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羞辱,但故意在前面加上別人的名字。 表示不是在罵我,這樣有辦法處理嗎?(比如他要罵的是王曉明,故意在你面前說 陳小華是肥豬)
當事人遭遇他人以「指桑罵槐」的方式進行言語攻擊,即對方故意使用他人姓名(如「陳小華」)作為掩護,實際上可能是在羞辱當事人,並使用「肥豬」等侮辱性詞彙。本案需探討此種間接侮辱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以及當事人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若對方以強暴方式為之,依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關鍵在於判斷侮辱對象是否特定。刑法上的侮辱罪雖要求對象特定,但不以直接指名道姓為必要。判斷標準應考量:
(1)客觀情境:發言時的場合、在場人員、前後文脈絡 (2)主觀意圖:行為人是否有使特定人受辱之故意 (3)社會通念:一般人是否能從情境判斷真正受辱對象
若對方在當事人面前,刻意使用他人姓名但實際上:
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然而,實務上此類案件確實存在舉證困難,需證明對方確實是針對當事人而非所稱之「陳小華」。
需證明事項包括:
(1)真實受辱對象:證明對方實際上是在侮辱當事人而非「陳小華」 (2)公然性:證明發生在公開或多數人得見聞之場合 (3)故意:證明對方明知且有意使當事人受辱
可能之證據方法: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若能證明對方確實是針對當事人進行侮辱,且情節重大,當事人可能得請求: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自行負擔舉證責任,證明: (1)對方有侵權行為 (2)當事人名譽受損 (3)侵權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4)損害程度
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當事人應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若選擇自訴途徑,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為之。
(一)保全證據
(二)建立行為模式紀錄
優點:
程序: (1)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注意6個月告訴期限) (2)提供完整事證與證人名單 (3)配合偵查程序
注意事項:
若刑事途徑不順利,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注意:**需自行負擔裁判費及舉證責任
(一)先行溝通
(二)尋求調解
(三)職場申訴
本案若欲成功追訴,關鍵在於:
(1)明確的證據鏈:證明對方確實是針對當事人而非「陳小華」 (2)證人證詞:在場人員能證明大家都知道對方在罵誰 (3)行為模式:證明對方有反覆、針對性的騷擾行為 (4)即時反應:當場明確表達「你是在說我嗎?」並記錄對方反應
關於當事人遭遇「指桑罵槐」式間接侮辱行為,考量此種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
(一)短期:積極蒐證,建立完整事證,特別是證明對方確實針對當事人之證據
(二)中期:評估證據強度後決定是否提告,並注意6個月告訴期限
(三)長期:若對方持續為之,累積證據後一併處理可能效果更佳
由於此類案件在實務上確實存在舉證困難,若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評估勝訴可能性及擬定訴訟策略。同時,若情況持續惡化或涉及人身安全疑慮,應優先尋求警政或相關單位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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