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在網路上與大陸地區人民發生爭執,欲了解是否能對大陸地區人民提起名譽受損、污衊等相關告訴之可行性。本案涉及跨境網路言論爭議,需考量兩岸司法管轄、送達執行等實務問題。
網路上之言論爭執,若內容涉及侮辱或誹謗,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相關規定: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網路公開場合對當事人為謾罵、侮辱等不當言論,且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網路平台通常符合此要件。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若對方在網路上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應可能構成誹謗罪。若以文字方式為之,則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章之犯罪均屬告訴乃論,當事人需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若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網路犯罪具跨境特性,若當事人在台灣地區接收到侮辱或誹謗內容,可能主張犯罪結果發生地在台灣,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
考量兩岸司法互助機制有限,即使我國法院受理案件並作成判決,在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以下困難: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若認為名譽權受侵害,可能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例如要求刪除不當言論。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能請求:
惟民事訴訟同樣面臨送達、執行等實務困難。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建議優先採用平台自律機制:
若考慮提起法律程序,建議評估以下因素:
若能聯繫到對方,可考慮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可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較訴訟程序簡便快速。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上與大陸地區人民發生爭執,是否能提起名譽受損相關告訴,依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規定,若對方言論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依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亦可能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惟考量兩岸司法實務現況,提告雖在法律上可行,但可能面臨送達困難、被告不到案、判決執行困難等實務問題。建議當事人:
建議當事人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當之處理方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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