責任,可能包括:

  1. 行政責任:可能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民事責任:應賠償當事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
  3. 可能之刑事責任:視具體行為態樣而定

關於當事人之法律地位,當事人並無法律責任,反而享有以下權利:

  1. 向雇主及主管機關申訴之權利
  2. 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3. 工作權保障,不得因申訴而遭不利處分
  4. 向同事分享遭受性騷擾經歷,若屬事實陳述且為保護自身權益,不構成毀謗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行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因雇主之不當威脅而放棄申訴或被迫離職。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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