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亂丟筷子我沒給商品,被告侵佔罪怎麼辦?

我是超商店員與客人發生爭執,因為在交易完成後客人抓一把筷子隨意丟棄,導致我有一樣商品沒給客人,想等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我提告侵佔,請問該注意哪些才不會被提告成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超商店員與客人間之交易糾紛。客人於交易完成後,因抓取筷子並隨意丟棄之行為,導致店員有一項商品未交付予客人。店員欲等待警察到場處理,事後客人對店員提出侵佔告訴。本意見書旨在分析相關法律責任,並提供避免侵佔罪成立之具體建議。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一)侵佔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佔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1)客觀要件

  • 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
  • 變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

(2)主觀要件

  • 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 故意

(二)本案情形之法律評價

  1. 持有關係之認定

本案中,店員因職務關係持有超商商品。客人付款後,該商品所有權應移轉予客人,店員對該商品之持有性質轉變為「持有他人之物」。此部分應符合侵佔罪之客觀要件。

  1. 不法所有意圖之判斷

關鍵在於店員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若店員係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已報警處理,顯示其並非意圖據為己有或永久剝奪客人之所有權
  • 店員主動尋求公權力介入,欲透過合法途徑釐清爭議,此舉應可證明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
  • 若店員事後願意在釐清事實後交付商品或退款,更可強化其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主張
  1. 本案應不構成侵佔罪之理由

考量店員並非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保留商品,而是因交易過程發生爭執,欲等待警察到場釐清事實,此行為應不符合侵佔罪之主觀構成要件。本案較偏向民事給付遲延或契約履行爭議,而非刑事侵佔問題。

(三)其他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 竊盜罪之區辨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與侵佔罪之區別在於:

  • 竊盜罪:行為人原不持有該物,而破壞他人持有關係取得之
  • 侵佔罪:行為人原已合法持有該物,嗣後變持有為所有

本案店員係基於職務關係合法持有商品,客人付款後未取得商品,應屬侵佔罪之討論範疇,而非竊盜罪。

  1. 詐欺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店員並未施用詐術使客人交付財物,客人係基於買賣契約支付價金,應不涉及詐欺罪。

二、民事責任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中:

  • 客人選購商品並結帳,為要約
  • 店員收款,為承諾
  • 雙方就交易內容達成合意,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二)給付義務之履行

  1. 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本案情形:

  • 若因客人抓取筷子並丟棄之行為,導致交易過程中斷,致店員未能完成商品交付
  • 此情形應屬給付遲延,而非給付不能
  • 店員作為債務人,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延給付,客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1. 可歸責性之判斷

關鍵在於商品未交付之原因:

  • 若係因客人不當行為(丟棄筷子)導致交易中斷,可歸責性應由客人負擔
  • 若店員因客人行為而暫停交付,並已報警處理,應屬合理因應措施
  • 若店員無正當理由拒絕交付,則可歸責性由店員負擔

(三)客人之權利主張

客人已付款但未取得全部商品,其民事權利包括:

(1)請求履行給付義務

  • 依買賣契約請求店員交付商品

(2)請求返還價金

  • 若店員拒絕交付商品,客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3)請求損害賠償

  • 若因店員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客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

(一)交易是否完成之認定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交易是否完成」:

  1. 若認為客人付款後交易即完成,則商品所有權已移轉予客人,店員未交付商品可能構成侵佔

  2. 若認為商品交付為買賣契約之重要給付義務,在商品實際交付前,交易尚未完全履行完畢

實務見解傾向認為: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履行應分別觀察。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之義務,在完成交付前,買受人雖取得所有權,但出賣人仍負有給付義務。

(二)店員保留商品之正當性

店員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報警處理,此行為之法律評價:

