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終止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返還已領補助金,這樣合法嗎?

旅遊補助金追討勞工薪資 公司每年有固定一筆旅遊補助金,任由員工安排旅遊再實支實付打統編收據報資,當月提出申請,下個月列入薪資提撥 2025年因公司營運不佳,終止旅補助,我已於2025/1月份薪資領到,公司於2025/3/24才發出公告 終止2025年起的旅補申請,已申請旅遊補助之同仁,若於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解除聘僱關係則需繳回自114/01/01起領取之補助金額。 這只有發公告給全部員工,未有任何簽署同意書(根本是無償期的要討返補助金) 一開始有一份公告旅補使用說明,上面文明規定請領補助六個月內不得離職,離職才需討返,現在又祭出 >若於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解除聘僱關係則需繳回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單方面追討已發放旅遊補助金之爭議。具體事實如下:

(一)公司每年提供固定旅遊補助金,採實支實付制度,員工當月提出申請後,次月列入薪資發放。

(二)當事人於2025年1月依規定申請並領取旅遊補助金。

(三)公司因營運不佳,於2025年3月24日發布公告,宣布終止2025年起之旅遊補助申請,並規定「已申請旅遊補助之同仁,若於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解除聘僱關係則需繳回自114/01/01起領取之補助金額」。

(四)公司未要求員工簽署任何同意書,僅以公告方式片面變更規則。

(五)原有規定載明「請領補助六個月內不得離職,離職才需討返」,新公告則改為「若於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解除聘僱關係則需繳回」。

貳、法律分析

一、旅遊補助金之法律性質

(一)工資之認定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判斷給付是否屬於工資,應審酌下列要件:

  • 勞務對價性:是否因工作而獲得
  • 經常性給與:是否具有繼續性、固定性

(二)本案旅遊補助金性質之判斷

本案旅遊補助金具有以下特徵:

  • 「每年有固定一筆」→具經常性
  • 「當月提出申請,下個月列入薪資提撥」→已納入薪資結構
  • 實支實付但金額固定→雖有核銷程序,仍具固定性

考量上述特徵,本案旅遊補助金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可能具有工資性質。若經認定為工資,則受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給付規定之保障。

二、雇主單方面追討補助金之合法性

(一)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旅遊補助金屬工資性質,一旦發放即為勞工之既得權益。雇主欲扣減或追回已發放之工資,應符合「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之要件。

本案情形:

  • 法令並無規定雇主得追回已發放之旅遊補助
  • 公司僅以公告方式片面變更規則,未經勞工簽署同意

因此,公司追討行為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二)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契約之變更,特別是對勞工不利之變更,原則上應經勞工同意始生效力。本案公司僅發布公告,未經勞工個別同意,該變更可能不生法律效力。

(三)溯及既往之問題

公司於2025年3月24日發布公告,卻要求追討「自114/01/01起領取之補助金額」,此舉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除非有明確法律依據或當事人合意。本案:

  • 無法律明文規定得溯及追討
  • 勞工未同意溯及適用

因此,溯及追討已發放補助金之規定,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四)附條件給付之效力

1. 原規定:「請領補助六個月內不得離職」

此為附解除條件之約定,若有明確告知並經勞工同意,尚屬合理。條件明確(六個月期限),勞工可預見法律效果。

2. 新規定:「若於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解除聘僱關係則需繳回」

此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 「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為不確定期限,可能無限期延長
  • 條件過於嚴苛且不確定,勞工無法預見何時可自由離職而不需返還
  • 未經勞工同意即溯及適用於已發放之補助金

考量上述情形,新規定可能因條件不確定、顯失公平而不生效力。

三、相關法律責任

(一)雇主違法扣薪之行政責任

若公司強行從薪資中扣除旅遊補助金,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民事責任

1. 若旅遊補助金屬工資性質

勞工可主張:

  • 已發放之補助金為合法工資所得,無返還義務
  • 公司追討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請求,應無理由

2. 若旅遊補助金非屬工資

仍可主張:

  • 公司片面變更規則未經同意,變更不生效力
  • 溯及既往追討違反法律原則
  • 新規定條件不確定,顯失公平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存下列文件:

  • 原始旅遊補助使用說明
  • 2025年3月24日公告內容(紙本或電子檔案截圖)
  • 2025年1月薪資單(顯示已領取補助之記錄)
  • 旅遊補助申請及核准相關文件
  • 歷年旅遊補助發放情形(如有)
  • 所有相關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二)書面回應公司

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向公司表達異議,內容可包括:

  • 說明已依當時有效規定申請並領取補助
  • 指出公司溯及追討之不當
  • 表明未同意片面變更規則
  • 若補助屬工資性質,依法不得追回
  • 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二、協商階段

(一)內部溝通

  • 向人資部門或主管表達疑慮
  • 要求公司說明法律依據
  • 建議公司重新評估政策之合法性

(二)集體協商

  • 與其他受影響同事交流意見
  • 若公司設有勞資會議或工會,可透過該管道表達
  • 集體意見較能促使公司審慎處理

三、行政救濟途徑

(一)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若協商無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事項可包括:

  • 公司違法追討已發放工資(若認定為工資)
  • 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未經同意
  • 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檢附資料:

  • 申訴書
  • 相關證據文件影本
  • 薪資單影本

勞工局將進行勞動檢查,並可能協助勞資爭議調解。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為免費且快速之爭議解決途徑。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若調解不成立,仍可循司法途徑救濟。

四、司法救濟途徑

若行政救濟無效,或公司已強制扣薪或提起訴訟,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確認之訴

  • 請求確認旅遊補助金屬工資性質
  • 確認公司追討行為不合法

(二)給付之訴(若已被扣薪)

  • 請求返還被扣除之款項
  • 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三)主要抗辯理由

  • 旅遊補助金若屬工資,已發放不得追回
  • 公司片面變更規則未經同意,不生效力
  • 溯及既往違反法律原則
  • 新規定條件不確定,顯失公平

五、預防性建議

(一)若尚未離職

  • 可考慮暫緩離職計畫,觀察公司後續處理方式
  • 持續保存相關文件
  • 與同事保持聯繫,關注公司政策變化

(二)若計畫離職

  • 離職前與公司確認是否會追討補助金
  • 要求公司提供書面說明
  • 保留離職證明書及最後工資單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六、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自力救濟(1-2週)

  • 整理並保存所有證據
  • 撰寫書面異議函給公司
  • 與其他受影響同事交流

第二階段:行政救濟(2-4週)

  • 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配合勞工局調查

第三階段:司法救濟(視情況而定)

  • 若調解不成立,評估提起訴訟之必要性
  • 委任律師處理
  • 準備訴訟相關文件

肆、結論

關於公司追討旅遊補助金之行為,考量下列因素:

(一)若旅遊補助金經認定具工資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追回已發放之工資。

(二)公司僅以公告方式片面變更規則,未經勞工個別同意,該變更可能不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溯及追討2025年1月已發放之補助金,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四)新規定以「旅遊補助恢復申請前」為條件,期限不確定,可能顯失公平。

考量上述情形,建議當事人:

  • 優先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表達異議
  • 若協商無效,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當事人諮詢合格律師,以充分保障自身權益。

諮詢管道

  • 各地方政府勞工局
  • 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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