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存在低報情形,現尋求適當的補救措施及法律合規建議。此情況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若未妥善處理,可能面臨行政裁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本條明確規範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若貴公司申報之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總額,應屬申報不實之情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本條賦予勞工保險局得逕行調整投保薪資之權限,且明定應以「實際薪資」為準,顯示法律對於投保薪資申報真實性之重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保險人有權查核投保單位之薪資申報情形。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4款規定,未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貴公司若經查獲投保薪資低報,可能面臨此項行政裁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貴公司除須補繳健保費差額外,尚可能面臨應繳保費2至4倍之罰鍰。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貴公司若遭裁罰,相關資訊將被公開,可能影響企業形象。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若因投保薪資低報導致勞工之保險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減少,或退休金提繳不足,勞工得向貴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此項民事責任之範圍包括:
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行使該文書者,依同一規定處斷。
貴公司負責人及知情處理勞工投保事務之承辦人員,若明知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而仍為之,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以不正當方法使保險人陷於錯誤而少繳保費,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實務上法院通常從重依詐欺得利罪論處。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一般受僱勞工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中央政府補助10%;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投保薪資低報將導致保險費短繳,貴公司除須補繳雇主應負擔部分外,亦須代為補繳勞工應負擔之部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貴公司補繳保險費時,可能須一併繳納滯納金。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1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此規定確保保險費債權之優先性,貴公司應優先處理保險費補繳事宜。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依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貴公司應保存相關薪資發放紀錄、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文件至少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勞工若發現投保薪資遭低報,得採取下列途徑維護權益:
貴公司應主動與受影響員工溝通協調,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建議主動報備之情況:
主動報備之優點:
(一) 發現後3日內:內部調查、確認範圍、成立處理小組(人資部、法務部)
(二) 發現後7日內:計算差額、評估影響、擬定補救方案(人資部、財務部)
(三) 發現後14日內: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調整、補繳保費(人資部)
(四) 發現後21日內:召開員工說明會、個別通知、啟動協商(人資部、各部門主管)
(五) 發現後30日內:完成損害賠償協商或申請調解(人資部、法務部)
(六) 發現後60日內:建立新制度、完成教育訓練、系統改善(人資部、資訊部)
(七) 持續性:定期檢核、持續改善(人資部)
貴公司應準備之費用包括:
立即停止低報行為:自發現之日起,確保所有員工投保薪資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按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
主動積極補正:考量貴公司發現員工勞健保薪資低報問題,建議儘速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調整並補繳保費,展現改善誠意,可能有助於爭取從輕處罰。
妥善處理勞資關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建議誠實告知員工、主動協商賠償,避免勞資爭議擴大。
建立長期機制:從制度面、系統面、人員面全面改善,確保日後投保薪資申報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
尋求專業協助: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裁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協助處理,降低法律風險。
時效性: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相關表冊應保存五年,勞健保費追溯期限通常為5年,應儘速處理,避免損害擴大。
刑事風險:若係故意低報且情節重大,負責人及承辦人員可能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涉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或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涉及詐欺得利罪,面臨刑事追訴。
商譽影響: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若遭主管機關裁罰,將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反事實等資訊,可能影響公司商譽及形象。
連鎖效應:員工可能因此提出其他勞動權益爭議(如加班費、資遣費等),建議妥善處理。
建議貴公司於處理完成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調整。建議貴公司儘速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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