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在小美髮店工作,雇主沒投保勞健保,這樣違法嗎?怎麼舉報?

我的兒子未滿18歲,在一家未滿五人的美髮店工作,雇主沒有替兒子投保勞健保,這樣合法嗎? 我們該怎麼舉報他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受僱於一家員工人數未滿五人的美髮店,雇主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當事人希望了解此情形是否合法,以及如何進行檢舉。

貳、法律分析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義務

(一)強制投保規定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或機構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此規定不因僱用人數多寡而有差異,即使事業單位未滿五人,雇主仍應為所屬勞工辦理職業災害保險。

本案中,若該美髮店已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則雇主應依法為當事人之子女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應屬違法。

(二)未成年勞工之特別保護

未滿18歲之勞工屬於勞動基準法所保護之童工或少年工,雇主對其負有更高的保護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之子女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雇主應確保其工作條件符合法律規定,並應為其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

二、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義務

(一)強制投保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身分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此規定不因僱用人數多寡而有差異。

(二)雇主投保義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應屬違法。

三、雇主違法之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 職業災害保險部分: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第1款規定:「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1.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四倍之罰鍰。」雇主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除應追繳保險費外,並應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4倍罰鍰。

(二)民事責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若勞工因雇主未依規定投保而受有損害(如無法領取保險給付),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9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致保險對象權益受損者,應負賠償責任。」若勞工因雇主未依規定投保而受有損害,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若雇主故意規避投保義務,可能涉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或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惟實際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具體事實及證據而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外國籍勞工之適用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1條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若該美髮店僱用外國籍勞工,雇主同樣應為其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

(二)自願加保之規定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若勞工不符合強制投保條件,仍得由雇主或本人自願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要求雇主補辦投保

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存證信函為佳)通知雇主,要求其:

  1. 立即為當事人之子女辦理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手續
  2. 立即為當事人之子女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投保手續
  3. 補繳自受僱日起之保險費

(二)保留相關證據

請妥善保存以下證據:

  1. 勞動契約或僱傭關係證明(如薪資單、出勤紀錄)
  2. 與雇主溝通之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
  3. 工作證明文件

二、檢舉管道

若雇主拒絕改善,當事人可透過以下管道進行檢舉: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檢舉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3111
  • 線上檢舉:勞保局官網「線上申辦」→「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 親自或郵寄檢舉:各地勞保局辦事處
  1. 地方勞動局(處)
  • 各縣市勞動局勞動檢查處
  •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二)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檢舉專線:0800-030-598(免付費)
  • 線上檢舉:健保署官網「民眾意見反映」
  • 各地健保署分區業務組

(三)檢舉應備文件

  1. 檢舉書(載明雇主名稱、地址、違法事實)
  2. 僱傭關係證明文件
  3. 雇主未投保之證明(如健保卡投保單位非該雇主)
  4. 其他相關證據

三、後續權益保障

(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因未投保而產生權益損害(如無法領取保險給付),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賠償損失。

(二)尋求法律協助

當事人可尋求以下免費法律資源:

  1. 各地方政府法律扶助專線
  2. 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412-8518,手機加02)
  3. 勞工法律諮詢服務

(三)考慮終止勞動契約

若雇主持續違法且工作環境不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實際是否符合終止契約之要件,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特別提醒事項

  1. 未成年勞工工作限制:請確認當事人之子女工作時間、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7條對童工及少年工之保護規定。

  2. 檢舉人身分保護:依法檢舉後,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雇主不得因勞工檢舉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3. 時效問題:保險費追溯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建議儘速處理。

  4. 持續追蹤:檢舉後應持續追蹤處理進度,必要時可再次聯繫主管機關。

肆、結論

考量雇主未為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可能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第1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0條規定,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要求雇主改善,若雇主拒絕,應立即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檢舉,並考慮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子女權益。同時,建議確認當事人之子女工作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對未成年勞工之保護規定,以全面保障其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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