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過世後外孫女被迫繼承阿嬤房產,調解時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阿嬤已過世,其有四個子女,包含三個姑姑和我爸爸 但因爸爸已於去年過世,爸爸的三個子女及外孫女已選擇拋棄繼承,但法院因覺得其房子的資產大於負債,故不淮外孫女選擇拋棄繼承。 而且目前姑姑們提告要求繼承要支付阿嬤的贍養費及喪葬費。 2026年1月要開調解會,我們決定拋棄繼承這間房子的公共持有權,並打算要求姑姑們必須支付這期間的所有費用(包括裁判費及代書代辦轉移費等),並要求之後不可再以此事請求或提告任何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 想問除了以上我們所提到的部份,尚有遺漏保護我方的項目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祖母(阿嬤)過世後之遺產繼承爭議。案件關鍵事實如下:

  1. 被繼承人:祖母(阿嬤)已過世
  2. 繼承人結構
  • 原有四名子女(三名姑姑及父親)
  • 父親已於去年過世
  • 父親之三名子女及外孫女欲拋棄繼承
  1. 爭議焦點
  • 法院不准外孫女拋棄繼承(認定房屋資產大於負債)
  • 姑姑們提告請求支付贍養費及喪葬費
  • 2026年1月將進行調解
  1. 當事人訴求:擬拋棄房屋持分,要求姑姑負擔所有費用並不得再行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權與拋棄繼承之法律關係

(一)代位繼承之適用

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0條規定,父親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親先於祖母過世時,其子女(即您與兄弟姊妹)依法應代位繼承

關於外孫女之繼承權,需特別注意:外孫女原則上非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非外孫女為父親之養女或有其他特殊法律關係,否則可能無繼承權。此部分建議釐清外孫女之繼承權基礎,若非合法繼承人,法院不應受理其拋棄繼承之聲請。

(二)拋棄繼承之要件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拋棄繼承後,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同一順位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相應增加。

關於法院不准拋棄繼承之情形,需特別說明:實務上,法院審查拋棄繼承聲請時,原則上不審查遺產是否資大於債,僅審查程序要件(期限、形式等)。若法院以「房屋資產大於負債」為由不准拋棄,此理由可能值得質疑。建議:

  • 確認裁定內容與理由
  • 考慮提起抗告救濟

(三)限定繼承之保護

依據民法第1148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現行法已改為當然限定繼承制度。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以自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此制度對繼承人提供重要保護,即使無法拋棄繼承,您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受到影響。

二、贍養費與喪葬費請求權之分析

(一)贍養費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8條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父親生前對祖母負有扶養義務,但父親過世後,該義務原則上不當然由子女承擔

關於姑姑們之請求,若主張代墊扶養費用,應舉證:

  • 祖母生前確有受扶養之需求
  • 父親未盡扶養義務
  • 姑姑實際支出之金額

此類請求可能屬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權,非繼承債務。您方可抗辯:

  • 父親已過世,扶養義務消滅
  • 姑姑應舉證父親生前有扶養能力而未扶養
  • 扶養費用應依民法第1115條按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定之

(二)喪葬費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喪葬費之性質屬遺產管理費用,應由遺產支付,非繼承人個人負擔。各繼承人應按應繼分比例分擔。若您方代位繼承之應繼分為1/4(父親之應繼分),則喪葬費負擔比例應為1/4,姑姑三人共負擔3/4。

喪葬費應以習俗及被繼承人身分相當為限,過度奢華之費用不得請求。

三、調解策略與權益保護

(一)調解條款之完善

基於您提出之訴求,建議調解時應包含以下條款:

1. 費用負擔條款(您已提及)

建議明確約定:

  • (1)裁判費
  • (2)代書費
  • (3)地政規費
  • (4)印花稅
  • (5)律師費(如有)
  • (6)其他因辦理繼承登記所生之必要費用
2. 不再請求條款(您已提及,但需補充)

建議約定:

  • (1)就本件繼承事件,不得再向您方為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請求或提告
  • (2)拋棄對您方關於贍養費、喪葬費或其他因繼承所生之一切請求權
  • (3)本調解成立後,雙方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宜,互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3. 【重要遺漏】遺產範圍確認條款

建議明確約定:

  • (1)不動產:具體地號及建物
  • (2)動產:列舉或載明「無」或「不詳」
  • (3)債權:列舉或載明「無」或「不詳」
  • (4)債務:列舉或載明「無」或「不詳」
  • (5)除上開列舉之遺產外,如嗣後發現其他遺產或債務,概由姑姑們承受,與您方無涉

重要性:避免日後發現其他遺產或債務時,姑姑們再次主張您方應分擔。

4. 【重要遺漏】債務清償條款

建議約定:

  • (1)被繼承人之一切債務,概由姑姑們負責清償
  • (2)如有債權人向您方請求清償,姑姑們應立即代為清償,並使您方免受追償
  • (3)如您方因被繼承人之債務受有損害,姑姑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重要性:即使限定繼承,債權人仍可能向您方請求,此條款可確保求償對象。

5. 【重要遺漏】稅捐負擔條款

建議約定姑姑們負擔:

  • (1)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納之稅捐(如地價稅、房屋稅等)
  • (2)遺產稅
  • (3)因繼承登記所生之土地增值稅(如有)
  • (4)其他因繼承所生之一切稅捐

重要性:稅捐稽徵機關可能向繼承人追繳,應明確由姑姑們負擔。

6. 【重要遺漏】違約條款

建議約定:如姑姑們違反本調解條款,應給付您方違約金新台幣○○元,並賠償您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律師費)。

重要性:確保調解條款之履行,增加嚇阻效果。

7. 【重要遺漏】調解筆錄之執行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建議明文約定:雙方同意本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力,如一方不履行,他方得持本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重要性:確保調解內容具有強制執行力。

8. 【重要遺漏】保密條款(視需要)

建議約定:雙方同意對本調解內容負保密義務,非經他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9. 【重要遺漏】其他繼承人之拘束力

建議約定:姑姑們保證其他繼承人(如有)同意本調解內容,如其他繼承人事後提出異議,概由姑姑們負責處理,與您方無涉。

重要性:確保調解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

(二)談判策略建議

您方優勢

  • 若堅持共有,姑姑們無法單獨處分房屋
  • 可主張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
  • 可能拖延繼承登記時程

談判目標

  • 最佳方案:姑姑們取得全部不動產,負擔一切費用及債務,您方完全退出繼承
  • 次佳方案:您方取得金錢補償(相當於應繼分之價值),姑姑們負擔大部分費用,明確劃分債務責任
  • 底線方案:依應繼分比例分擔喪葬費,各自負擔自己之訴訟費用,明確約定不再請求

談判技巧

  • 先確認爭點:贍養費請求是否有理由?喪葬費金額是否合理?遺產價值如何評估?
  • 提出對案:若姑姑們堅持請求贍養費,可主張父親已過世義務消滅;若堅持請求喪葬費,可主張僅負擔應繼分比例
  • 以退為進:表達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但要求姑姑們負擔費用作為交換條件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 確認外孫女繼承權基礎
  • 調閱戶籍謄本確認親屬關係
  • 若外孫女無繼承權,法院不准拋棄之裁定可能有誤,應考慮提抗告
  1. 確認遺產範圍
  • 向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
  • 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
  • 向金融機構查詢存款、保險等
  1. 確認債務範圍
  •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欠稅資料
  • 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
  • 確認是否有民間借貸
  1. 計算應繼分
  • 父親之應繼分:1/4(四名子女之一)
  • 您方代位繼承:1/4由您與兄弟姊妹均分
  • 例如父親有3名子女,則每人應繼分為1/12
  1. 蒐集證據
  • 姑姑們主張贍養費、喪葬費之單據
  • 父親生前經濟狀況證明
  • 祖母生前受扶養情形

二、調解時注意事項

  1. 確認調解條款完整性:依前述建議,確保所有保護條款均納入調解筆錄

  2. 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 贍養費、喪葬費之單據及明細
  • 遺產及債務清單
  • 稅捐繳納證明
  1. 保留談判彈性:在維護核心權益前提下,適度讓步以促成調解

  2. 委任律師協助(建議):

  • 律師可協助審閱調解條款
  • 提供法律意見
  • 保障您方權益

三、調解不成立之因應

若調解不成立,姑姑們可能提起:

  1. 給付贍養費訴訟:您方可抗辯父親已過世,扶養義務消滅,或主張父親生前已盡扶養義務

  2. 給付喪葬費訴訟:您方可抗辯僅願負擔應繼分比例,或主張費用過高不符習俗

  3. 分割遺產訴訟:您方可能需參與訴訟,法院將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或變價分割

建議盡量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避免訴訟之時間及費用成本。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限定繼承之保護: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您僅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影響個人財產

  2. 時效問題

  •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15年(民法第125條)
  • 喪葬費請求權時效:15年
  • 但應自費用支出時起算
  1. 後續風險控管
  • 即使調解成立,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出現、其他遺產被發現、稅捐機關追繳稅款等情形
  • 建議在調解筆錄中明確約定由姑姑們承擔

肆、結論

關於本案,考量您方擬拋棄房屋持分並要求姑姑們負擔所有費用,建議在調解時除您提出之費用負擔及不再請求條款外,應特別注意增加以下保護條款:

  1. 遺產範圍確認條款:避免日後發現其他遺產或債務時產生爭議
  2. 債務清償條款:確保債權人向您方請求時有求償對象
  3. 稅捐負擔條款:明確由姑姑們負擔所有稅捐
  4. 違約條款:確保調解條款之履行
  5. 執行力條款:確保調解筆錄具有強制執行力
  6. 其他繼承人拘束力條款:確保調解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

建議在調解前:

  • 確認外孫女繼承權基礎(若無繼承權應提抗告)
  • 查詢遺產及債務範圍
  • 計算應繼分比例
  • 蒐集相關證據
  •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談判策略上,以「完全退出繼承」為目標,以「依應繼分負擔喪葬費」為底線,善用共有關係作為談判籌碼。

本案涉及家族關係,建議在維護自身權益之餘,也考量家族和諧。若能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對雙方都應是最佳結果。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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