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一、案件基本資訊
- 發生時間:民國115年12月9日
- 發生地點: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
- 當事人:特教生(加害人)vs. 一般生(被害人)
二、事件經過
- 事件一:特教生持酒精噴霧對準一般生噴灑
- 事件二:特教生將一般生從司令台往下拉扯,造成被害學生心生恐懼與驚恐
三、委託人訴求
- 如何處理本案並保護子女安全
- 刑事與民事救濟途徑
- 發送存證信函之建議
- 與對方家長溝通時可援引之法律依據
- 要求學校處置及加害學生道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傷害罪或傷害未遂罪(刑法第277條)
- 構成要件分析:
- 酒精噴灑行為可能造成眼睛、皮膚傷害
- 從司令台拉扯行為具有造成跌落受傷之危險
- 若有實際傷害結果,可能成立傷害罪;若未造成傷害但有傷害故意,可能成立傷害未遂
-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二)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構成要件分析:
- 拉扯行為可能屬於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行動自由
- 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無法自由行動
-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 構成要件分析:
- 若加害行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危及其安全
- 酒精噴灑及拉扯行為均可能構成
-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四)特教生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依據刑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
- 依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若加害學生未滿14歲,不罰;但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庭保護處理
- 若加害學生已滿14歲但未滿18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
-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若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 請求權基礎: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可請求項目:
- 醫療費用(若有就醫)
- 精神慰撫金(因恐懼、驚嚇所受精神損害)
- 心理諮商費用
- 其他必要費用
(二)法定代理人責任(民法第187條)
- 法律依據:
-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實務意義:
- 即使加害學生為特教生,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 若能證明加害學生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學生本人與父母連帶負責
- 若無識別能力,由父母單獨負責
- 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監督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三)精神慰撫金請求(民法第195條)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被害學生因恐懼、驚嚇所受精神損害,應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保護措施相關規定
(一)限制出境、出海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3-2條至第93-6條)
重要提醒:本案為校園霸凌事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出海規定,該規定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之被告。
替代方案:可透過以下方式達到保護效果:
- 刑事告訴後,若檢察官認有必要,可能依職權限制加害人出境
- 要求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採取保護措施
- 民事訴訟中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優先處理)
(一)向學校提出正式申訴
-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具體作為:
- 立即以書面向學校提出「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表」
- 要求學校啟動霸凌事件調查機制
- 請求學校採取立即性保護措施:
- 調整被害學生與加害學生座位,避免接觸
- 安排不同時段使用校園公共空間
- 加強導師及輔導人員對被害學生之關懷
- 必要時安排心理諮商輔導
- 書面範例:
照南國中 鈞鑒:
主旨:為本人子女○○○(就讀貴校○年○班)於115年12月9日遭受同學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出調查申請,並請求學校採取保護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子女於115年12月9日在貴校司令台遭受特教生○○○(○年○班)霸凌,具體事實如下:
- 該生持酒精噴霧對準本人子女臉部噴灑。
- 該生將本人子女從司令台往下拉扯,致本人子女心生恐懼與驚恐。
(二)上開行為已嚴重影響本人子女之身心健康及受教權益,爰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條規定提出調查申請。
(三)請求事項:
- 請依法啟動霸凌事件調查程序。
- 請立即採取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調整兩生座位及活動空間,避免接觸。
- 加強導師及輔導人員對本人子女之關懷。
- 安排心理諮商輔導。
- 請於調查完成後,依法對加害學生進行適當處置。
