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未投幣刮卡、超額遊玩、公開照片找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算犯罪嗎?

✦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個「法律上可能成立的情況」: 1. 如果有人去娃娃機店,未投幣就擅自刮機台上提供的刮刮卡,但沒有拿走任何獎品,這樣在法律上算不算犯罪?算什麼? 2. 如果有投幣遊玩、但刮超過店家規定數量,最後又拿走對應的獎品,這種情況是否會構成竊盜或詐欺?還是只是民事糾紛? 3. 娃娃機台主把客人的照片貼到社團或Line群組公審、公開找人,是否可能違反肖像權或刑法散布文字侮辱罪? 4. 如果台主沒有報案,只是公開照片要求大家找人,這樣台主本身會不會有法律風險? 5. 如果對方留言侮辱、性暗示(例如使用諧音罵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娃娃機店消費糾紛衍生之多項法律問題,包括:

  1. 未投幣刮取刮刮卡之行為定性
  2. 投幣後超額刮取並取走獎品之法律責任
  3. 機台主公開客人照片之法律風險
  4. 留言侮辱、性暗示之刑事責任

本意見書將依序分析各項行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提供處理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未投幣刮取刮刮卡之行為(問題1)

(一)竊盜罪之檢討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分析:

  1. 客觀要件檢視
  • 刮刮卡屬於店家所有之動產
  • 未投幣即刮取,破壞店家對該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
  • 符合「竊取」之客觀行為
  1. 主觀要件檢視
  • 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若行為人僅刮取但未拿走獎品,可能欠缺將財物納為己有之意圖
  • 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

(二)毀損罪之適用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適用分析:

  1. 刮刮卡經刮開後即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應屬「致令不堪用」
  2. 即使行為人未取走獎品,仍造成店家財產損害
  3. 考量行為人若未實際取得財物,應較可能成立毀損罪

(三)初步結論

關於未投幣刮取刮刮卡之行為:

  • 若行為人僅刮開但未取走任何物品,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應較難成立竊盜罪
  • 惟刮開行為已使刮刮卡喪失使用價值,應可能成立毀損罪
  • 建議釐清行為人主觀意圖及具體行為態樣,以利精確判斷

二、投幣後超額刮取並取走獎品(問題2)

(一)詐欺罪之成立可能性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三階段檢驗:

  1. 施用詐術階段
  • 行為人投幣後假裝遵守規則,實際超額刮取
  • 利用店家無法即時監控之情況
  • 應可認定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1. 使人陷於錯誤階段
  • 機台設定或店家認知遭到欺瞞
  • 店家誤認行為人係依規則遊玩
  1. 交付財物階段
  • 行為人取得超過應得數量之獎品
  • 符合「交付財物」要件

本案考量行為人有投幣行為,但超額刮取並取走獎品,應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二)竊盜罪之競合討論

若認為「超額部分」之獎品係未經店家同意而取得,亦可能構成竊盜罪。實務上會依具體情節判斷究竟應以詐欺罪或竊盜罪論處。

(三)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

  1. 行為人超額取得之獎品屬於不當得利
  2. 店家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3. 若有其他損害,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
  4. 本案應屬民刑事責任並存之情形

(四)初步結論

關於投幣後超額刮取並取走獎品之行為:

  • 刑事責任方面,應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或竊盜罪
  • 民事責任方面,店家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 建議行為人主動與店家協商和解,以減輕法律責任

三、機台主公開客人照片之法律風險(問題3、4)

(一)肖像權侵害之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分析:

  1. 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
  2. 機台主未經同意公開客人照片,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
  3. 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侵害(如刪除照片)
  4. 若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情境:

  1. 監視器拍攝屬於「蒐集個人資料」
  2. 公開於社團或Line群組屬於「利用個人資料」
  3. 若超出特定目的範圍(如防竊、維護安全),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4. 考量機台主若有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三)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1. 公然侮辱罪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機台主於公開照片時附加侮辱性文字(如使用貶抑人格之言詞),社團、Line群組屬於「公然」場合,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1. 誹謗罪

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機台主指摘具體事實(如指稱對方為「小偷」、「詐欺犯」等),應可能成立誹謗罪。惟若能證明所指摘之事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得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四)未報案直接公開之風險評估

機台主若未先向警方報案,直接於社群平台公開照片尋人,可能面臨:

  1. 民事責任:侵害肖像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刑事責任:若附加侮辱或不實指控,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3. 行政責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五)初步結論

關於機台主公開客人照片之行為:

