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要繳安養院費用才知道有親生父親,可以拒絕給付嗎?

收到社會局通知繳交代償費用,才知道有個爸爸目前在安養院,要如何申請拒絕給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社會局通知,要求繳交代償費用,始知其生父目前在安養院接受照顧。當事人欲了解如何申請拒絕給付該代償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子女對父母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此為法定義務。

關於扶養義務之履行順序,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當事人作為生父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屬第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人。

二、扶養權利之要件

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生父作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其受扶養權利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僅需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關於扶養程度,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義務之履行應考量雙方經濟狀況。

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定事由

(一)因自身經濟困難而減輕或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若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由於生父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當事人僅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

(二)因受扶養權利者之不當行為而減輕或免除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本條文提供兩種主要事由:

  1. 生父曾對當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生父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若符合上述情形且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

四、本案特殊情況分析

本案當事人表示「才知道有個爸爸」,此情況可能顯示:

  1. 生父長期未與當事人聯繫或同住
  2. 生父可能在當事人成長過程中未盡扶養義務
  3. 當事人可能由他人扶養長大
  4. 雙方長期無親子互動關係

若上述情況屬實,可能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特別是若生父在當事人未成年時期即未盡扶養義務,此情節應屬重大,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五、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考量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若生父尚有其他子女,扶養義務應由全體子女依其經濟能力分擔,而非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處理事項

(一)蒐集相關證據

  1. 調閱戶籍謄本,確認與生父之親屬關係及戶籍登記情況
  2. 蒐集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例如:
  • 當事人成長過程中實際扶養人之證明
  • 生父未支付扶養費用之事實
  • 生父長期未聯繫或探視之證據
  • 相關證人證詞
  1. 確認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其他兄弟姊妹)
  2. 調查生父是否曾有遺棄、虐待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

(二)評估自身經濟狀況

  1. 準備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所得清單)
  2. 準備財產清單(如不動產、存款證明)
  3. 整理家庭支出明細(如房租、子女教育費、醫療費等)
  4. 評估是否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之情形

二、與社會局之溝通

  1. 於收到通知後,建議先以書面向社會局表達異議
  2. 說明生父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
  3. 請求提供代償費用之詳細明細及計算方式
  4. 詢問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建議應由全體子女分擔
  5. 請求於法律程序進行期間暫緩執行代償

三、法律程序建議

(一)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建議主張事由如下:

  1. 主要主張:生父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1項第2款)
  • 若能證明生父在當事人成長過程中長期未盡扶養義務
  • 特別是在當事人未成年時期即有此情形
  • 且此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1. 次要主張:若生父曾有遺棄、虐待行為,可主張「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第1項第1款)

  2. 輔助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若當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二)訴訟準備事項

  1.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2. 準備完整事證資料及證人名單
  3. 撰寫訴狀,詳述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
  4. 說明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之理由

四、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收到社會局通知後應儘速處理,避免因逾期未回應而遭強制執行

  2. 舉證責任: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負舉證責任,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3. 訴訟期間之處理:可向社會局說明已提起訴訟,請求於判決確定前暫緩執行

  4. 其他扶養義務人:若生父尚有其他子女,應確認其等之扶養能力,扶養義務應由全體子女依經濟能力分擔

  5. 扶養程度之調整:即使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仍可依民法第1119條請求法院酌定適當之扶養程度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收到社會局通知繳交代償費用一事,考量當事人表示「才知道有個爸爸」,若能證明生父長期未盡扶養義務,特別是在當事人未成年時期即有此情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當事人可能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生父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並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同時,應向社會局表達異議,說明相關情況,並請求於法律程序進行期間暫緩執行代償。此外,若生父尚有其他子女,扶養義務應由全體子女依經濟能力分擔,當事人不應單獨負擔全部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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