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樓鄰居家廁所因漏水整修 但最後竟然發現我家廁所洗手台的壁排被當初建商亂蓋 接在他家廁所地排 然後鄰居說是我的水管在漏水 所以向我求償
本案涉及大樓住戶間因建商施工不當導致的管線配置問題及損害賠償爭議。具體情況為: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當事人是否應對鄰居之漏水損害負賠償責任,以及建商施工瑕疵之責任歸屬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就本案情形分析:
當事人對於建商施工不當所造成之管線配置錯誤,應屬隱蔽性瑕疵,非一般住戶於日常使用中所能發現或預見。當事人既無從知悉此一施工瑕疵,自難認其對漏水結果有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本案當事人對於建商之施工瑕疵既無從預見或防止,應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主觀要件。
漏水原因可能涉及多重因素,包括:
本案若有專業鑑定確認漏水確係因管線配置不當所致之情形,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仍應審查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惟如前所述,當事人對此隱蔽性瑕疵難認有過失,故可能不符合侵權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
當事人僅係正常使用自家設施,並無任何積極之不當行為。管線配置錯誤係建商施工所致,非當事人之行為所造成,應難認當事人有何「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建商將當事人家中洗手台壁排管線錯接至鄰居家地排,明顯違反建築法規及正常施工標準,應屬施工過失。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建商因過失不法侵害鄰居及當事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若有鑑定確認漏水係因管線配置不當所致之情形,建商因施工瑕疵導致鄰居受有漏水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建商可能應對鄰居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商施工不當,造成當事人: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建商可能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本案當事人若需緊急處理漏水問題,在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下,可能得主張緊急避險而不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若當事人為保護自身權益而採取必要措施,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能得主張自助行為。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數人有共同之故意或過失,共同實施不法行為。
本案當事人並未與建商共同實施任何不法行為,僅係被動承受建商施工瑕疵之結果,應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建商之施工瑕疵與當事人之正常使用行為,在主觀上並無共同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亦非共同實施不法行為,故應難認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本案並非涉及法律行為效力問題,而係侵權行為責任之判斷,故民法第113條規定應無適用餘地。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本案若鄰居之求償行為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或其他人格權之侵害,當事人可能得依此規定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如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
建議委託專業技師或建築師進行:
專業鑑定報告將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並作為後續協商或訴訟之重要證據。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建商:
在責任歸屬未明確前,建議不宜貿然賠償,理由如下: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當事人對建商施工瑕疵無從預見或防止,應不具備過失要件。
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尚待專業鑑定確認,貿然賠償可能影響後續向建商求償之權利。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真正應負責任者可能為建商,而非當事人。
建議以書面回覆鄰居,內容應包括: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建商因施工過失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建議向建商主張:
若協商不成,建議先聲請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考量提起民事訴訟:
建議與鄰居採取合作而非對立之態度:
綜合前述分析,本案責任歸屬應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建商因施工過失造成管線配置不當,導致漏水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當事人對建商施工瑕疵此一隱蔽性問題無從預見或防止,應不具備過失要件,可能不符合侵權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
考量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可能不負賠償責任,建議: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建議向建商主張:
關於本案當事人是否應對鄰居負賠償責任,考量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商施工瑕疵應無故意或過失,可能不符合侵權行為責任之構成要件,建議當事人堅守立場,不宜貿然賠償。
同時建議採取「先協商、後調解、再訴訟」之策略,優先與建商協商解決,並與鄰居保持良好溝通,共同向建商主張權利,以達成最佳解決方案。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證據資料及專業鑑定結果而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並提供完整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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