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扣6%提撥金五年未給,員工怎麼申請調解要回?

雇主扣員工6%提撥金,雇主已給在職員工五年追溯期,員工不滿意,去申請調解,想請問一下要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雖已提供五年追溯期補提撥方案,但員工仍不滿意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雇主法定提繳義務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同條例第14條第1項明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上開規定顯示,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屬法定強制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限縮。

二、未依法提繳之法律效果

(一)行政責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二)民事責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追溯期限之法律分析

(一)在職勞工之請求權

本案員工目前仍在職,關於雇主自行設定「五年追溯期」之限制,應注意: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所定「五年消滅時效」,係自「勞工離職時」起算,本案員工尚未離職,該時效期間尚未起算。

  2. 雇主提繳退休金為法定義務,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限制在職勞工請求補繳之追溯期限。

  3. 關於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民法第126條雖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該條文所稱「退職金」應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與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性質不同。

  4. 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已針對請求權時效設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二)法律評析

綜合上述分析,雇主片面設定「五年追溯期」之限制,可能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在職勞工主張雇主應補繳完整任職期間之6%退休金,應屬有理。

四、勞資爭議調解程序

(一)申請程序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二)調解進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

  • 第1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者,應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為之。」
  • 第2項:「調解人應調查事實,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 第5項:「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效力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調解成立後,具有契約效力,雇主應依調解內容履行補繳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調解前準備事項

(一)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員工準備以下資料:

  1. 勞動契約書或任職證明文件
  2. 完整任職期間之薪資單或薪資明細
  3. 勞工保險投保紀錄
  4.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可向勞保局申請查詢)
  5. 計算實際短繳金額之明細表

(二)計算短繳金額

建議依下列方式計算:

應補繳金額 = 各月工資總額 × 6% × 短繳月數

加計滯納金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計算

二、調解策略建議

(一)明確主張內容

建議於調解時明確表達:

  1. 要求雇主補繳完整任職期間之6%退休金
  2. 依法加計滯納金
  3. 說明雇主自行設定「五年追溯期」可能缺乏法律依據

(二)法律依據說明

建議向調解委員說明: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之五年時效,係自「離職時」起算,本案尚未離職,時效尚未起算
  2. 雇主提繳義務為法定強制規定,不得片面限縮
  3. 勞工退休金條例並未限制在職勞工請求補繳之追溯期限

(三)談判彈性考量

若雇主確有財務困難,可考慮:

  1. 接受分期給付方案(但須確保執行可能性)
  2. 要求雇主提供擔保或保證
  3. 優先確保本金補足,滯納金部分可視情況協商

三、調解不成立之後續處理

若調解不成立,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勞工局申訴

可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要求勞工局依法裁罰並命雇主補繳。

(二)提起民事訴訟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短繳之退休金。

(三)申請勞保局協助

可向勞保局反映雇主未依法提繳之情形,請求勞保局依職權處理。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保全證據

  1. 調解過程建議全程錄音(需事先告知他方)
  2. 保留所有書面文件及通訊紀錄
  3. 避免私下達成口頭協議

(二)避免不利約定

  1. 不宜簽署放棄追溯權利之文件
  2. 不宜接受明顯低於法定金額之和解方案
  3. 不宜同意雇主片面設定之五年追溯期限制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諮詢:

  1. 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2. 法律扶助基金會
  3. 工會或勞工團體
  4. 專業律師(必要時)

肆、結論

關於雇主扣員工6%提撥金之行為,應屬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法定提繳義務。雇主雖已提供五年追溯期補提撥方案,惟考量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所定五年時效係自「離職時」起算,本案員工尚未離職,該時效期間尚未起算,雇主片面設定「五年追溯期」之限制,可能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建議員工於調解程序中,充分準備相關證據資料,明確主張要求雇主補繳完整任職期間之6%退休金,並說明法律依據。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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