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經常辱罵學生導致學生無法上課,學生或家長可以怎麼辦?

該名老師常以羞辱式的口吻辱罵學生,導致有學生因受不了其話語,有一陣子無法專心上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教師長期以羞辱式口吻辱罵學生,導致學生因受不了其言語攻擊,有一段時間無法專心上課的情形。本案需探討教師行為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以及學生或家長可採取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 公然侮辱罪之可能成立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客觀要件分析:
  • 「公然」要件:教師在課堂上辱罵學生,係在全班同學面前為之,應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 「侮辱」行為:羞辱式言語若涉及人格貶抑、嘲諷等內容,可能構成侮辱行為
  1. 主觀要件分析:
  • 教師明知在課堂上辱罵學生會貶損其人格尊嚴,可能具有侮辱故意
  1. 本案初步判斷:
  • 若教師確實以羞辱式口吻辱罵學生,且內容涉及人格貶抑,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 告訴權之行使

依據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始得偵辦。

特別注意: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若被害學生為未成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可能成立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 人格權之侵害:
  • 教師羞辱式言語可能侵害學生之人格權、名譽權
  • 造成學生精神痛苦,無法專心上課,影響學習權益
  1. 損害賠償範圍:
  • 財產上損害:如因此需接受心理諮商之費用
  • 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僱用人連帶責任之可能成立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學校為教師之僱用人,對教師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 除非學校能證明已盡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

三、行政責任部分

(一) 教師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1. 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 依據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本案分析:

  • 長期以羞辱式言語辱罵學生,可能構成「霸凌」行為
  • 導致學生無法專心上課,已造成心理上之侵害
  • 若情節嚴重,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可能適用教師法第14條規定
  • 若造成身心侵害但未達嚴重程度,應可能適用教師法第15條規定
  • 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 教育基本法之保障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本條明確保障學生不受霸凌行為侵害之權利
  • 教師以羞辱式言語對待學生,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三)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適用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規定,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教師對學生之言語霸凌,學校應啟動調查機制
  • 確認屬實後,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蒐集證據:
  • 其他同學之證詞
  • 學生受影響之具體事證(如成績下滑、心理諮商紀錄等)
  • 注意:若欲錄音、錄影,應注意合法性問題
  1. 校內申訴:
  • 向學校輔導室或學務處反映
  • 請求學校啟動調查機制
  •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出申訴

二、行政救濟途徑

  1. 向學校提出申訴:
  • 依學校申訴制度提出正式申訴
  • 要求學校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1. 向教育主管機關檢舉:
  • 向縣市教育局(處)提出檢舉
  • 請求教育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1. 申請調解:
  •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
  • 尋求雙方和解之可能

三、司法救濟途徑

  1. 刑事告訴: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注意: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可撤回告訴
  1. 民事訴訟:
  •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 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可一併對學校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

四、其他建議

  1. 心理輔導:
  • 安排學生接受專業心理諮商
  • 協助學生走出心理陰影
  • 相關費用可作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
  1. 轉班或轉學:
  • 若情況嚴重,可考慮申請轉班
  • 避免學生持續受到二次傷害
  1. 和解協商:
  • 在不影響學生權益前提下
  • 可考慮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 要求教師道歉並承諾改善
  1. 預防再犯:
  • 要求學校加強教師輔導知能
  • 建立有效監督機制
  • 保障其他學生權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教師以羞辱式言語對待學生,已侵害學生之人格權、學習權,可能涉及刑事上之公然侮辱罪、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並可能違反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建議被害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1. 優先採取校內申訴途徑,要求學校依法處理
  2. 同步蒐集相關證據,保障後續救濟權益
  3. 視情況決定是否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4. 重視學生心理健康,適時安排專業輔導

教育工作者應以愛心、耐心對待學生,任何形式之言語暴力或羞辱行為,均不應被容忍。學生之人格尊嚴與學習權益,應受到法律之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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