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罵大陸人名譽受損,我能跨海提告嗎?

因在網路上發生爭執,能跨海提告大陸人名譽受損,污衊等罪狀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與大陸地區人民發生爭執,欲了解是否能對大陸地區人民提起名譽受損、污衊等相關告訴之可行性。本案涉及跨境網路言論爭議,需考量兩岸司法管轄、送達執行等實務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 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

網路上之言論爭執,若內容涉及侮辱或誹謗,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相關規定:

  1.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對方在網路公開場合對當事人為謾罵、侮辱等不當言論,且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網路平台通常符合此要件。

  1.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對方在網路上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應可能構成誹謗罪。若以文字方式為之,則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二) 告訴乃論之限制

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罪章之犯罪均屬告訴乃論,當事人需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 跨境管轄之法律問題

  1. 屬地主義原則

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若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網路犯罪具跨境特性,若當事人在台灣地區接收到侮辱或誹謗內容,可能主張犯罪結果發生地在台灣,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

  1. 兩岸司法互助之限制

考量兩岸司法互助機制有限,即使我國法院受理案件並作成判決,在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以下困難:

  • 對大陸地區被告之送達困難
  • 被告不易到案應訊
  • 判決執行困難
  • 證據調查受限

二、民事責任

(一) 人格權侵害之救濟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當事人若認為名譽權受侵害,可能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例如要求刪除不當言論。

(二)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事人可能請求:

  •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

惟民事訴訟同樣面臨送達、執行等實務困難。

三、實務困難評估

(一) 程序面困難

  1. 身分確認問題:網路使用者身分不易確認,需透過平台業者協助調取資料
  2. 送達困難:對大陸地區被告進行合法送達困難重重
  3. 到案困難:被告不易到案應訊或出庭

(二) 執行面困難

  1. 判決執行:即使勝訴,判決在大陸地區執行困難
  2. 成本效益: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相對於實際可獲得之效益可能不成比例
  3. 時間成本:訴訟程序冗長,可能曠日廢時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建議當事人優先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 完整截圖保存
  • 保存完整對話內容、發文時間、網址
  • 記錄對方帳號、暱稱等資訊
  • 保留相關通知或訊息
  1. 公證程序
  • 考量情節重大時,可請公證人進行網頁公證
  • 確保證據之證明力

二、平台申訴機制

建議優先採用平台自律機制:

  1. 向平台檢舉
  • 多數網路平台設有檢舉或申訴機制
  • 可檢舉違反社群規範之內容
  • 要求平台移除不當言論
  1. 請求提供資料
  • 必要時可請求平台提供發文者資料
  • 作為後續法律程序之準備

三、評估提告可行性

若考慮提起法律程序,建議評估以下因素:

(一) 侵害程度評估

  1. 言論內容是否嚴重損害名譽
  2. 散布範圍是否廣泛
  3. 是否造成實際損害

(二) 證據充分性

  1. 是否有明確證據證明侵害行為
  2. 能否確認行為人身分
  3. 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法律主張

(三) 成本效益分析

  1. 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
  2. 時間成本
  3. 預期可獲得之效益
  4. 執行判決之可能性

四、替代解決方案

(一) 和解協商

若能聯繫到對方,可考慮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 要求公開道歉
  • 要求刪除不當言論
  • 要求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二) 調解程序

可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較訴訟程序簡便快速。

五、預防措施建議

  1. 網路使用習慣
  • 避免在網路上與他人發生激烈爭執
  • 遇到不當言論可選擇忽略或封鎖
  • 保護個人隱私資訊不外洩
  1. 即時因應
  • 發現不當言論時立即保存證據
  • 適時向平台檢舉
  • 必要時尋求法律諮詢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上與大陸地區人民發生爭執,是否能提起名譽受損相關告訴,依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規定,若對方言論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依民法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亦可能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惟考量兩岸司法實務現況,提告雖在法律上可行,但可能面臨送達困難、被告不到案、判決執行困難等實務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採取平台申訴機制,此方式較為快速有效
  2. 完整保全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3. 評估侵害程度與訴訟效益,審慎決定是否提告
  4. 若侵害情節確實重大,仍可考慮提告維護權益,但需有心理準備面對實務困難

建議當事人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最適當之處理方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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