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網路群組中遭他人使用「傻屌」等不雅詞彙辱罵,雖行為人未指名道姓,但從上下文脈絡可推知所指涉之特定對象。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對行為人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1. 公然性之認定
網路群組是否具「公然性」,應視該群組之性質而定:
本案若群組成員眾多或具開放性質,應可認定符合「公然」要件。
2. 特定對象之認定
雖未指名道姓,但判斷標準為:群組內其他成員是否能從上下文脈絡辨識出被侮辱之特定對象。
實務見解認為:
本案若從上下文確實可辨識當事人身分,應符合「特定對象」要件。
3. 侮辱行為之認定
「傻屌」一詞屬於粗鄙不雅之詞彙,明顯貶損他人人格尊嚴,應構成侮辱行為。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區別重點:
本案使用「傻屌」屬抽象謾罵,應屬公然侮辱罪範疇,而非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注意: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可請求: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主張:
建議優先進行以下蒐證工作:
建議先評估以下要素:
若上述要素均符合,應具備提告之法律基礎。
若協商不成或侮辱情節重大,建議: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群組遭他人使用「傻屌」等詞彙辱罵,雖未指名道姓但從上下文可辨識身分之情形,考量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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