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事美甲工作行業,我是員工,然後我們與老闆簽訂了2年的合約。 那合約在今年的11月。 已經正式結束,然後口頭上也說了沒有要繼續簽約。 那我一樣是在每家電上班。 然後簽合約的時候,我們有簽訂一份。 那在這段期間,我有計劃要在外面開店。 因為我想進。 服務客人的義務,所以我跟客人說,我可能在什麼時候會離職,因為我要出去外面開店,那這件事情在這當中,其實我沒有跟老闆娘。 我因為我也還不確定離職的時間。 可是他在。 這段時間內可能有聽到消息或者是說。 他的監視器有錄到我跟客人說,我的工作是正在用哦。 然後我做到什麼什麼時候哦。 這樣子。 現在他要求我第一上法院,第二跟他。 而且看要賠長多少違約金,那在這個部分,我該怎麼面對?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本案分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本案若認定已轉為不定期契約,申請人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同條第2項明定:「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本案關鍵問題: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約定於「離職後」? 若競業禁止條款僅約束在職期間,則契約到期後應不受拘束。若約定離職後仍有效,則需檢視是否符合前開法定要件。
是否提供合理補償? 依法,雇主應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合理補償,且此補償不包括工作期間之薪資。若雇主未提供額外補償,競業禁止約定應屬無效。
限制範圍是否合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均不得逾合理範疇。美甲工作具高度人身專屬性,若限制過廣(如禁止從事所有美甲工作),可能逾越合理範圍。
情況一:若競業禁止條款僅約束在職期間
情況二:若競業禁止條款約束離職後一定期間
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雖本條針對團體協商,但誠實信用原則亦適用於個別勞動契約關係。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分析: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本案分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本案分析:
即使雇主取得錄音錄影,仍需考量:
建議行動:
建議蒐集:
可主張事由:
欠缺合理補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雇主應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提供合理補償,且不包括工作期間之給付。若雇主未提供額外補償,依同條第3項規定,該約定無效。
限制範圍過廣 若條款禁止「所有美甲工作」或「所有美容相關工作」,可能逾越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3款所定「未逾合理範疇」之要求。應僅限於「相同商圈」或「特定客群」始屬合理。
期間過長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4項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若約定超過此期間,應屬部分無效。
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加重勞工責任、限制其行使權利或有重大不利益,且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美甲工作具高度人身專屬性,過度限制可能顯失公平。
可主張事由:
即使認定構成違約,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可主張:
建議步驟:
若協商不成,應準備:
契約效力:原2年期定期契約已到期,若雇主未即表示反對而申請人繼續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已轉為不定期契約。
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符合四項法定要件,包括提供合理補償。若有任一要件不符,該約定無效。
行為評價:向客人透露離職計畫屬「準備行為」,尚未構成實質「從事競業行為」,是否構成違約仍有爭議空間。
違約金酌減:即使認定構成違約,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若違約金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第一階段:釐清事實(建議於1週內完成)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建議於2週內進行)
第三階段:法律程序(若協商不成)
時效問題:若雇主提起訴訟,務必於收到起訴狀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以免喪失答辯權利。
證據保全:所有與雇主之溝通應保留紀錄(如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等),避免口頭約定無憑無據。
專業諮詢: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等專業法律問題,建議儘速諮詢勞動法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情緒管理:面對法律爭議應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回應或與雇主發生衝突,以免產生不利後果。
工作權保障: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若申請人欲終止不定期契約,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建議在處理本案爭議期間,仍應依法履行預告義務。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契約內容、證據資料及法院實務見解為準。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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