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店員扣客人商品不給,客人告侵佔罪,我該怎麼辯護?

我是超商店員與客人發生爭執,因為客人態度不佳,交易完成後我有一樣商品沒給客人,想等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我提告侵佔,請問該注意哪些才不會被提告成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為超商店員,因與客人發生爭執,在交易完成後刻意保留一樣已付款商品未交付給客人,欲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您提出侵占告訴。本意見書將分析相關法律責任及應注意事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侵占罪之分析

(一)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

  • 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
  • 有侵占行為(變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2)主觀要件:

  • 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 須認識到該物為他人所有

(二)本案關鍵爭點分析

  1. 商品所有權歸屬問題

本案若客人已完成付款交易,依民法買賣契約之法理,該商品所有權應已移轉予客人。您雖為超商店員,對該商品僅具持有關係,該商品應屬「他人之物」。

  1. 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判斷點:

有利於您的論點:

  • 您保留商品是為了「等警察到場處理」,而非據為己有
  • 您的目的是處理爭執,非永久占有該商品
  • 您並無變賣、使用或毀損商品之行為

不利於您的論點:

  • 交易已完成付款,客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權
  • 您無權單方面中止交付義務
  • 即使有爭執,也不得以此為由扣留商品

(三)刑法第335條第2項未遂犯之適用

依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若商品最終有歸還或您表明願意歸還,可能涉及侵占未遂之討論。

(四)刑法第61條免刑規定之可能適用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本案若情節輕微,例如保留時間短暫、商品價值不高、事後已歸還等情形,可能有適用免刑規定之空間。

二、民事責任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您代表超商(雇主)執行職務,交易完成後未交付商品,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客人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侵權行為責任

若您的行為造成客人損害(例如特殊物品因延遲交付而毀損),客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三、勞動法律關係

您的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雇主可能依此對您進行懲處,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之保障。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1)保全證據:

  • 保存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
  • 保存交易紀錄、發票等文件
  • 記錄爭執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
  • 若有其他員工或顧客在場,請其作證

(2)釐清事實:

  • 確認交易是否確實完成(款項是否已收取)
  • 確認保留商品的時間長短
  • 確認商品最終如何處理(是否已歸還、何時歸還)

二、抗辯重點

若遭起訴,您可主張:

(1)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強調您保留商品是為了「等警察處理」,而非永久占有
  • 說明您隨時準備在警察到場後交付商品
  • 證明您無任何使用、變賣或毀損商品之行為或意圖

(2)時間短暫性:

  • 若保留時間很短(例如數分鐘至數十分鐘),較難認定有侵占故意
  • 強調這是暫時性的保管,非永久性的占有

(3)處理爭議之必要性:

  • 說明當時爭執的具體情況
  • 主張您是基於維護交易安全或其他正當理由
  • 但須注意:此抗辯較為薄弱,因私人無權自行扣留他人財物

三、應避免的不利陳述

(1)切勿主張:

  • 「因為客人態度不好所以不給他」(顯示報復心態)
  • 「要教訓客人」(顯示不法意圖)
  • 「反正商品是我保管的」(顯示所有權認知錯誤)

(2)應強調:

  • 您的目的是等待警察協助處理爭議
  • 您隨時準備交付商品
  • 您無任何不法占有之意圖

四、長期建議

(1)與雇主溝通:

  • 向超商總部或店長報告此事
  • 尋求公司法務支援
  • 了解公司是否有相關處理程序

(2)尋求專業協助:

  • 委任律師處理刑事告訴
  • 準備完整的答辯狀
  • 必要時可考慮與客人和解

(3)未來預防:

  • 遇到爭執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或報警
  • 不應自行決定扣留商品
  • 了解公司處理客訴的標準程序

肆、結論

關於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建議您注意以下事項以降低被訴成立之風險:

(1)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證明您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是暫時保管等待警察處理。

(2)考慮與客人和解,這是最快速解決問題的方式,可避免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

(3)委任律師協助,準備完整的刑事答辯,說明您的行為動機及客觀情狀。

(4)配合偵查程序,據實陳述但避免不利陳述,特別是避免表達報復或教訓客人之意圖。

(5)若情節輕微(如保留時間短暫、商品價值不高、事後已歸還),可能有適用刑法第61條免刑規定之空間。

本案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若能證明您僅是暫時保管、等待警察處理,而非永久占有,應可降低被訴成立之風險。惟即使不構成侵占罪,您的行為仍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構成民事責任,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與雇主充分溝通,以妥善處理本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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