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低報,該怎麼補救才不會被罰?

您好: 請問公司若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低報問題,應該如何補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貴公司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存在低報情形,現尋求適當的補救措施及法律合規建議。此情況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若未妥善處理,可能面臨行政裁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投保薪資申報之法定義務

(一) 申報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本條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若貴公司申報之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總額,應屬申報不實之情形。

(二) 保險人之調整權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條賦予勞工保險局得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權限,且明定應以「實際薪資」為準,顯示法律對於投保薪資申報真實性之重視。

二、雇主低報薪資之法律責任

(一) 行政責任

  1. 勞工保險方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保險人有權查核投保單位之薪資申報情形。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4款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貴公司若經查獲投保薪資低報,可能面臨此項行政裁罰。

  1. 全民健康保險方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貴公司除須補繳健保費差額外,尚可能面臨應繳保費2至4倍之罰鍰。

  1. 公布資訊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貴公司若遭裁罰,相關資訊將被公開,可能影響企業形象。

(二) 民事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若因投保薪資低報導致勞工之保險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減少,或退休金提繳不足,勞工得向貴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此項民事責任之範圍包括:

  • 勞保給付差額
  • 退休金提繳差額
  • 其他因低報所生之損害

(三) 刑事責任

  1.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行使該文書者,依同一規定處斷。

貴公司負責人及知情處理勞工投保事務之承辦人員,若明知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而仍為之,可能涉及本罪。

  1. 詐欺得利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保險人陷於錯誤而少繳保費,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實務上法院通常從重依詐欺得利罪論處。

三、保險費繳納之相關規定

(一) 保險費負擔比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一般受僱勞工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投保薪資低報將導致保險費短繳,貴公司除須補繳雇主應負擔部分外,亦須代為補繳勞工應負擔之部分。

(二) 保險費繳納期限與滯納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貴公司補繳保險費時,可能須一併繳納滯納金。

(三) 保險費之優先受償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1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此規定確保保險費債權之優先性,貴公司應優先處理保險費補繳事宜。

四、投保單位之查核義務與資料保存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依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貴公司應保存相關薪資發放紀錄、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文件至少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五、勞工權益保護途徑

勞工若發現投保薪資遭低報,得採取下列途徑維護權益:

  1.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電話:02-23961266)
  2. 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貴公司應主動與受影響員工溝通協調,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建議於發現後7日內完成)

(一) 內部調查與確認

  1. 全面清查:立即清查所有員工之投保薪資申報情形,確認低報之範圍、期間及人數。
  2. 計算差額:計算應補繳之保險費總額,包括:
  • 勞工保險費差額
  • 全民健康保險費差額
  • 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
  1. 保存證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保留相關薪資發放紀錄、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以利後續處理。

(二) 成立處理小組

  1. 指定專責人員或成立跨部門小組(人資、財務、法務)
  2. 制定補救時程表
  3. 建立內部通報機制

二、主動補正措施(建議於發現後14日內啟動)

(一) 向勞工保險局主動申報調整

  1. 填具調整表
  • 填寫「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
  • 註明調整原因為「更正申報不實」
  • 檢附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等)
  1. 補繳保險費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主動向勞保局申請補繳保險費
  • 依勞保局核算之金額(含本金及可能之滯納金)繳納
  • 保留繳費證明
  1. 申報時效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相關表冊應保存五年,勞保費追溯期限通常亦為5年
  • 建議就可追溯期間全數補正

(二) 向健保署主動申報調整

  1. 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
  2.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補繳健保費差額(可能含滯納金)
  3. 健保費追溯期限同為5年

(三) 調整勞工退休金提繳

  1. 向勞保局勞工退休金組申報調整
  2. 補提繳退休金差額至勞工個人專戶

三、與員工溝通協調(建議於補正同時進行)

(一) 誠實告知

  1. 召開說明會:向受影響員工說明低報情形、補正措施及對其權益之影響
  2. 個別通知:以書面通知各員工調整後之投保薪資及生效日期
  3. 提供諮詢:設置專線或窗口回應員工疑問

(二) 損害賠償協商

  1. 評估損害
  • 若員工已請領保險給付(如生育給付、傷病給付等),計算因低報造成之給付差額
  • 評估對未來老年給付之影響
  1. 主動賠償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建議主動提出賠償方案,避免勞資爭議
  • 可考慮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
  • 簽訂和解書,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1. 申請調解
  • 若協商不成,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

四、與主管機關溝通(視情況決定時機)

(一) 評估主動報備之必要性

建議主動報備之情況

  1. 低報情形嚴重(人數眾多或金額龐大)
  2. 已有員工向主管機關檢舉
  3. 預期主管機關即將進行勞動檢查
  4. 希望爭取從輕處罰

主動報備之優點

  1. 展現改善誠意,可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獲得從輕處罰
  2. 避免被檢舉後之被動處理
  3. 降低刑事責任風險

