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超商店員與客人發生爭執,因為在交易完成後客人抓一把筷子隨意丟棄,導致我有一樣商品沒給客人,想等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我提告侵佔,請問該注意哪些才不會被提告成功。
本案涉及超商店員與客人間之交易糾紛。客人於交易完成後,因抓取筷子並隨意丟棄之行為,導致店員有一項商品未交付予客人。店員欲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店員提出侵佔告訴。本意見書旨在分析相關法律責任,並提供避免侵佔罪成立之具體建議。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
(2)主觀要件
本案中,店員因職務關係持有超商商品。客人付款後,該商品所有權應移轉予客人,店員對該商品之持有性質轉變為「持有他人之物」。此部分應符合侵佔罪之客觀要件。
關鍵在於店員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考量店員並非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保留商品,而是因交易過程發生爭執,欲等待警察到場釐清事實,此行為應不符合侵佔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本案較偏向民事給付遲延或契約履行爭議,而非刑事侵佔問題。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與侵佔罪之區別在於:
本案店員係基於職務關係合法持有商品,客人付款後未取得商品,應屬侵佔罪之討論範疇,而非竊盜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店員並未施用詐術使客人交付財物,客人係基於買賣契約支付價金,應不涉及詐欺罪。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本案情形:
關鍵在於商品未交付之原因:
客人已付款但未取得全部商品,其民事權利包括:
(1)請求履行給付義務
(2)請求返還價金
(3)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交易是否完成」:
若認為客人付款後交易即完成,則商品所有權已移轉予客人,店員未交付商品可能構成侵佔
若認為商品交付為買賣契約之重要給付義務,在商品實際交付前,交易尚未完全履行完畢
實務見解傾向認為: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履行應分別觀察。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在完成交付前,買受人雖取得所有權,但出賣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店員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報警處理,此行為之法律評價:
若客人有不當行為(如丟棄筷子、破壞店內物品),店員得主張在釐清責任前暫緩交付
店員主動報警,顯示其欲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而非擅自處分或據為己有
此情形應屬民事契約履行爭議,而非刑事侵佔問題
若客人行為造成店內損害(如丟棄筷子、破壞物品),可考慮:
關於本案店員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之行為,考量店員並非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是因客人不當行為導致交易中斷,且已報警處理,應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佔罪。本案較偏向民事契約履行爭議,建議透過以下方式處理:
立即與客人協調,提出交付商品或退款方案,化解刑事告訴可能
保全完整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交易紀錄、報警紀錄,以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若遭檢察官偵查或起訴,應積極答辯並提出有利證據,主張欠缺犯罪構成要件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加強員工訓練,預防未來類似情形發生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店員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而是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已尋求公權力介入處理。透過完整證據保全、適當法律主張及積極和解態度,應可避免侵佔罪之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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