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用我的提款卡洗錢導致卡被凍結,我該怎麼辦?

我的提款卡被前男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洗錢 目前已分手卡被凍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提款卡遭前男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於洗錢行為,目前雙方已分手,當事人之金融帳戶已遭凍結。本案涉及刑事責任(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及民事求償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取財罪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而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本案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具備幫助犯意。根據最高法院判決見解,若當事人係因遺失、被脅迫或受騙等情形交付金融卡,且不知道會被用來從事詐欺取財,則可能欠缺幫助犯罪的犯意,應有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的空間。

(二)本案情形分析

當事人主張提款卡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前男友使用,此情形可能包括:

(1)遭前男友欺騙而交付(如謊稱代為保管、投資等理由)

(2)前男友趁當事人不注意時擅自取走

(3)基於男女朋友信任關係而授權使用,但不知會被用於不法用途

若能證明上述情形,則當事人主觀上可能欠缺幫助犯意,應有不成立犯罪之空間。

(三)洗錢防制法部分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亦須行為人有洗錢之故意。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同樣可主張欠缺犯罪故意。

二、帳戶凍結問題

(一)凍結原因

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對疑似洗錢之帳戶得暫停交易。

(二)解除凍結方式

(1)向警方說明並提供不知情之證據

(2)配合檢警調查

(3)經檢察官或法院認定無犯罪嫌疑後,可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凍結

三、民事責任

(一)對前男友之求償

若因前男友之行為導致當事人受有損害(如帳戶凍結造成之不便、信用受損等),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舉證責任

需證明:

(1)前男友有侵權行為(擅自使用或欺騙取得提款卡)

(2)當事人受有損害

(3)兩者間有因果關係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程序部分(最優先處理)

(一)立即準備相關證據

證明「不知情」的證據:

  • 與前男友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
  • 證明提款卡如何被前男友取得的證據:若是被騙,保留當初前男友要求提款卡的對話;若是擅自取走,證明當時的情境;若是基於信任授權,證明授權目的與洗錢無關
  • 證明雙方男女朋友關係的證據(照片、對話紀錄等)
  • 證明分手時間點的證據

證明「發現異常後的反應」:

  • 發現帳戶異常後立即掛失的紀錄
  • 向前男友質問的對話紀錄
  • 報警或向金融機構反映的紀錄

(二)製作答辯狀

建議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內容應包括:

(1)說明提款卡如何被前男友取得

(2)強調當事人主觀上完全不知情

(3)說明發現異常後的處理方式

(4)引用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見解

(5)附上所有有利證據

(三)警詢及偵查程序應對

警詢時務必攜帶答辯狀及證據。陳述重點:

  • 清楚說明與前男友的關係
  • 詳細說明提款卡如何被取得
  • 強調完全不知會被用於不法用途
  • 說明發現異常後的處理
  • 表達配合調查的意願

注意事項:

  • 陳述前後要一致
  • 不要隨便承認「可能知道」或「應該要懷疑」
  • 如有不清楚的問題,可請律師在場協助

二、帳戶凍結處理

(一)短期處理

(1)向凍結帳戶的金融機構了解凍結原因及相關案件資訊

(2)取得警方的報案三聯單或受理案件證明

(3)準備說明文件向金融機構說明情況

(二)長期處理

(1)配合檢警調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2)取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向金融機構申請解除凍結

(3)若仍無法解除,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三、民事求償部分

(一)蒐集損害證據

(1)帳戶凍結造成的實際損失(如無法領薪、繳費等)

(2)信用受損的證明

(3)精神損害(可主張精神慰撫金)

(二)求償方式

先行協商:

  • 發存證信函要求前男友賠償
  • 保留所有溝通紀錄

提起民事訴訟:若協商不成,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四、預防再次發生

(1)向金融機構申請更換帳戶

(2)加強個人金融資訊保護意識

(3)不輕易將金融卡、密碼交付他人

(4)定期檢視帳戶交易明細

五、時效提醒

刑事部分:詐欺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刑法第80條);洗錢罪追訴權時效依所犯最重本刑定之。

民事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民法第197條),最長不得超過侵權行為發生時起10年。

肆、結論

本案能否成功主張不成立犯罪,關鍵在於能否證明「不知情」。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提款卡係遭前男友欺騙或擅自取得、當事人主觀上完全不知會被用於洗錢、發現異常後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則應有相當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責任,建議當事人:

(1)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程序

(2)蒐集所有有利證據,特別是證明「不知情」的相關資料

(3)妥善應對警詢及偵查程序,避免不利陳述

(4)配合調查以爭取帳戶解除凍結

(5)評估對前男友提起民事求償的可行性

本案涉及刑事責任,時間緊迫性高,應立即處理切勿拖延。所有對話紀錄、文件都要妥善保存,並有心理準備刑事程序可能耗時較長。若能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不知情,本案應有相當機會獲得有利結果,但仍需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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