- 請要求加害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人子女道歉。
此致
照南國中
申請人:○○○(家長簽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115年12月10日
附件:
- 診斷證明書(如有就醫)
- 現場照片
- 其他相關證據
(二)蒐集並保全證據
- 醫療證據:
- 立即帶子女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
- 拍攝傷勢照片(如有外傷)
- 保留醫療收據
- 書面證據:
- 子女的陳述筆錄(請子女詳細寫下經過)
- 目擊證人的聯絡方式
- 學校聯絡簿相關記載
- 物證:
- 被噴灑酒精的衣物(勿清洗)
- 現場照片
- 監視器畫面(向學校申請調閱)
二、刑事救濟途徑
(一)提出刑事告訴
- 告訴期間:
-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
- 強制罪、恐嚇罪為非告訴乃論,無告訴期間限制
- 建議立即提出,勿延誤
- 告訴方式:
- 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案並製作筆錄
- 或直接向苗栗地方檢察署遞狀提出告訴
- 刑事告訴狀範例: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被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被告訴人:○○○(加害學生,特教生)
○○○(加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住址:(如知悉)
就讀學校: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年○班
為傷害、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茲依法提出告訴。
犯罪事實:
(一)被告訴人○○○(學生)於民國115年12月9日下午○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上,基於傷害、強制、恐嚇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 持酒精噴霧對準告訴人之子女○○○(被害人)臉部噴灑,企圖傷害被害人之身體健康。
- 以強暴方式將被害人從司令台往下拉扯,妨害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並使被害人心生恐懼,危害其安全。
(二)被害人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心生恐懼,影響正常學習生活。(如有就醫,請載明:並受有○○○等傷害,有診斷證明書可稽。)
(三)被告訴人○○○(學生)之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被告訴人○○○(家長)為被告訴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證據方法:
- 診斷證明書○份(如有)
- 現場照片○張
- 證人○○○(目擊同學)
- 學校監視器畫面
- 其他相關證據
告訴聲明:
請依法偵查被告訴人○○○(學生)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並依法追訴處罰。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告訴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5年12月10日
附件:
- 診斷證明書○份
- 照片○張
- 其他證據資料
(二)聲請調解(選擇性)
-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具有執行力
- 但不影響刑事告訴權利
三、民事救濟途徑
(一)發送存證信函
目的:
- 正式通知對方家長事件經過
- 表明求償意思
- 要求道歉及保證不再發生
- 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存證信函範例:
存證信函
受文者:○○○先生/女士(加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住址:○○○
發文者:○○○(被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住址:○○○
電話:○○○
主旨:為 貴子弟○○○於115年12月9日在照南國中對本人子女○○○實施霸凌行為,致本人子女身心受創,特此函請 貴家長正視此事,並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之預告。
說明:
(一)事實經過:
貴子弟○○○於民國115年12月9日下午○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上,對本人之子女○○○為下列霸凌行為:
- 持酒精噴霧對準本人子女臉部噴灑,企圖傷害本人子女之身體健康。
- 以強暴方式將本人子女從司令台往下拉扯,妨害本人子女之行動自由,並使本人子女心生恐懼驚嚇。
(二)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
貴子弟上開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本人保留刑事告訴權利。
- 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規定, 貴子弟之侵權行為,應由 貴家長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人子女因此受有下列損害:
- 醫療費用:新台幣○○○元(如有)
- 心理諮商費用:新台幣○○○元(預估)
- 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元
合計:新台幣○○○元
(三)請求事項:
- 請 貴家長督促 貴子弟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向本人子女誠摯道歉。
- 請 貴家長保證 貴子弟日後不再對本人子女為任何騷擾、接觸、言語或肢體攻擊等行為。
- 請 貴家長於文到14日內,賠償本人子女所受損害,金額共計新台幣○○○元,並匯入下列帳戶:
銀行:○○○
戶名:○○○
帳號:○○○
- 如 貴家長未能於期限內履行上開請求,本人將依法:
- 向苗栗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 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向學校申請霸凌事件調查,要求學校對 貴子弟為適當處置。
