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長期以「高薪低報」方式申報員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但私下以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足差額給員工的情形。此種作法持續五年後,涉及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違反問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雇主縱使私下補足差額給員工,仍不能改變其申報不實之違法本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1條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勞工因投保薪資低報而受有損害時,應可依相關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保險之各項給付(如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均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因低報而短少之給付部分,應屬勞工可請求賠償之範圍。
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亦以投保薪資為準。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金額,係按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上述給付因投保薪資低報而短少部分,勞工應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勞工可能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
(1)勞工保險給付短少部分:以正確投保薪資計算之給付金額與實際給付金額之差額,包括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等各項給付。
(2)就業保險給付短少部分: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之差額。
(3)勞工退休金短少部分:雇主應提繳而未足額提繳之退休金差額,包括本金及法定孳息。
(4)其他損害:因低報而衍生之其他實際損害。
民事請求權時效方面,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據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雇主負責人及知情處理勞工投保事務的承辦員工,若明知實際薪資而故意以較低金額申報投保薪資,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勞工保險投保申報書等業務文書上,且此行為足以損害勞工保險制度之正確性及勞工之權益,應可能涉及本罪。
依據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雇主將登載不實之投保申報書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報,應屬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可能構成本罪。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雇主以低報投保薪資之詐術,使勞工保險局陷於錯誤而少收保險費,雇主因此獲得少繳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應可能涉及詐欺得利罪。實務上法院通常從重依詐欺得利罪論處。
刑法第215條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罪,追訴權時效均為10年。
員工接受雇主補足之薪資差額,係基於勞動契約領取應得之工資,並非不法利益。員工通常不具備共同犯罪之故意,應不構成刑事責任。
雇主未依規定申報投保薪資者,應可能受到行政罰鍰處分。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5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將嚴重影響企業形象。
主管機關將追繳短繳之保險費,並可能加徵滯納金。
雇主私下補足差額給員工,並不能使低報投保薪資之行為合法化,理由如下:
(1)保險制度之公益性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安全之公益目的,非當事人間私下約定所能排除。
(2)影響保險財務:低報投保薪資將減少保險費收入,影響保險基金之財務健全,損害全體被保險人之權益。
(3)規避法定義務:雇主藉由低報規避應負擔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義務,違反強制規定。
(4)損害勞工權益:即使雇主補足當期薪資差額,勞工未來之保險給付仍將短少,且無法回溯補正。
建議雇主應立即檢視所有員工之投保薪資申報,確保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將投保薪資調整至與實際薪資相符之級距。
建議雇主主動向勞工保險局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主動改善可能減輕裁罰。
建議就員工因低報而受有之損害(未來給付短少),與員工協商合理之補償方案,並以書面方式確認,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重新檢討薪資結構,確保所有薪資項目均依法申報,建立內部控管機制,避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
建議員工確認實際薪資與投保薪資之差額,計算因低報可能造成之保險給付損失,保留薪資單、轉帳紀錄等相關證據。
員工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低報投保薪資,或向地方勞動局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就損害賠償事宜,員工得向地方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得循司法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保留所有薪資給付紀錄、勞動契約、工作證明等文件。如有雇主承認低報之通訊紀錄或錄音,應妥善保存。
關於雇主以「高薪低報」方式申報員工投保薪資,縱使私下補足差額給員工之行為,考量此作法應涉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等強制規定,建議雇主應立即停止低報行為,主動補正並補繳保費,與員工協商補償方案,以降低可能面臨之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員工雖接受補差額,但未來之保險給付仍可能短少,權益應受有實質損害,建議應瞭解自身權益,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檢舉或循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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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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