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拿走爸爸勞退金和借款卻不平分,我多給的土地怎麼辦?能追回嗎?

當時我爸過世後 留下兩棟房產 一塊土地 一塊持分土地 但有兩百多萬債務 還有勞退金137萬以及他借朋友的67萬 他朋友爸爸走的時候就還了 當時我與我哥協議 房子對分 他要付債務 所以土地 持分土地 我都分割給他 可是勞退金137萬 以及爸爸朋友還款的67萬 他當時說先讓我簽名讓勞保局匯他戶頭和朋友借的錢也匯他戶頭 他會平分給我 所以我答應了 我就將一塊土地 一塊持分土地給他 其價值遠遠超過債務 可他拿到勞保局還有爸爸朋友的錢以後 直接跟我說要拿去還爸爸債務 這樣我多給他土地 持分土地 不就被騙了 因為當時他是口頭答應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之父親過世後遺留:

  • 遺產:兩棟房產、一塊土地、一塊持分土地、勞退金137萬元、債權67萬元(父親借予朋友,已受償)
  • 債務:200多萬元

委任人與其兄協議:

  1. 兩棟房產對分
  2. 兄長負責清償債務
  3. 委任人將土地及持分土地分割予兄長
  4. 兄長口頭承諾將勞退金137萬元及債權67萬元平分予委任人
  5. 委任人同意先由兄長領取上述款項

爭議點:兄長領取款項後,拒絕依口頭約定平分,主張需用於清償父親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遺產分割之法律性質

(一)遺產分割協議之效力

  1. 書面與口頭協議之效力
  •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遺產分割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協議亦生效力
  • 惟口頭協議之舉證責任較為困難
  1. 本案協議之法律定性
  • 委任人與兄長間之協議,應屬於遺產分割協議
  • 協議內容包含:房產對分、債務由兄長負擔、土地歸兄長所有、勞退金及債權平分

(二)協議內容之公平性檢視

依題示,委任人讓與之土地價值「遠遠超過債務」,若兄長又獨得勞退金及債權款項,可能違反公平原則。

二、兄長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債務清償責任

  1. 繼承人之債務責任
  •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責,非以固有財產清償
  1. 本案債務清償分析
  • 200多萬債務應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負擔
  • 若協議由兄長單獨負擔,應有相對應之補償
  • 委任人已讓與土地作為補償,價值若已超過債務之半,兄長可能不得再主張需用勞退金清償

(二)兄長行為可能構成之法律問題

  1. 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
  • 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 兄長承諾平分款項後反悔,可能構成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 委任人可能得請求履行給付義務或損害賠償
  1.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若認定兄長無法律上原因取得全部款項,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 委任人可能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 詐欺之可能性
  • 若兄長自始即無意履行平分承諾,僅為取得委任人同意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 可能構成民法第92條之詐欺
  •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惟需證明兄長主觀上之詐欺故意

三、刑事責任之可能性

若兄長自始無意履行,以詐術使委任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土地,可能涉及: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兄長施用詐術(虛偽承諾平分)、委任人陷於錯誤、委任人因而交付財產(土地)、兄長具不法所有意圖
  • 惟舉證困難,需證明兄長主觀上自始無意履行
  1. 實務建議
  • 以民事途徑為主
  • 刑事告訴為輔助手段
  • 可產生施壓效果

四、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1. 口頭協議之舉證困難
  • 應積極蒐集間接證據
  • 尋找證人作證
  • 以存證信函誘使兄長回應(回應內容可作為證據)
  1. 相關證據類型
  • 直接證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錄音檔案、見證人證詞
  • 間接證據: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資料、債務清償證明、勞保局給付證明、銀行匯款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證據保全)

(一)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內容:

  1. 敘明事實:父親過世時間、遺產內容、雙方協議內容、委任人已履行之部分、兄長承諾但未履行之部分
  2. 法律主張:依遺產分割協議,兄長應給付勞退金68.5萬元(137萬÷2)及債權款33.5萬元(67萬÷2),合計應給付102萬元
  3. 催告履行:定相當期限(建議15-30日)請求給付,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4. 保留權利:保留請求損害賠償、利息等一切權利

