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當時大約國中一年級,被害者當時國小一年級,被害者在午睡時,加害者強行觸摸對方的生殖器,並且親吻。 第二次是加害者要求被害者舔加害者的生殖器。 請問這該如何求償?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間之性侵害案件。加害者於國中一年級時(約13歲),對當時就讀國小一年級之被害者(約7歲)實施兩次性侵害行為:
(一)第一次:於被害者午睡時,強行觸摸其生殖器並親吻
(二)第二次:要求被害者舔舐加害者之生殖器
被害者現欲了解求償途徑。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者當時未滿12歲,屬幼年人。第一次行為中,加害者強行觸摸被害者生殖器並親吻,應構成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第二次行為中,要求被害者舔舐生殖器,可能涉及性交或加重猥褻行為,應視具體情節判斷是否構成第1項之罪。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害者於被害者午睡時強行觸摸,屬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可能同時構成本罪。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本案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最重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及第2項之罪(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分別為三十年及二十年。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即使事發多年,仍可能在追訴期限內。
加害者行為時為國中一年級學生,屬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若尚未成年,案件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若加害者現已成年,則由普通刑事法院管轄。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加害者之行為不法侵害被害者之身體、健康及性自主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性侵害行為嚴重侵害被害者之身體、健康、人格權及性自主權,被害者得依相關規定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
性侵害對被害者造成之精神痛苦、身心創傷及人格發展影響,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實務上金額應視具體情節、被害者所受痛苦程度、加害者與被害者之身分地位等因素綜合判斷。
加害者為直接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者行為時為國中一年級學生,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有識別能力,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應與加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注意相關規定。性侵害案件因被害者常延遲揭露,實務上對時效起算點可能從寬認定,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罹於時效。
被害者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此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利。
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陳述事實經過。即使時間已久,仍可能在追訴期限內。
本案所涉罪名屬非告訴乃論罪,但提出告訴可表達追訴意願,並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罹於消滅時效。
符合資格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
考量本案被害者遭受嚴重之性侵害,加害者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227條等罪名,建議被害者:
(一)儘速報案,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同步評估提起民事求償,向加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善用相關保護資源,申請各項補助與協助,減輕經濟負擔
(四)注意時效規定,把握請求權行使期限
性侵害案件對被害者身心影響深遠,除法律救濟外,建議持續接受心理諮商,並尋求專業支持系統協助復原。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完整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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