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胡小姐任職於中部公立醫院擔任病房書記,原業務不涉及金錢經手。新任行政主管未經事先溝通協調,即要求在原有業務外增加護理站收費業務。組長曾於6月份彙整同仁困難並提出執行問題,但遭主管指責並駁回。主管從未召開會議溝通,近期再次強制要求配合,組長遭言語刁難後不敢再為同仁發聲。委任人詢問:(一)涉及金流擴增業務應向何處申訴;(二)申訴後如何防範秋後算帳。
貳、法律分析
一、公務人員權益保障之法律基礎
(一) 權益保障之範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案涉及工作條件變更(增加收費業務)及管理措施不當(主管拒絕溝通、言語刁難),應屬該條所稱「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之範疇,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
(二) 業務調整之合法性考量
- 職務內容變更應符合適當程序
- 增加收費業務涉及金錢經手責任,性質上可能涉及出納或會計職務,與原病房書記職務內容有重大差異
- 此類涉及財務責任之業務調整,通常需要:
- 專業訓練與認證
- 繳納保證金或投保相關保險
- 明確的帳務核對機制
- 清楚的作業流程與責任歸屬
- 未經適當準備即要求執行,可能使員工承擔不當風險
- 管理措施應符合合理性原則
- 主管片面要求配合而拒絕溝通協調,可能構成不當管理措施
- 對組長之言語刁難,可能影響工作環境之適當性
- 此等管理方式可能已影響公務人員之工作條件權益
二、救濟途徑分析
(一) 申訴制度之適用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本案涉及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應循申訴程序救濟。
- 申訴事由
- 本案情形可能符合對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之情形
- 具體事由包括:
- 未經適當程序即要求增加涉及金錢經手之業務
- 缺乏必要訓練與配套措施
- 主管拒絕溝通協調
- 對組長之言語刁難影響工作環境
- 申訴程序
- 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 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二) 內部反映管道
在正式提起申訴前,建議先嘗試內部管道:
- 向人事單位反映
- 公立醫院設有人事室,可先向人事單位說明情況
- 請求人事單位協助釐清業務調整是否經過適當核定程序
- 向上級主管報告
- 可透過正式簽呈方式,向該行政主管之上級反映
- 建議以書面方式陳述業務調整經過及執行困難
- 工會或職員協會
- 若醫院設有工會或職員協會,可尋求協助
- 集體反映較個人申訴更具保護效果
三、秋後算帳之防範機制
(一) 法律保護原則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即在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因行使法定救濟權利而遭不利對待,應可透過保障程序尋求救濟。
(二) 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 完整保留相關證據
- 所有相關文件、電子郵件、會議紀錄等應妥善保存
- 建議製作工作日誌,記錄:
- 主管要求之日期、內容
- 提出困難之日期、內容及主管回應
- 言語刁難之具體情節(時間、地點、在場人員、具體用語)
- 書面化所有溝通
- 重要事項應以書面(簽呈、電子郵件等)方式陳報
- 避免僅有口頭溝通而無憑證
- 若主管口頭指示,可發送確認信
- 閱覽卷宗之權利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在保障程序中,有權請求閱覽相關卷宗資料
(三) 不利益變更之限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規定:「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此一「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提供一定程度之保護。
(四) 若遭不當處分之救濟
- 復職權利之保障
- 若因申訴而遭停職等不當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規定,停職處分經撤銷者,服務機關應予復職
- 復職後應回復其應有之權益
- 決定之拘束力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0條規定:「保訓會認為再審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
- 保訓會之決定對機關有拘束力
四、加班補償權益之相關規定
若因增加收費業務導致工作時數增加,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
-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 因機關預算限制或必要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平時考核之獎勵
- 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
此一規定可作為要求適當補償之法律依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建議優先順序)
第一步:內部溝通嘗試(1-2週內完成)
- 集結同仁共識
- 與其他受影響同仁討論,確認共同立場
- 整理具體困難點:
- 缺乏收費業務訓練
- 金錢保管責任歸屬不明
- 帳務核對機制未建立
- 人力配置不足
- 可能影響原有業務品質
- 正式書面陳情
- 以組為單位,向主管提出正式書面報告
- 內容應包括:
- 說明執行困難之客觀事實
