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扣取員工6%勞工退休金提撥金之爭議。員工遭雇主扣款長達10年,現欲追討該筆款項,主要爭點為可追討之年限範圍及法律依據。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項規定明確課予雇主提繳義務,且該6%提繳金應由雇主負擔,不得轉嫁由勞工負擔或自勞工工資中扣除。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應持續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將應由其負擔之6%退休金提繳義務,轉嫁由勞工負擔並自工資中扣除,應屬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扣取應由其負擔之退休金提繳費用,可能涉及違法預扣工資之情形。
關於可追討年限,應適用民法請求權時效規定:
(1)一般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短期時效: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工資請求權時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定工資之定義,工資債權屬於定期給付性質,實務見解認為工資請求權應適用5年短期時效。
(4)本案適用:雇主違法扣取之6%退休金提繳款項,實質上應屬於應給付而未給付之工資,應適用5年短期時效。因此,員工可能追討最近5年遭違法扣取之款項。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
第1項:「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2項:「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
雇主應依上開規定,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並保存相關提繳紀錄。若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違法扣款,可能涉及違反上開規定。
考量雇主違法扣取之6%退休金提繳款項可能涉及工資請求權,建議員工可追討最近5年遭雇主違法扣取之款項。
(1)蒐集證據:
(2)計算金額:
(3)協商處理:
(4)申訴管道: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下列途徑:
(5)時效注意:
(1)檢視勞保局帳戶:確認雇主是否確實有為員工提繳退休金,或根本未提繳。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核對提繳紀錄。
(2)檢舉違法行為:雇主違法扣款並轉嫁退休金提繳義務,可向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雇主。
(3)保全證據:儘速保存相關證據,避免日後舉證困難。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保存提繳紀錄至勞工離職之日起五年止,建議儘速向雇主或勞保局申請相關資料。
(4)尋求專業協助:建議諮詢勞工律師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確保權益。
關於雇主違法扣取員工6%退休金提繳款項長達10年之情形,考量工資請求權可能適用5年短期時效,建議員工可追討最近5年之款項。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包括蒐集證據、向雇主協商、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權益。同時應注意時效問題,避免權利因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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