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商店員與客人發生爭執,因為客人態度不佳,交易完成後我有一樣商品沒給客人,想等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我提告侵佔,請問該注意哪些才不會被提告成功。
您為超商店員,因與客人發生爭執,在交易完成後刻意保留一樣已付款商品未交付給客人,欲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您提出侵占告訴。本意見書將分析相關法律責任及應注意事項。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
(2)主觀要件:
本案若客人已完成付款交易,依民法買賣契約之法理,該商品所有權應已移轉予客人。您雖為超商店員,對該商品僅具持有關係,該商品應屬「他人之物」。
這是本案最關鍵的判斷點:
有利於您的論點:
不利於您的論點:
依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若商品最終有歸還或您表明願意歸還,可能涉及侵占未遂之討論。
依刑法第61條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本案若情節輕微,例如保留時間短暫、商品價值不高、事後已歸還等情形,可能有適用免刑規定之空間。
您代表超商(雇主)執行職務,交易完成後未交付商品,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客人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您的行為造成客人損害(例如特殊物品因延遲交付而毀損),客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您的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雇主可能依此對您進行懲處,應注意相關勞動權益之保障。
(1)保全證據:
(2)釐清事實:
若遭起訴,您可主張:
(1)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2)時間短暫性:
(3)處理爭議之必要性:
(1)切勿主張:
(2)應強調:
(1)與雇主溝通:
(2)尋求專業協助:
(3)未來預防:
關於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建議您注意以下事項以降低被訴成立之風險:
(1)積極蒐集有利證據,證明您無不法所有意圖,僅是暫時保管等待警察處理。
(2)考慮與客人和解,這是最快速解決問題的方式,可避免刑事追訴及民事求償。
(3)委任律師協助,準備完整的刑事答辯,說明您的行為動機及客觀情狀。
(4)配合偵查程序,據實陳述但避免不利陳述,特別是避免表達報復或教訓客人之意圖。
(5)若情節輕微(如保留時間短暫、商品價值不高、事後已歸還),可能有適用刑法第61條免刑規定之空間。
本案關鍵在於「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若能證明您僅是暫時保管、等待警察處理,而非永久占有,應可降低被訴成立之風險。惟即使不構成侵占罪,您的行為仍可能違反勞動契約或構成民事責任,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與雇主充分溝通,以妥善處理本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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