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上班卻被扣薪水,國定假日和加班費該怎麼要回來?

我不知道我能不能跟他們要 國定假日的費用跟平常超時加班的加班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對於是否能向雇主請求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平日超時加班費存有疑問,需要釐清相關權益及請求基礎。

貳、法律分析

一、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請求權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二)法律關係判斷

若當事人確實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且雇主經徵得同意,依前述規定,雇主應給付加倍工資。所謂「加倍發給」,依實務見解,係指該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實際效果為給付兩倍工資。

若當事人有於國定假日出勤之事實,且雇主未依法給付加倍工資,當事人應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該部分差額。

二、平日超時加班費請求權

(一)正常工作時間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超過前述正常工作時間者,即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二)延長工作時間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三)加班費給付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具體而言: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第9、10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計算方式:時薪 × 1.34(含原工資)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第11、12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計算方式:時薪 × 1.67(含原工資)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計算方式:時薪 × 2(含原工資)

(四)法律關係判斷

若當事人確實有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之工作事實,且雇主未依前述標準給付加班費,當事人應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該部分差額。

三、休息日出勤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若當事人有於休息日出勤之情形,亦應依此標準計算工資。

四、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當事人有權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作為請求加班費之依據。

五、補休機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若雇主曾以補休方式處理,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仍未補休,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以下資料:

(1)出勤紀錄

  • 打卡紀錄、簽到表、電子出勤系統紀錄
  • 依法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2)工資明細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確認是否已給付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

(3)勞動契約

  • 確認約定之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方式

(4)其他佐證資料

  • 工作日誌、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

二、計算應得金額

建議當事人可參考以下步驟計算:

(1)確認每日實際工作時數 (2)區分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出勤 (3)計算時薪基礎(月薪÷30÷8) (4)依不同情況套用正確加成倍數

勞動部提供加班費試算系統,可供初步計算參考。

三、與雇主協商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步驟:

(1)書面請求

  • 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向雇主提出請求
  • 載明請求項目、金額、計算依據及法律依據
  • 保留副本及送達證明

(2)內部申訴

  • 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映
  • 要求重新計算並補發差額

四、尋求外部協助

若雇主拒絕給付,建議當事人可考慮以下途徑:

(1)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向工作地點所在地之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 勞工局可進行勞動檢查並要求雇主改善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免費調解服務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3)提起民事訴訟

  • 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 勞工訴訟可聲請減免裁判費用

(4)尋求法律扶助

  • 符合資格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
  • 各地勞工局亦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五、注意事項

(1)保全證據:儘速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避免滅失

(2)時效問題: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應儘速主張

(3)持續記錄:若仍在職,應持續記錄每日工作時數

(4)避免私下和解:若要和解,建議透過調解程序或以書面為之,確保權益

(5)勞資關係維護:若仍在職,建議先嘗試協商,避免影響勞資關係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能向雇主請求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平日超時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分析如下:

(1)國定假日出勤部分 若當事人確實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付加倍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付,當事人應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該部分差額。

(2)平日超時加班部分 若當事人確實有超過每日8小時或每週40小時之工作事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之長短,按不同標準給付加班費。若雇主未依法給付,當事人應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該部分差額。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完整出勤紀錄及工資明細,計算應得之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總額後,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請求。若協商不成,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當事人之權益受到法律保障,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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