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朋友合作創作後鬧翻,我能要求支付報酬嗎?

我跟朋友原本談合作共創作品,我幫他想了大綱與設定,但是一年後我們鬧翻了,我能主張要求合理支付報酬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友人原商議合作創作,當事人提供創作大綱與設定,惟雙方於一年後終止合作關係。當事人欲主張請求合理報酬,本案涉及著作權法上共同著作之認定、契約關係之成立與否,以及報酬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等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法上之權利關係

(一)著作之成立與保護範圍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案中,當事人提供之「大綱與設定」若已具備原創性,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需注意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若當事人提供者僅為抽象之「概念」或「想法」,尚未達具體表達之程度,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已形成具體之文字表達(如詳細大綱、角色設定等),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共同著作之認定

關於雙方是否構成共同著作,需視具體情形判斷。若當事人提供之大綱與設定,與友人後續之創作結合後,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且雙方確有共同創作之意思,可能構成共同著作。

若構成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0條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另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若認定為共同著作,當事人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應有部分,並可主張收益分配。

二、契約法上之權利關係

(一)出資聘請關係之認定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本案若友人係出資聘請當事人提供大綱與設定,則應適用上開規定。若無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財產權應歸當事人享有,友人僅得利用該著作。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可依契約關係請求報酬。

(二)授權關係之認定

若雙方關係非屬出資聘請,而係當事人授權友人利用其創作之大綱與設定,則應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若雙方未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及報酬,依該條規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當事人可主張友人之利用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並請求合理之授權報酬。

(三)民法上契約關係

除著作權法之規定外,雙方「談合作」之行為,可能成立民法上之契約關係:

  1. 承攬契約:若當事人係受託完成特定工作(提供大綱與設定),可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
  2. 委任契約:若係基於信任關係處理事務,原則上為無償,但可約定報酬。
  3. 合夥契約:若雙方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盈餘應依約定或平均分配。

本案關鍵在於雙方「談合作」之具體內容,若無明確約定,可能適用民法關於報酬請求之相關規定。

三、不當得利之請求

若無法證明契約關係或著作權關係,當事人可考慮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若友人利用當事人提供之大綱與設定完成作品並獲利,而當事人未獲任何對價,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惟不當得利之成立,需證明他方受有利益、當事人受有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且無法律上原因。實務上舉證責任較重,建議優先主張契約或著作權關係。

四、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當事人應舉證證明:

  1. 雙方確有合作之合意
  2. 當事人確實提供大綱與設定
  3. 該大綱與設定對最終作品有實質貢獻
  4. 雙方約定或依情形應給付報酬

參、處理建議

一、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以下證據:

  1. 合作協議相關證據:雙方往來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會議紀錄或討論內容、任何書面或口頭約定之證人。
  2. 創作貢獻之證據:當事人提供之大綱與設定的原始檔案(含時間戳記)、創作過程之紀錄、最終作品與當事人提供內容之比對。
  3. 對方獲利之證據:作品之出版、發行或其他利用情形、收益金額之相關資料。

二、協商解決

建議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對方表達以下訴求:

  1. 確認雙方合作關係及當事人之貢獻
  2. 請求對方說明作品利用情形及收益狀況
  3. 提出合理報酬或收益分配之請求
  4. 給予合理期限回應

三、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 調解程序: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費用較低,程序較簡便。
  2. 民事訴訟:依請求金額決定管轄法院(50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可同時主張共同著作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契約報酬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應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
  2. 報酬計算:可參考類似案件之行情,考量當事人貢獻度、作品收益等因素,必要時可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鑑定。
  3. 訴訟風險評估:應評估舉證困難度、訴訟成本及勝訴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與友人原有合作創作之意思,且當事人確實提供大綱與設定,若該大綱與設定已達具體表達之程度,並對最終作品有實質貢獻,當事人應可主張著作權法上之權利或契約上之報酬請求權。

惟本案關鍵在於雙方合作之具體約定內容,以及當事人提供之大綱與設定是否已達著作權法保護之程度。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相關證據,並嘗試與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再評估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之可行性。

由於案件涉及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複雜問題,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攜帶相關資料進行詳細評估,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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