  • 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 若附加侮辱性言論,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 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建議機台主應循正當法律程序(如報警處理),避免私刑正義導致自身違法

四、留言侮辱、性暗示之刑事責任(問題5)

(一)公然侮辱罪之成立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分析:

  1. 公然性要件
  • 社群媒體、Line群組留言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
  • 符合「公然」要件
  1. 侮辱性要件
  • 使用諧音罵人(如以諧音規避直接髒話)
  • 性暗示言論若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
  • 應可認定具有侮辱性

本案考量留言者使用諧音罵人或性暗示言論,若足以使人感受人格遭貶抑,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區別:

  • 公然侮辱:抽象謾罵,未涉及具體事實(如「垃圾」、「賤人」)
  • 誹謗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如「她就是小偷」、「他有詐欺前科」)

若留言內容涉及具體事實指摘,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應可能成立誹謗罪,且散布文字犯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三)性騷擾相關法規

若性暗示言論達到一定程度,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惟本案主要涉及言論侮辱,建議優先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處理。

(四)初步結論

關於留言侮辱、性暗示之行為:

  • 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 若涉及具體事實指摘,可能成立誹謗罪
  • 建議被害人保存證據(如截圖),向警方提出告訴
  • 建議留言者立即刪除不當言論,主動道歉並尋求和解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刮卡行為人

(一)未投幣刮取之情形

  1. 刑事責任方面
  • 考量可能成立毀損罪
  • 建議主動與店家聯繫,表達和解意願
  • 賠償刮刮卡價值及店家損失
  1. 民事責任方面
  • 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 建議儘速與店家達成和解協議

(二)投幣後超額刮取之情形

  1. 刑事責任方面
  • 考量可能成立詐欺罪或竊盜罪
  • 建議委任律師評估案情
  • 爭取與店家和解,以利爭取緩起訴或減輕刑責
  1. 民事責任方面
  • 返還超額取得之獎品或其價值
  • 賠償店家其他損失

二、針對機台主

(一)立即處置建議

  1. 停止公開照片
  • 避免擴大肖像權侵害範圍
  • 降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
  1. 刪除已公開之內容
  • 移除社團或群組中之照片及相關文字
  • 避免持續侵害他人權益

(二)正當法律程序

  1. 向警方報案
  • 提供監視器畫面作為證據
  • 說明損失金額及具體情況
  • 由公權力介入處理
  1. 提起民事訴訟
  • 若刑事程序無法滿足權益保障
  • 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風險控管

  1. 評估和解可能性
  • 若已公開照片,考量對方可能提告肖像權侵害
  • 評估和解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1. 保留相關證據
  • 監視器完整畫面
  • 機台設定及遊戲規則說明
  • 損失清單及相關單據

三、針對留言侮辱者

(一)被害人可採取之行動

  1. 保存證據
  • 截圖保存所有不當留言
  • 記錄留言時間、平台及留言者資訊
  1. 提出告訴
  • 向警方提告公然侮辱罪
  • 若涉及不實指控,得提告誹謗罪
  1. 尋求和解
  • 評估對方道歉及賠償誠意
  • 考量是否撤回告訴

(二)留言者應注意事項

  1. 立即停止不當行為
  • 刪除所有侮辱性或不當留言
  • 停止繼續發表類似言論
  1. 主動道歉
  • 向被害人表達歉意
  • 說明願意承擔責任
  1. 尋求和解
  • 主動提出和解方案
  • 減輕法律責任

肆、結論

本案涉及多項法律問題,茲綜合分析如下:

一、刮卡行為之法律責任

  1. 未投幣刮取刮刮卡,考量可能成立毀損罪
  2. 投幣後超額刮取並取走獎品,應可能成立詐欺罪或竊盜罪
  3. 無論何種情形,均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台主公開照片之風險

  1. 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2. 若附加侮辱性言論,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3. 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4. 建議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避免私刑正義

三、留言侮辱之刑事責任

  1. 使用諧音罵人或性暗示言論,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2. 若涉及具體事實指摘,可能成立誹謗罪
  3. 建議被害人保存證據並提出告訴
  4. 建議留言者立即停止不當行為並尋求和解

四、整體建議

  1. 各方當事人應優先考慮和解,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2. 機台主應建立明確遊戲規則,並於機台明顯處標示
  3. 消費者應遵守店家規定,避免貪小便宜造成法律風險
  4. 發生糾紛時應循正當法律程序處理,避免私刑正義導致自身違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相關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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