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並以調整獎金制度作為條件交換。若勞工要求雇主依法為其投保,則需接受獎金調整。此舉可能涉及雇主規避法定投保義務及薪資給付義務之爭議。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此為雇主之法定強制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或要求勞工自行處理。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上述規定明確要求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此為雇主不可推卸之法定義務。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雇主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不得任意要求勞工降低投保薪資或自行投保工會。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一般受僱勞工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此規定明確雇主應負擔大部分保險費,不得將此法定義務轉嫁予勞工。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投保單位應負責扣繳勞工應負擔之保險費,並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繳納,此為雇主之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若獎金屬於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即屬工資範疇。
雇主若以勞工要求依法投保為由調整原應給付之獎金,可能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以調整獎金作為投保條件,實質上可能係將應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轉嫁予勞工,可能違反法令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如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損害勞工得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雇主故意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若涉及偽造文書或詐欺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勞工發現雇主有違法情形時,得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由保險人進行查核。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即使雇主未依法繳納保險費,若勞工應繳部分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勞工仍得請領保險給付。
建議以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
檢舉內容應包括:
若雇主拒絕改善或因此調整獎金,勞工得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調解標的可能包括:
若調解不成立或雇主持續違法,建議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若雇主行為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得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勞工向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為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益對待。若雇主有此行為,屬違法且無效。
若勞工自行加入職業工會投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7-1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即使雇主財務困難,保險費債權仍具優先性。
考量本案雇主要求勞工自行投保工會,並以調整獎金為條件,可能涉及規避法定投保義務及薪資給付義務之違法行為。
建議勞工:
雇主若持續違法,可能面臨行政罰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建議勞工儘速採取行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為進一步分析。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提供個別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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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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