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扣6%提撥金五年了,員工不滿想調解,這樣能要回來嗎?

雇主扣員工6%提撥金,雇主已給員工五年追溯期,員工不滿意,去申請調解,想請問一下要怎麼做,因雇主都按照法令規定辦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之爭議。雇主過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員工提繳6%退休金,現雇主願意給予員工五年追溯期補繳,但員工不滿意此處理方式,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主張其處理方式符合法令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提繳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雇主對於勞工退休金之提繳負有以下法定義務:

(1)強制提繳義務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此為雇主之法定強制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或延遲。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明確規範提繳比例下限。

(2)提繳時點與持續性

雇主應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按月持續提繳退休金,不得中斷或延遲。此義務具有持續性,直至勞動關係終止為止。

(3)法律責任

若雇主未依規定提繳,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二、五年追溯期之法律檢視

(1)五年追溯期之法律依據疑義

雇主主張「五年追溯期」,可能係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然而,此條文規範之「五年時效」,應係指勞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其起算點為「勞工離職時」,而非雇主可自行限制補繳期間之依據。

(2)提繳義務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區別

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所定之法定義務,此義務自勞工到職日起即應履行,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此為勞工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雇主之提繳義務屬不同法律關係。

(3)本案情形之法律適用

本案勞工尚未離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五年時效尚未起算。即使勞工已離職,該五年時效亦僅適用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影響雇主應補繳退休金之法定義務。

三、雇主「按照法令規定辦理」之檢視

(1)過去未依法提繳之事實

若雇主過去確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此行為本身即已違反法令規定。

(2)現行補繳方式之適法性疑義

雇主現僅願補繳五年期間之退休金,可能未完全履行法定提繳義務。依法,雇主應補繳自勞工到職日起至今之全部應提繳金額,始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3)滯納金之加徵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退休金者,除應補繳本金外,尚應加徵滯納金。滯納金之計算方式為: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四、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1)調解之性質與效力

勞資爭議調解係由主管機關或調解委員會居中協調,協助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之程序。調解成立者,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調解不成立之後續處理

若調解不成立,勞工可能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

  • 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查處雇主違法提繳情事
  • 提起民事訴訟,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請求損害賠償
  • 請求主管機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對雇主裁罰

參、處理建議

一、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1)重新檢視補繳期間

建議雇主重新計算應補繳期間,應自勞工到職日起算,而非僅限於五年。此做法較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立法意旨,亦可降低後續爭議風險。

(2)計算應補繳金額

應補繳金額包括:

  • 各月工資6%之退休金本金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應加徵之滯納金
  • 其他可能之利息損失

建議委請專業會計師或洽詢勞保局協助計算正確金額。

(3)調解前之溝通

建議於調解程序前,主動與勞工溝通,說明重新計算結果,展現誠意解決爭議之態度,有助於調解成立。

二、調解程序之因應策略

(1)準備完整資料

  • 勞工到職日期證明(如勞工名卡、勞保加保紀錄)
  • 歷年工資清冊
  • 勞工退休金提繳紀錄
  • 補繳計算明細

(2)提出具體補償方案

建議提出以下方案供調解時討論:

  • 補繳自勞工到職日起之全部應提繳金額
  • 加計滯納金或利息損失
  • 必要時可提供額外補償(如慰問金),以利調解成立

(3)展現改善誠意

說明已建立內部檢核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並承諾未來將確實依法提繳。

三、風險評估與預防

(1)調解不成立之風險

若雇主堅持僅補繳五年,調解可能不成立,勞工可能提起民事訴訟或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可能面臨:

  •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行政裁罰(滯納金加徵)
  • 企業商譽損害

(2)其他員工之檢視

建議一併檢視其他員工是否有相同情形,主動補正,避免爭議擴大。

(3)內部制度之改善

建立退休金提繳檢核機制,定期核對提繳紀錄,確保未來依法提繳。

肆、結論

關於本案雇主未依法提繳退休金之爭議,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之強制提繳義務,以及第31條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建議雇主重新檢視補繳期間與金額。

雇主主張之「五年追溯期」,可能係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之誤解。該條文所定五年時效,應係指勞工離職後請求損害賠償之時效,而非雇主可自行限制補繳期間之依據。正確做法應為補繳自勞工到職日起至今之全部應提繳金額,並加計滯納金。

建議雇主於調解程序中,重新計算應補繳金額,提出完整補償方案,以誠意化解爭議。若堅持五年追溯期限制,調解可能難以成立,後續若進入訴訟程序,雇主可能面臨不利判決,且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建議審慎評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於調解前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雇主權益並妥善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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