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因手機中毒,歹徒利用手機內銀行資料盜用台灣銀行帳戶金額37萬8000多元(手機尚在人手中),經詢問鳳山台銀徐襄理稱是歹徒是利用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之前從未使用過2者APP)繳台新銀行信用卡及遊戲網站費用,且不需要經過銀行發送OTP簡訊驗證,就可以進行轉帳或支付,如此便造成個人巨大金額損失。 銀行支出個人金額不需OTP訊息驗證,任何人只要在全國繳費網及台灣PAY擁有銀行帳戶及密碼均可無限的提領受害人存在銀行的帳款,實有作業上的疏失。 又銀行每天限額約10萬元,可是卻在20240510凌晨00:00-06:00從個人帳戶37萬8000多元轉走支付,請問限額功能是假的嗎?且限額的多寡非客戶自行律定,完全由銀行設定?再則銀行非約定轉帳功能也是開戶時是開啟的,並非由客戶決定是否開啟,此番銀行作為是否可提告要求金額賠償?
本案涉及當事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凌晨遭受手機中毒後,歹徒利用手機內銀行資料,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盜用台灣銀行帳戶金額新台幣378,000元之事件。當事人主張銀行在OTP驗證機制、轉帳限額控管及非約定轉帳功能設定等方面存在作業疏失,詢問是否可對銀行提出賠償請求。
案件關鍵爭點包括:
(一)銀行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進行轉帳時未要求OTP簡訊驗證
(二)單日轉帳限額約10萬元,卻在6小時內轉出378,000元
(三)非約定轉帳功能於開戶時預設開啟,未經客戶明確同意
(四)當事人從未使用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APP
當事人與台灣銀行間成立消費寄託契約關係。依民法第602條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本案存款性質屬金錢寄託,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
銀行基於此契約關係,負有妥善保管存款及依約定方式給付存款之義務,並應建立完善之交易安全機制。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本案銀行可能存在以下不完全給付情形:
OTP驗證機制不足:透過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進行轉帳時未要求OTP簡訊驗證,未能提供符合金融交易常規之雙重驗證保護
轉帳限額控管失效:單日限額約10萬元之設定未能有效執行,6小時內轉出378,000元,顯示控管機制形同虛設
風險告知義務欠缺:非約定轉帳功能於開戶時預設開啟,未充分告知客戶相關風險
若上述情形確實可歸責於銀行,且與當事人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銀行應依民法第227條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本案若認定銀行未盡保管義務導致存款流失,當事人應得請求賠償378,000元之損害。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銀行可能主張當事人對於手機中毒、密碼保管等事項亦有過失。惟本案關鍵在於銀行系統安全機制是否充足,若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縱使當事人有部分過失,法院仍可能認定銀行應負主要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若銀行因過失未建立完善之安全控管機制,導致當事人財產權受侵害,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責任。
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若上述要件均能證明,當事人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銀行因本案交易獲有手續費等利益,且該利益之取得欠缺法律上原因,當事人可能得請求返還。惟此部分金額通常較小,實務上較少單獨主張。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發生於113年5月10日,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時起2年內行使權利。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債務不履行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較侵權行為請求權為長。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權利罹於時效。
歹徒利用手機中毒取得銀行帳戶資料,進而盜轉款項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犯罪。當事人應向警察機關報案,由檢察官偵查後依法追訴。
若銀行人員涉及業務過失或其他刑事責任,需視具體情節及調查結果判斷。現階段建議先循民事途徑處理,視後續發展再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銀行經營業務應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若違反相關法規或作業規範,主管機關得依法裁罰。當事人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檢舉,促使主管機關調查銀行是否有違反金融法規之情事。
銀行經營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應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本案銀行在OTP驗證、轉帳限額控管及風險告知等方面可能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可能構成銀行法上義務之違反。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並配合警方調查。刑事程序之進行有助於釐清案情,並可能追回部分款項。
應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銀行本案情形,要求銀行提供完整交易明細、系統設定紀錄及安全機制說明,並請求銀行協助追回款項。
立即變更所有密碼、停用可疑APP綁定、檢查其他帳戶安全,並安裝防毒軟體,避免損害擴大。
完整的轉帳交易紀錄,包括交易時間、金額、收款方資訊、交易使用的IP位址及裝置資訊
非約定轉帳功能開啟時間、轉帳限額設定紀錄、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綁定紀錄
書面說明OTP驗證機制、轉帳限額控管機制及風險告知紀錄
手機中毒相關證據,建議委託資安專家進行鑑定
與銀行往來紀錄,包括對話、email、書面文件
開戶時簽署的所有文件
從未使用台灣PAY及全國繳費網之證明
建議委託資安專家鑑定手機中毒情形,並請金融專家評估銀行系統是否存在缺失。專家意見有助於強化訴訟主張。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向銀行表達請求賠償之意思,載明損害發生經過、銀行可能之疏失、法律依據及請求金額,並給予銀行合理期限回應。
若與銀行協商不成,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程序為免費服務,程序較訴訟簡便,且具有一定拘束力。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於知悉損害後2年內提出申請。
若協商及評議均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建議以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為主位請求權基礎,以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為備位請求權基礎,請求銀行賠償378,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訴訟過程中應注意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應證明存款損失事實、銀行系統存在缺失及損失與缺失間之因果關係。銀行則應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損失係因當事人過失所致。
本案銀行在OTP驗證、轉帳限額控管及風險告知等方面可能存在疏失,當事人主張應有一定理據。惟銀行可能抗辯當事人對於手機中毒、密碼保管等事項亦有過失,法院可能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減輕銀行之賠償金額。
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本案若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獲得部分或全部賠償之可能性應屬合理,惟仍須視具體證據及法院審理結果而定。
提起民事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及律師費用,並需投入相當時間及精力。建議當事人在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前,審慎評估成本效益,並考慮是否有和解之可能。
考量訴訟成本、時間及結果之不確定性,建議當事人在堅持權利主張之同時,保持和解之彈性。若銀行願意賠償大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考慮接受和解,以快速解決爭議。
和解時應注意保留必要之權利,並以書面方式明確記載和解內容,避免日後爭議。
定期變更密碼,使用複雜且不易猜測之密碼
啟用交易通知功能,即時掌握帳戶異動
關閉不必要的功能,降低風險
安裝防毒軟體,定期掃描手機
不點擊可疑連結,提高資安意識
要求銀行強制啟用OTP驗證機制
要求銀行提供自主設定轉帳限額之功能
要求銀行提供異常交易即時通知服務
定期檢視帳戶安全設定
本案當事人因手機中毒遭受盜轉損失378,000元,銀行在OTP驗證機制、轉帳限額控管及非約定轉帳功能設定等方面可能存在作業疏失。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及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當事人應可能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
惟考量銀行可能主張當事人與有過失,以及訴訟成本、時間等因素,建議當事人採取「先協商、後評議、再訴訟」之策略,在堅持權利主張之同時,保持和解之彈性,以爭取最大利益。
具體建議如下:
(一)立即完成報警、通知銀行及帳戶安全措施
(二)積極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交易紀錄、系統設定及專家鑑定
(三)以存證信函向銀行表達請求賠償之意思
(四)若協商不成,申請金融消費評議
(五)若評議不成,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六)注意請求權時效,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委任合格律師協助處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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