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商店員與客人發生爭執,因為在交易完成後客人抓一把筷子隨意丟棄,導致我有一樣商品沒給客人,而我因此想與客人取消交易並退款給客人,但客人並不願意所以報警處理,事後客人對我提告侵佔,請問該注意哪些才不會被提告成功。
本案涉及超商店員與客人間之交易糾紛。客人於交易完成後有不當行為(抓取並丟棄筷子),店員發現有一項商品未交付予客人,遂提議取消交易並退款,惟客人拒絕並報警處理。事後客人對店員提出侵占罪告訴。
關鍵事實: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侵占罪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二)主觀要件
(一)持有關係之認定
本案中,商品確實因交易完成而所有權移轉予客人,店員未交付該商品,形式上確有「持有他人之物」的狀態。
(二)不法所有意圖之欠缺
然而,本案關鍵在於店員應無「不法所有意圖」:
主動提議退款:店員發現疏失後,立即提議取消交易並退款,顯示其無意占有該商品,反而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無隱匿行為:店員並未隱瞞商品未交付之事實,而是主動告知並提出處理方式。
民事糾紛性質:本案本質上應屬「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而非刑事侵占。
欠缺犯罪故意:店員係因疏忽未交付商品,並非故意不交付而據為己有。
(三)法律錯誤認知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本案中,店員可能因不諳法律而未能妥善處理交易糾紛,但此項法律錯誤認知並不影響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實務上認為,侵占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單純的民事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不構成侵占罪。若行為人主動提出返還或補償方案,更難認定有不法所有意圖。
雖應不構成刑事侵占,但店員可能面臨:
(一)積極抗辯要點
(二)偵查階段注意事項
(一)主動履行義務
(二)和解協商
(一)公司層面
(二)個人層面
刑事部分:
民事部分:
本案應不構成刑法侵占罪,理由如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侵占罪之指控,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情資料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後續發展而定。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