寄送方式:

  • 至郵局辦理存證信函(一式三份)
  • 保留郵局收據及存根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直接證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錄音檔案、見證人證詞
  2. 間接證據: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資料、債務清償證明、勞保局給付證明、銀行匯款紀錄

二、協商階段

(一)家族協商

  1. 尋求長輩或親友協助調解
  • 說明協議內容及兄長違約情形
  • 強調家族和諧之重要性
  • 提出合理解決方案
  1. 重新計算公平分配
  • 考量房產、土地、持分土地、勞退金、債權及債務之總價值
  • 依應繼分比例計算每人應得份額
  • 評估現況分配是否公平

(二)調解程序

若協商不成,建議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優點:

  • 免收費用
  • 程序簡便,就近辦理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可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方式:

  • 向兄長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
  • 填寫調解聲請書
  •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三、訴訟階段

(一)訴訟類型選擇

  1. 給付之訴
  • 訴訟標的:請求給付102萬元(或依實際計算之金額)
  • 請求權基礎:主張遺產分割協議之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6條、第229條);備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
  1. 確認之訴(若有必要)
  • 確認兄長應給付之金額
  • 確認遺產分割協議之內容

(二)訴訟策略

  1. 舉證責任分配
  • 委任人應證明:雙方有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內容包含平分勞退金及債權款項、委任人已履行義務(土地移轉)、兄長未履行義務
  1. 證據方法
  • 人證:協議時在場之親友、知悉協議內容之家族成員
  • 書證:存證信函、通訊紀錄、土地登記資料、財產價值證明
  • 勘驗: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1. 訴訟上和解
  • 訴訟中仍可尋求和解
  • 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保全程序

若擔心兄長脫產,應聲請假扣押:

  1. 假扣押要件(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 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1. 假扣押標的:兄長名下不動產、銀行存款、其他財產

  2. 擔保金:需提供請求金額1/3之擔保金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

  1. 請求權時效:一般債權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本案尚無時效問題
  2. 撤銷權時效:詐欺撤銷權自知悉後1年(民法第93條),若欲主張撤銷,應儘速行使

(二)務必簽署書面協議

無論採取何種解決方式,最終達成協議時,一定要簽署書面文件,內容應明確、具體,建議公證或至少有見證人。

肆、結論

一、法律評估

  1. 委任人之主張應具有相當理由
  • 遺產分割協議雖為口頭,仍應屬有效
  • 兄長承諾平分款項後反悔,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 委任人讓與之土地價值若確實遠超債務,兄長主張需用於清償債務可能顯不合理
  1. 勝訴可能性評估
  • 關鍵在於舉證:能否證明口頭協議之存在及內容
  • 若有充分證據(通訊紀錄、證人等),勝訴機會可能較高
  • 若僅有委任人單方陳述,舉證可能困難

二、建議處理順序

優先順序:

  1. 證據保全(最重要)
  2. 發送存證信函(固定證據、催告履行)
  3. 家族協商(成本最低、關係維護)
  4. 調解程序(免費、快速、有執行力)
  5. 民事訴訟(最後手段)

三、最佳策略

建議採取「軟硬兼施」策略:

  1. 軟性手段:透過家族長輩或親友施壓、強調手足親情及父親遺願、提出合理之和解方案
  2. 硬性手段:發送存證信函展現決心、明確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必要時提起訴訟
  3. 時間掌握:給予兄長合理考慮時間(2-4週)、避免過度拖延(以免證據滅失)、保持行動彈性

四、特別提醒

  1. 務必簽署書面協議:無論採取何種解決方式,最終達成協議時,一定要簽署書面文件,內容應明確、具體,建議公證或至少有見證人
  2.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行、所有溝通保留紀錄、不要有威脅或恐嚇言論
  3.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律師可協助評估證據強度、撰寫法律文件、出庭辯論、談判協商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時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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