- 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如:要求專業訓練、明確作業流程、增加人力等)
- 請求召開正式會議討論
- 副本送人事室備查
- 重點:語氣應客觀、專業,避免情緒化用語
第二步:向人事單位反映(同步進行)
- 諮詢人事室
- 詢問業務調整是否經過適當程序
- 了解職務說明書是否需要修正
- 請求人事單位協助協調
- 請求職務內容釐清
- 要求明確界定新增業務之範圍、責任歸屬
- 若涉及出納性質,應有相關保證金或保險配套
第三步:向上級主管報告(2-4週內)
若前述步驟無效,應向該行政主管之上級反映:
- 以正式簽呈方式陳述情況
- 附上先前提出之困難點及主管回應(或未回應)之證據
- 請求上級協助協調或重新評估業務調整之適當性
二、申訴程序(若內部協調無效)
階段一:機關內部申訴
- 準備申訴書
- 載明:申訴人基本資料、申訴事由、請求事項
- 檢附:相關證據文件(會議紀錄、電子郵件、工作日誌等)
- 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
- 申訴重點
- 業務調整未經適當程序
- 缺乏必要訓練與配套措施
- 主管拒絕溝通協調
- 言語刁難造成工作環境不當
階段二:再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時)
-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 保訓會將進行調查並作成決定
- 決定對機關有拘束力
三、防範秋後算帳之具體作為
(一) 證據保全(持續進行)
- 建立完整紀錄
工作日誌範例:
- 日期:113年○月○日
- 事件:主管要求於護理站收費
- 經過:主管於○時○分在○地點,當著○○○等人面前,要求立即配合收費業務
- 本人回應:說明尚未接受訓練,且帳務責任歸屬不明
- 主管反應:(記錄具體用語)
- 在場人員:○○○、○○○
- 保存所有文件
- 電子郵件應備份(可轉寄至私人信箱備份)
- 紙本文件應影印留存
- 會議紀錄、簽呈等應保留副本
(二) 建立支持網絡
- 同仁互助
- 尋求外部支持
- 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 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 必要時可請工會或協會介入協調
(三) 法律救濟準備
- 了解救濟途徑
- 若遭不當處分
- 應立即提起復審或申訴
- 主張處分與申訴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報復性處分
- 請求撤銷處分並回復原狀
四、長期建議
- 推動制度改善
- 建議醫院建立業務調整之標準作業程序
- 要求涉及金錢經手業務應有完整訓練與配套
- 強化權益意識
- 參加相關法律講座或研習
- 了解公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規定
- 考慮職涯規劃
- 若工作環境持續惡化且無法改善
- 可考慮申請調動或轉調其他單位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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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採取內部協調:先透過正式書面、人事單位、上級主管等內部管道反映,保持理性、專業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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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保留證據:這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措施,所有溝通應書面化並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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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集體力量:與其他同仁共同反映,避免單打獨鬥,降低被報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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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救濟管道:熟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程序,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二、重要提醒
- 申訴權利受法律保護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等權益受法律保障
- 不應因擔心秋後算帳而放棄權益
- 時效限制
- 申訴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
- 務必注意時效,逾期可能影響救濟權利
- 專業協助
- 建議諮詢律師或公務人員協會
- 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撰寫申訴書或代理申訴
- 心理調適
- 面對不當管理壓力大,應注意身心健康
- 可尋求員工協助方案(EAP)或心理諮商資源
三、後續聯繫
若需進一步協助,建議:
- 攜帶相關證據文件諮詢律師
- 聯繫公務人員協會尋求支持
- 必要時可再次尋求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令為準。關於本案涉及之業務調整可能構成工作條件變更,建議委任人儘速透過內部管道反映,若協調無效再循申訴程序救濟,以確保權益獲得適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