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新舊制差很大,38年年資一次領舊制能拿多少錢?

退休金一次領,年資38年,大約民國76年至民國114年,新制領147萬,舊制大約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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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工作年資38年之勞工(約自民國76年至民國114年),擬一次領取退休金。該勞工新制年資部分已領取147萬元,現欲了解舊制年資部分可領取之退休金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年資區分與適用法規

(一)舊制年資期間:民國76年至94年6月30日(約18年)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金制度於民國94年7月1日前適用舊制。本案勞工自民國76年起至94年6月30日止之工作年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二)新制年資期間:民國94年7月1日至114年(約20年)

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得選擇適用新制。本案勞工新制年資部分已領取退休金147萬元。

(三)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本案若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持續服務,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準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平均工資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包含本薪、按月給付之津貼及獎金等經常性給與,但不包含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

(三)本案舊制年資基數計算

本案勞工舊制年資約18年,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計算:

  • 前15年:15年 × 2基數 = 30基數
  • 後3年:3年 × 1基數 = 3基數
  • 合計:33基數

(四)舊制退休金金額估算

退休金計算公式:退休金 = 平均工資 × 基數

假設不同平均工資水準之退休金金額:

  • 平均工資40,000元:40,000元 × 33基數 = 1,320,000元
  • 平均工資45,000元:45,000元 × 33基數 = 1,485,000元
  • 平均工資50,000元:50,000元 × 33基數 = 1,650,000元
  • 平均工資55,000元:55,000元 × 33基數 = 1,815,000元
  • 平均工資60,000元:60,000元 × 33基數 = 1,980,000元

實際金額需依退休前6個月之實際平均工資計算。

三、退休準備金提撥與給付

(一)雇主提撥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二)退休金給付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舊制退休金。

四、退休金債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債權於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時,享有優先受償權。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事項

(一)精確年資計算

建議確認下列事項:

  • 實際到職日期(民國76年何月何日)
  • 新舊制轉換時點(94年7月1日)是否選擇新制
  • 退休日期(民國114年何月何日)
  • 工作期間是否有中斷或留職停薪情形

(二)平均工資認定

建議調閱退休前6個月薪資明細,確認:

  • 經常性給與項目(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等)
  • 排除非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
  • 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包含之項目

(三)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

建議確認:

  • 雇主是否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充足
  • 事業單位是否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二、權益保障建議

(一)申請退休前

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 向雇主申請工作年資證明
  • 確認退休金試算金額
  • 了解公司是否有優於法令之退休辦法
  • 確認雇主退休準備金提撥是否足額

(二)退休金請領

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 舊制退休金應由雇主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
  • 新制退休金已領取147萬元,確認是否包含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部分
  • 雇主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舊制退休金
  • 如雇主無法一次給付,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三)如遇爭議

若雇主未依法給付退休金或有爭議時,建議:

  • 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 必要時循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 如調解不成立,可循訴訟途徑請求給付

三、試算結果總結

依據上述分析,本案勞工可能領取之退休金:

  • 新制退休金:已領147萬元
  • 舊制退休金:約132萬元至198萬元(視平均工資而定)
  • 退休金總額:約279萬元至345萬元

實際金額仍需依退休前6個月之實際平均工資計算,建議向雇主或勞工局申請正式試算。

肆、結論

關於本案勞工舊制退休金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舊制年資約18年應給與33個基數之退休金。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指退休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且應包含經常性給與。

考量本案勞工舊制年資約18年,依法應可領取33個基數之退休金,實際金額視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而定,可能介於132萬元至198萬元之間。建議勞工於申請退休前,向雇主確認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及退休金試算金額,並確認雇主已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保障自身退休金權益。如有爭議,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或循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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