(二) 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1. 若主管機關已啟動調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全力配合提供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資料
  2. 說明低報原因(如作業疏失、制度缺失等)
  3. 提出已採取之改善措施

五、制度面改善措施(長期性)

(一) 建立正確申報機制

  1. 制定標準作業程序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明確規範投保薪資應按「月薪資總額」申報之計算基準
  • 建立新進、調薪、離職員工之申報流程
  • 設定申報時限提醒機制
  1. 定期檢核
  • 每月核對薪資發放與投保薪資是否一致
  •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性檢視
  • 建立異常通報機制

(二) 教育訓練

  1. 人資人員訓練
  • 定期辦理勞健保法令訓練
  • 邀請勞保局或專業講師授課
  • 建立法令更新通知機制
  1. 主管教育
  • 使各級主管了解正確申報之重要性
  • 說明違法申報之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刑事)
  • 建立法令遵循文化

(三) 系統面改善

  1. 薪資系統整合
  • 將薪資計算系統與投保申報系統整合
  • 設定自動比對及警示功能
  • 避免人工作業疏失
  1. 內部控制
  • 建立投保薪資申報之覆核機制
  • 設定權責分工,避免單一人員掌控
  • 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六、法律風險控管

(一) 降低刑事責任風險

  1. 釐清責任歸屬
  • 調查低報原因(故意或過失)
  • 確認涉案人員範圍
  • 保留相關證據
  1. 尋求法律意見
  • 若涉及刑事責任風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9條第2項),建議委任刑事辯護律師
  • 評估自首或主動說明之可行性
  • 研擬辯護策略

(二) 民事責任因應

  1. 準備賠償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預估可能之賠償金額,編列預算
  2. 投保責任險:評估投保董監事責任險或僱主責任險之必要性
  3. 保留求償權:若係承辦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保留向該員工求償之權利

(三) 行政罰鍰因應

  1. 爭取從輕處罰
  • 主動改善並提出具體證明
  • 說明非故意違法之情狀
  • 強調已建立防範機制
  1. 陳述意見
  • 若收到裁罰通知,依法提出陳述意見
  • 必要時申請聽證
  • 評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之可行性

七、時程規劃建議

(一) 發現後3日內:內部調查、確認範圍、成立處理小組(人資部、法務部)

(二) 發現後7日內:計算差額、評估影響、擬定補救方案(人資部、財務部)

(三) 發現後14日內: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調整、補繳保費(人資部)

(四) 發現後21日內:召開員工說明會、個別通知、啟動協商(人資部、各部門主管)

(五) 發現後30日內:完成損害賠償協商或申請調解(人資部、法務部)

(六) 發現後60日內:建立新制度、完成教育訓練、系統改善(人資部、資訊部)

(七) 持續性:定期檢核、持續改善(人資部)

八、費用估算

貴公司應準備之費用包括:

  1. 補繳保險費
  • 勞保費差額(可能含滯納金,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滯納金以應納費額20%為限)
  • 健保費差額(可能含滯納金)
  • 勞退金差額
  1. 行政罰鍰
  • 勞保: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規定,5萬元至30萬元
  • 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應繳保費之2至4倍
  • 可能按次處罰
  1. 損害賠償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員工保險給付差額
  • 未來給付減少之損害
  • 精神慰撫金(視情況)
  1. 專業服務費
  • 律師諮詢費
  • 會計師協助計算費用
  • 教育訓練費用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1. 立即停止低報行為:自發現之日起,確保所有員工投保薪資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按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

  2. 主動積極補正:考量貴公司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低報問題,建議儘速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調整並補繳保費,展現改善誠意,可能有助於爭取從輕處罰。

  3. 妥善處理勞資關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建議誠實告知員工、主動協商賠償,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4. 建立長期機制:從制度面、系統面、人員面全面改善,確保日後投保薪資申報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

  5. 尋求專業協助: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裁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協助處理,降低法律風險。

二、風險提醒

  1. 時效性: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相關表冊應保存五年,勞健保費追溯期限通常為5年,應儘速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2. 刑事風險:若係故意低報且情節重大,負責人及承辦人員可能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涉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或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涉及詐欺得利罪,面臨刑事追訴。

  3. 商譽影響: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若遭主管機關裁罰,將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反事實等資訊,可能影響公司商譽及形象。

  4. 連鎖效應:員工可能因此提出其他勞動權益爭議(如加班費、資遣費等),建議妥善處理。

三、後續追蹤

建議貴公司於處理完成後:

  1. 每季檢視投保薪資申報情形,確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
  2. 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性內部稽核
  3. 持續關注勞健保法令修正
  4. 建立法令遵循文化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調整。建議貴公司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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