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宅發文批評環境衛生後被不續租,這樣會違法嗎?授權記者用影片會犯法嗎?

我在網路上發文目前居住在社宅衛生環境與公共安全的事情,如衛生環境大門口遍地的菸蒂、一樓公用電梯的髒亂、廣場倒塌半年不處理的路樹,並付影片圖片,文章內容配文如下:社宅的租屋代管真的要慎選啊 搬來快一年,環境衛生一直維持在差不多的狀態,從沒真正改善過。 最後一張照片的倒木(其實不只一棵)是六月颱風後倒下的,到現在還安靜地躺著,可能成為新的裝置藝術了吧 期間我有依規定向管理單位反映過一些問題。 結果在我沒有任何違規紀錄的情況下,被通知房間「另有規劃」、合約到期不續租。 當然也可能只是巧合啦 反正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總之想入住類似社宅的高雄人,真的自己多多留意喔 只是分享我的居住經驗,給需要的人參考。然後有記者來詢問能不能授權影片等等給他,如果我答應了會犯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社會住宅承租人,因在網路上發文揭露居住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問題(包含菸蒂、電梯髒亂、倒塌路樹等),並附上影片圖片作為佐證。發文後遭管理單位通知「房間另有規劃」、合約到期不續租。現有媒體記者詢問是否可授權使用相關影片,當事人擔心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網路發文行為之法律評估

(一)言論自由之保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所揭露者為社會住宅之公共衛生與安全問題,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應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範疇。

本案中,當事人陳述內容係基於親身經歷,並有影片圖片佐證,非虛構捏造事實。文章內容客觀陳述環境現況,未針對特定個人進行人身攻擊或不實指控,應屬合理評論範疇。

(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分析:

  1. 當事人陳述內容為客觀環境事實,有影像證據支持
  2. 未針對特定個人進行不實指控
  3. 發文目的在於提醒其他承租人注意居住品質,具公益性質
  4. 內容真實且有證據佐證

考量上述情形,當事人發文行為應不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

(三)租賃契約之誠信義務

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事人依規定向管理單位反映問題,係履行承租人之通知義務,並行使其言論自由權利。若租賃契約中有「不得對外發表不利言論」等約定,此類條款可能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其效力值得商榷。

二、管理單位不續租之法律評估

(一)租賃關係之基本規範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本案中,當事人反映之環境衛生問題,可能涉及出租人未能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情形。

(二)承租人之終止權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若環境衛生問題確實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承租人應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三)不續租之合法性評估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本案情形:

  1. 當事人表示無任何違規紀錄
  2. 發文後即收到不續租通知
  3. 不續租理由為「房間另有規劃」,但未具體說明

考量上述情形,若管理單位係因當事人行使言論自由而不續租,可能涉及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惟實際情況仍需視具體事證判斷。

三、授權媒體使用影片之法律評估

(一)著作權歸屬

當事人自行拍攝之影片、照片,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使用,授權媒體使用屬合法行為。

(二)隱私權考量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考量:

  1. 社宅公共區域屬半公開空間,拍攝環境設施較無爭議
  2. 若影片中有其他住戶清晰入鏡,應注意肖像權保護
  3. 建議進行模糊處理或取得同意
  4. 若僅為背景路人且非特寫,通常不構成侵權

(三)授權注意事項

建議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約定:

  1. 授權範圍(使用平台、地域、期限)
  2. 使用方式與限制
  3. 是否可再授權
  4. 著作權歸屬
  5. 是否給付授權金

四、可能涉及之民事責任

(一)出租人之義務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若環境衛生問題確實存在且未改善,出租人可能違反此項義務。

(二)承租人之權利

  1. 請求出租人改善環境(民法第423條)
  2. 若危及安全健康,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24條)
  3. 若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95條)

(三)不當終止租約之救濟

若能證明管理單位係因當事人發文而不續租,可能構成權利濫用,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當事人可考慮:

  1. 向主管機關申訴
  2. 請求繼續履行契約
  3. 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實際損失)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網路發文

(一)保留完整證據

建議保存:

  1. 原始影片、照片檔案(含拍攝日期時間)
  2. 向管理單位反映問題之紀錄(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
  3. 不續租通知書
  4. 租賃契約書
  5. 建立事件時間軸,證明因果關係

(二)持續合法表達

建議以客觀、理性方式陳述事實,避免情緒性字眼或人身攻擊,保持內容真實性並有證據支持。

二、關於不續租問題

(一)立即因應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行動:

  1. 以存證信函詢問管理單位不續租之具體理由
  2. 要求提供「另有規劃」之詳細說明
  3. 主張無違規紀錄,請求續租
  4. 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訴
  5.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法律途徑評估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以下可能性:

  1.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2. 請求繼續履行契約
  3. 請求損害賠償(若有實際損失)

三、關於授權媒體使用

(一)授權前評估

建議確認以下事項:

  1. 授權範圍(使用平台、期限、是否可再授權)
  2. 是否給付授權金
  3. 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授權內容
  4. 保留著作權歸屬
  5. 約定使用限制

(二)隱私保護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 檢視影片是否有他人清晰入鏡
  2. 必要時進行模糊處理
  3. 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權
  4. 確保媒體報導內容客觀真實
  5. 保留審閱權或更正權

(三)風險評估

建議考量:

  1. 諮詢律師意見
  2. 評估可能的法律責任
  3. 媒體曝光後可能引發更多關注
  4. 評估個人承受度

四、後續規劃建議

(一)短期因應

  1. 積極尋找替代住所,以防萬一無法續租
  2. 持續記錄環境問題,作為證據保存
  3. 若符合資格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二)長期規劃

  1. 考量參與住戶組織,參與社宅管理監督
  2. 聯繫其他有類似經驗的住戶
  3. 尋求民間團體(如住宅權益團體)協助
  4. 透過民意代表反映問題

五、風險提醒

  1. 訴訟風險:管理單位可能提告,惟基於前述分析,當事人主張應有相當理由
  2. 居住風險:短期內可能面臨搬遷壓力,應預作準備
  3. 媒體曝光風險:接受採訪後可能引發更多關注,需評估個人承受度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在網路上發文揭露社宅環境問題,考量內容係基於親身經歷且有證據支持,具公共利益性質,應屬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建議當事人可持續以客觀理性方式表達意見。

關於授權媒體使用影片,考量當事人為著作權人,授權使用屬合法行為,建議簽訂書面授權契約並注意保護他人隱私,以降低法律風險。

關於管理單位不續租問題,考量當事人表示無違規紀錄,若係因發文而不續租,可能涉及權利濫用,建議向主管機關申訴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法律救濟之可行性。同時應保留完整證據,並預作搬遷準備,以因應可能之居住變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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