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上發文目前居住在社宅衛生環境與公共安全的事情,如衛生環境大門口遍地的菸蒂、一樓公用電梯的髒亂、廣場倒塌半年不處理的路樹,並付影片圖片,文章內容配文如下:社宅的租屋代管真的要慎選啊 搬來快一年,環境衛生一直維持在差不多的狀態,從沒真正改善過。 最後一張照片的倒木(其實不只一棵)是六月颱風後倒下的,到現在還安靜地躺著,可能成為新的裝置藝術了吧 期間我有依規定向管理單位反映過一些問題。 結果在我沒有任何違規紀錄的情況下,被通知房間「另有規劃」、合約到期不續租。 當然也可能只是巧合啦 反正我也不知道是不是 總之想入住類似社宅的高雄人,真的自己多多留意喔 只是分享我的居住經驗,給需要的人參考。(發文前就被說不續租了,非發文後),然後有記者來詢問能不能授權影片等等給他,如果我答應了會犯法嗎?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發文反映所居住社會住宅之衛生環境與公共安全問題(包含菸蒂、電梯髒亂、倒塌路樹等),並附上影片圖片作為佐證。發文前已收到管理單位通知合約到期不續租,理由為房間「另有規劃」。現有記者詢問是否可授權使用相關影片圖片進行報導,當事人擔心授權予記者應否涉及法律問題。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在網路上發文反映社會住宅環境問題,應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社會住宅之環境維護涉及公共利益,當事人反映居住環境問題應屬合法之公共事務監督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當事人陳述客觀環境事實,並有影像證據支持,且未指名道姓攻擊特定個人,應屬對公共服務品質之合理評論。若所述內容真實、以善意發表言論、以合理方式進行公共監督且未逾越必要範圍,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當事人發文若係基於維護居住品質及公共利益,而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符合誠信原則。
若管理單位因當事人反映問題而決定不續租,可能涉及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管理單位應說明「另有規劃」之具體內容,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可能被認定為不當終止租約。
建議當事人向管理單位發函要求書面說明「另有規劃」之具體內容及不續租之合法依據,並保留所有往來文件。必要時可向社會住宅主管機關申訴,反映疑似報復性不續租情事。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當事人自行拍攝之影片圖片,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攝影著作)及第7款(視聽著作)規定,應屬受保護之著作。當事人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當事人為著作財產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新聞報導社會住宅環境問題應屬時事報導,在報導必要範圍內,記者得利用相關著作。
綜合上述分析,當事人授權記者使用影片圖片應不會犯法,理由如下:
當事人為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有權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新聞報導社會住宅環境問題屬於公共利益事項,符合著作權法第49條時事報導之規定。
影片圖片若僅拍攝公共環境(菸蒂、電梯、路樹),未涉及他人肖像或隱私,應不構成侵害他人權利。
拍攝公共區域環境問題,非洩露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應屬合法監督公共服務品質之行為。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建議當事人與記者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約定: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建議採非專屬授權方式,保留當事人對著作之控制權,避免喪失對著作之利用權利。
建議確認影片圖片內容:
若有拍攝到他人,應注意是否可辨識身分,以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權或隱私權。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若影片圖片拍攝到他人且可辨識身分,可能涉及肖像權或隱私權問題。建議確認影片內容,若有拍攝到他人,應評估是否需取得同意或進行模糊處理。
建議檢視租約內容,確認是否有禁止拍攝或公開環境資訊之約定。若無相關限制,拍攝公共區域環境問題應不違反租約義務。
建議與記者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約定授權範圍,包括:
建議與記者確認報導角度與內容,確保報導客觀平衡,避免過度渲染或扭曲事實。
建議保存:
建議向管理單位發函要求說明「另有規劃」之具體內容,並要求提供不續租之合法依據,保留所有往來文件。
建議確認:
考量管理單位之決定可能涉及不當,建議:
若確認為報復性不續租,可能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包括:
建議繼續記錄環境問題及管理單位之回應(或不回應),建立完整時間軸。
考量聯繫其他有相同困擾之住戶,或尋求民意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住宅權益團體協助。
授權記者報導可能增加社會關注,有助於促使管理單位改善,也可能對不續租決定產生影響。
考量與其他住戶共同監督管理品質,集體向主管機關反映問題。
可提供社會住宅管理改善建議,促進社會住宅制度完善。
建議了解承租人權利義務,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若確定不續租,建議及早規劃下一步居住安排,同時可進行法律救濟程序。
關於當事人授權記者使用影片圖片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10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當事人為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且新聞報導社會住宅環境問題屬於公共利益事項,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得利用相關著作,應不會犯法。
關於網路發文行為,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應受言論自由保障。若所述內容真實且有證據支持,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關於不續租決定,若管理單位因當事人反映問題而不續租,依民法第148條規定,可能涉及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建議向主管機關申訴,並保留法律救濟權利。
建議當事人與記者簽訂書面授權契約,明確授權範圍與條件,並持續保存證據,包括環境問題照片、與管理單位往來紀錄、不續租通知等,以備後續可能之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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