(四)本函特此正式通知,請 貴家長審慎處理,以免訟累。
此致
○○○先生/女士
發文者:○○○(簽名)
中華民國115年12月10日
副本抄送:照南國中(請學校知悉並協助處理)
寄送方式:
- 至郵局辦理存證信函(一式三份)
- 一份寄給對方,一份郵局存底,一份自己保留
- 建議同時以「雙掛號」寄送,確保送達
(二)提起民事訴訟
若對方不理會存證信函或協商破裂,可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類型:
- 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小額訴訟(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
- 簡易訴訟(請求金額50萬元以下)
-
管轄法院:苗栗地方法院
-
民事起訴狀範例:
民事起訴狀
原告:○○○(被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被告:○○○(加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如知悉)
住址:
電話:(如知悉)
○○○(加害學生,限制行為能力人)
身分證字號:(如知悉)
住址:
法定代理人:○○○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訴訟。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學生)於民國115年12月9日下午○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中學校司令台上,故意對原告之子女○○○(下稱被害人)為下列侵權行為:
- 持酒精噴霧對準被害人臉部噴灑。
- 以強暴方式將被害人從司令台往下拉扯。
(二)被害人因被告之上開行為,受有下列損害:
- 身體健康受損(如有就醫,請載明傷勢)
- 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心生恐懼,影響正常學習生活
- 需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三)被告○○○(學生)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家長)為被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應與被告○○○(學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所受損害項目及金額如下:
- 醫療費用:新台幣○○○元
- 心理諮商費用:新台幣○○○元
- 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元(被害人因此心生恐懼,影響學習及日常生活,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爰請求精神慰撫金)
合計:新台幣○○○元
(五)原告曾於115年12月1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求賠償並道歉,惟被告置之不理(或協商破裂),原告不得已提起本訴訟。
證據方法:
- 診斷證明書○份
- 醫療費用收據○份
- 現場照片○張
- 存證信函及回執○份
- 證人○○○(目擊同學)
- 學校監視器畫面
- 其他相關證據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書面向被害人○○○公開道歉,道歉內容應經原告同意。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原告:○○○(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115年12月○日
附件:
- 診斷證明書○份
- 收據○份
- 照片○張
- 存證信函○份
- 其他證據資料
四、與對方家長溝通策略
(一)溝通前準備
- 心理準備:
- 保持冷靜、理性
- 以保護子女為優先考量
- 避免情緒化對話
- 資料準備:
- 事件經過書面記錄
- 相關證據(照片、診斷書等)
- 法律條文資料
- 存證信函副本
(二)溝通重點及可援引法條
第一次溝通(建議有第三方在場,如學校老師):
- 說明事實:
- 客觀陳述事件經過
- 出示證據(照片、診斷書)
- 說明子女受到的影響
- 表達訴求:
- 我們希望:
- 貴子弟能真誠向我的孩子道歉
- 保證日後不再有類似行為
- 賠償我們的損失
- 雙方孩子在學校避免接觸
- 援引法條(溫和但堅定):
關於禁止接觸:
依據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貴子弟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件。為了避免事態擴大,我們希望貴家長能約束貴子弟,不要再接近或騷擾我的孩子。如果再有類似情形,我們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7條第1項規定,貴子弟的侵權行為,貴家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我們的孩子因此受有醫療費用、心理諮商費用及精神損害,這些都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關於學校處置: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學校有義務調查處理霸凌事件,並對加害學生進行適當處置。我們已經向學校提出申請,希望貴家長能配合學校調查。
(三)書面協議範本(若協商成功)
和解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甲方(被害人家長):○○○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加害人家長):○○○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緣乙方之子女○○○於民國115年12月9日在照南國中對甲方之子女○○○為霸凌行為(持酒精噴灑及拉扯),致甲方子女身心受創。雙方為避免訟累,經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承認其子女○○○之行為確有不當,願代為向甲方子女道歉。
(二)乙方之子女○○○應於本協議書簽訂後3日內,以書面向甲方子女○○○誠摯道歉,道歉內容應經甲方同意。
(三)乙方保證其子女○○○日後不再對甲方子女○○○為任何騷擾、接觸、言語或肢體攻擊等行為。如有違反,乙方願負法律責任,並同意甲方立即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四)乙方願賠償甲方子女所受損害,金額為新台幣○○○元整,包括:
- 醫療費用:新台幣○○○元
- 心理諮商費用:新台幣○○○元
- 精神慰撫金:新台幣○○○元
(五)上開賠償金額,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簽訂後7日內,一次給付完畢,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銀行:○○○
戶名:○○○
帳號:○○○
(六)乙方如未依約履行,甲方得持本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方不得異議。
(七)甲方於乙方完全履行本協議書各項義務後,拋棄對乙方及其子女○○○之刑事告訴權及民事求償權。
(八)雙方同意配合學校霸凌事件調查,並接受學校之處置建議。
(九)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交學校存查。
(十)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名後生效。
立協議書人:
甲方:○○○(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乙方:○○○(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學校代表或其他公正第三人)
中華民國115年12月○日
五、要求學校處置及道歉
(一)法律依據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依霸凌事件成因,對加害人施以適當措施,並應持續輔導加害人改善。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加害人予以處罰,並得要求加害人家長或監護人配合。
(二)向學校提出具體要求
書面要求範例:
照南國中 鈞鑒:
主旨:為本人子女○○○遭受霸凌事件,請學校依法處置並要求加害學生道歉,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前於115年12月10日向 貴校提出霸凌事件調查申請,請 貴校依法調查處理。
(二)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學校確認霸凌事件成立後,應對加害人施以適當措施並予以處罰。
(三)本人要求事項如下:
- 請 貴校確實調查本案,並認定為霸凌事件。
- 請依法對加害學生○○○為下列處置:
- 記過處分(依學生獎懲規定)
- 接受法治教育、人權教育課程
- 接受心理輔導
- 轉介專業諮商機構
- 請要求加害學生○○○於調查結果確定後7日內,以書面向本人子女誠摯道歉,道歉內容應包括:
- 請要求加害學生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輔導課程。
- 請採取隔離措施,避免兩生接觸:
- 請加強對本人子女之保護及輔導。
(四)如 貴校未能依法妥善處理,本人將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並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五)請 貴校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回覆處理情形。
此致
照南國中
申請人:○○○(家長簽名)
聯絡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115年12月○日
(三)若學校處理不當之救濟途徑
- 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
- 向監察院陳情:
- 提起國家賠償:
六、後續追蹤與預防
(一)持續關注子女狀況
- 每日詢問學校情形
- 觀察子女情緒變化
- 必要時安排心理諮商
- 與導師保持密切聯繫
(二)建立證據保全習慣
-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
- 記錄每次溝通內容
- 拍照存證
- 錄音存證(注意合法性)
(三)教導子女自保方法
- 遇到霸凌立即告知師長
- 避免單獨行動
- 結伴同行
- 學習求助技巧
肆、結論
一、優先處理順序
(一)第一優先(立即處理):
- 向學校提出霸凌調查申請
- 要求學校採取保護措施
- 帶子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
- 蒐集保全所有證據
(二)第二優先(3日內):
- 發送存證信函給對方家長
- 向警察局報案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 與學校協調後續處理方式
(三)第三優先(7日內):
- 評估對方回應決定下一步
- 若協商不成,準備提起民事訴訟
- 持續追蹤學校調查進度
二、綜合建議
(一)法律途徑
- 刑事告訴:建議提出,以示嚴正立場
- 民事求償:先發存證信函,協商不成再訴訟
- 學校申訴:務必提出,要求學校依法處理
(二)溝通策略
- 保持理性、冷靜
- 以書面為主,留下紀錄
- 必要時請律師或第三方協助
- 避免私下衝突
(三)保護子女
- 立即採取隔離措施
- 加強心理輔導
- 教導自保方法
- 持續關注狀況
三、特別提醒事項
(一)關於特教生的特殊考量
- 刑事責任:
- 需評估加害學生的責任能力
- 可能因精神障礙減輕或免除刑責
- 但不影響民事賠償責任
- 民事責任:
- 學校處置:
- 學校應考量特教生特殊需求
- 但不能因此忽視被害學生權益
- 應採取適當輔導及管理措施
(二)證據保全的重要性
- 時效性:
- 監視器畫面可能定期刪除
- 應立即向學校申請保全
- 證人記憶會隨時間模糊
- 完整性:
(三)心理輔導的必要性
- 被害學生:
- 可能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 影響學習及人際關係
- 需專業心理輔導
- 家長本身:
- 可能產生焦慮、憤怒情緒
- 需適當情緒管理
-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
(四)時效限制
- 刑事告訴:
- 傷害罪:6個月告訴期間
- 其他罪:無告訴期間限制
- 建議立即提出
- 民事求償:
- 侵權行為:2年時效
- 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 建議儘速主張
四、最後提醒
- 時間就是關鍵:
- 專業協助很重要:
- 保護子女是首要:
- 所有行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 避免二次傷害
- 給予充分支持與關愛
- 理性面對,依法處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撰寫日期:民國1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