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製造噪音,我能裝監視器拍攝她家蒐證嗎?會不會侵犯隱私?

我住在公寓大廈,鄰居住在四樓長期在屋內進行敲打鍋子製造噪音,時間在上午及下午長達半小時之久,可否在鄰近大樓裝設監視器拍攝對方住家陽台等地方進行錄音錄影蒐證,去按門鈴規勸總是說我們沒有證據證明是她在敲打,拒絕溝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居住於公寓大廈,四樓鄰居長期在屋內敲打鍋子製造噪音,時間為上午及下午,每次持續約半小時。當事人曾按門鈴規勸,但鄰居否認並表示無證據證明。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在鄰近大樓裝設監視器對準鄰居住家陽台等處進行錄音錄影蒐證。

貳、法律分析

一、噪音問題之法律性質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案若鄰居長期製造噪音,且每次持續半小時之久,應已超越「侵入輕微」之範圍,當事人可依本條規定請求禁止該噪音行為。

(二)行政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鄰居在屋內長期敲打鍋子製造噪音,應屬「發生喧囂」之行為,違反本條規定。依同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二、裝設監視器之法律風險評估

(一)隱私權侵害風險

本案若在鄰近大樓裝設監視器對準鄰居住家陽台進行錄音錄影,可能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住家陽台雖非完全私密空間,但仍屬個人生活領域,對準他人住家陽台長期錄影,可能構成對隱私權之侵害。若情節重大,鄰居可能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依民法第18條請求除去侵害(拆除監視器)。

(二)刑事責任風險

本案裝設監視器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之風險。雖本次提供之法源依據未包含刑法相關條文,但仍應注意此一潛在法律風險。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風險

若監視器錄製內容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亦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三、合法蒐證方式

(一)在自宅內錄音錄影

當事人可在自己住處內,對外界傳入之噪音進行錄音錄影,此為合法蒐證方式。建議同時使用分貝計測量音量,並詳細記錄日期、時間及持續時間。

(二)公共空間錄音

在樓梯間、走廊等公共空間進行錄音,較無侵害隱私之疑慮,但仍需注意不可針對特定住戶門內談話進行錄音。

(三)環保局檢測

依噪音管制法第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當事人可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噪音檢測,由公權力機關進行專業測量,此類證據具有較高證據力。

(四)管委會協助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當事人可請管委會派員到場確認,並製作會議紀錄或現場紀錄。

(五)報警處理

噪音發生時可立即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累積多次報案紀錄可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四、後續處理途徑

(一)管委會協調機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當事人可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制止鄰居之噪音行為。

(二)主管機關處理

若經管委會制止而鄰居仍不遵從,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三)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當事人可提起「禁止侵害之訴」,請求法院判命鄰居停止製造噪音。若已造成損害,可併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四)強制遷離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若鄰居經主管機關處罰後仍不改善,最終可能面臨強制遷離之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停止裝設監視器計畫

考量裝設監視器對準鄰居住家陽台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並可能面臨民事求償及刑事責任風險,建議當事人不要採取此一蒐證方式。

二、採取合法蒐證步驟

(一)第一階段:自行蒐證(建議期間1-2週)

  • 在自宅內使用錄音設備記錄噪音
  • 同時使用分貝計測量音量
  • 詳細記錄每次噪音發生之日期、時間、持續時間及分貝數
  • 建議至少蒐集10次以上紀錄
  • 製作噪音日誌,以表格方式完整記錄
  • 詢問其他鄰居是否也受影響,請願意協助者提供書面證明

(二)第二階段:尋求管委會協助(建議期間1-2週)

  • 向管委會提出申訴,提供已蒐集之證據
  • 請求管委會介入協調
  • 要求管委會派員到場確認
  • 必要時可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處理

(三)第三階段:公權力介入

  • 噪音發生時立即報警(撥打110),請警方到場處理並製作筆錄
  • 向環保局申訴(撥打1999市民專線或環保局專線),申請到場檢測噪音
  • 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工務局或建管處)申訴

(四)第四階段:法律途徑

  • 發送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停止噪音行為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若調解不成立,可依民法第793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告停止製造噪音
  • 若已造成損害,可併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據準備重點

若最終需要進行訴訟,建議準備以下證據:

(一)客觀證據

  • 在自宅內錄製之錄音檔案
  • 分貝測量紀錄
  • 環保局檢測報告
  • 警方處理紀錄
  • 管委會會議紀錄

(二)人證

  • 其他受影響鄰居之證詞
  • 管委會人員證詞
  • 警察到場處理之證詞

(三)書證

  • 噪音日誌
  • 存證信函
  • 管委會公告或通知
  • 醫療證明(若因噪音影響健康)

四、預防再犯措施

  • 建議管委會修改規約,明確規範住戶不得製造噪音,並訂定違規罰則
  • 與管委會建立快速通報機制
  • 請管委會張貼公告提醒住戶注意噪音問題

肆、結論

關於鄰居長期製造噪音之行為,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並可能構成民法第793條所定之「喧囂侵入」。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禁止該噪音行為。

考量在鄰近大樓裝設監視器對準鄰居住家陽台可能涉及侵害隱私權,並可能面臨民事求償風險,建議當事人採取合法蒐證方式,包括在自宅內錄音、申請環保局檢測、請求管委會協助及報警處理等。

建議當事人循序漸進處理,先進行合法蒐證,再透過管委會協調,若仍無法解決,可尋求公權力介入,最終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處理過程中應保持冷靜理性,避免與鄰居發生衝突,並完整保留所有證據。

若有進一步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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