  1. 若客人有不當行為(如丟棄筷子、破壞店內物品),店員得主張在釐清責任前暫緩交付

  2. 店員主動報警,顯示其欲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而非擅自處分或據為己有

  3. 此情形應屬民事契約履行爭議,而非刑事侵佔問題

參、處理建議

一、避免侵佔罪成立之注意事項

(一)保留完整證據

  1. 監視器畫面
  • 保存交易過程之完整錄影
  • 證明客人抓取筷子並丟棄之行為
  • 證明因此導致商品未能交付之因果關係
  1. 交易紀錄
  • 收銀機之交易明細
  • 證明客人購買之品項及數量
  • 確認哪項商品未交付及其價值
  1. 證人證詞
  • 在場其他店員或客人之證詞
  • 證明爭執發生之經過及雙方行為
  1. 報警紀錄
  • 保留報警之通聯紀錄或報案三聯單
  • 證明店員主動尋求公權力介入
  • 顯示並無據為己有之意圖

(二)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1. 事後處理態度
  • 表明願意在釐清事實後交付商品或退款
  • 未將商品挪作私用或販售他人
  • 商品仍保存於店內,未遭處分
  1. 主動聯繫客人
  • 透過適當管道(如超商總部、律師)聯繫客人
  • 提出交付商品或退款之和解方案
  • 展現解決爭議之誠意
  1. 說明保留商品之理由
  • 詳細陳述交易過程及客人不當行為
  • 說明因客人行為導致交易中斷
  • 強調報警處理係為釐清事實,非拒絕給付

(三)主張民事糾紛性質

  1. 契約履行爭議
  • 本案應屬買賣契約履行過程之爭議
  • 因客人不當行為導致交付中斷
  • 非刑事侵佔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1. 可歸責性之抗辯
  • 若客人有破壞店內物品、丟棄筷子等不當行為
  • 店員得主張給付遲延之可歸責性由客人負擔
  • 或主張在釐清責任前有權暫緩交付

二、刑事程序因應策略

(一)偵查階段之應對

  1. 收到傳票時
  • 務必準時出庭,切勿無故缺席
  • 攜帶相關證據資料(監視器畫面、交易紀錄、報警紀錄)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說明
  1. 偵訊時之陳述重點
  • 詳細說明事發經過,包括客人不當行為
  • 強調保留商品係因交易糾紛,並已報警處理
  • 說明無不法所有意圖,願意交付商品或退款
  • 主張本案屬民事糾紛,非刑事侵佔
  1. 提出有利證據
  • 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明客人不當行為及交易中斷之因果關係
  • 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商品價值及未交付之品項
  • 提供報警紀錄,證明主動尋求公權力介入
  • 提供事後聯繫客人之紀錄,證明願意解決爭議

(二)請求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1. 欠缺犯罪構成要件
  • 主張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符合侵佔罪之主觀要件
  • 店員係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已報警處理
  • 事後願意交付商品或退款,顯無據為己有之意圖
  1. 本案屬民事糾紛
  • 本案應屬買賣契約履行爭議
  • 因客人不當行為導致交付中斷
  • 應循民事途徑解決,非刑事問題
  1. 已與客人達成和解(若有)
  • 若已與客人達成和解,交付商品或退款
  • 客人撤回告訴或表示不追究
  • 請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若遭起訴之因應

  1. 委任律師辯護
  • 建議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 針對侵佔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
  • 提出有利證據及法律見解
  1. 辯護重點
  • 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 本案屬民事糾紛
  • 已盡力解決爭議
  1. 爭取緩刑或輕判
  • 若法院認定構成犯罪,爭取緩刑宣告
  • 強調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和解等有利情狀

三、民事因應策略

(一)若客人提起民事訴訟

  1. 承認買賣契約存在
  • 不爭執買賣契約之成立
  • 承認有交付商品之義務
  1. 說明未交付之正當理由
  • 詳細陳述客人不當行為及交易中斷之經過
  • 主張因客人可歸責事由導致給付遲延
  • 或主張在釐清責任前有權暫緩交付
  1. 願意履行給付義務
  • 表明願意交付商品或退還價金
  • 提出和解方案
  • 爭取庭外和解

(二)反訴可能性評估

若客人行為造成店內損害(如丟棄筷子、破壞物品),可考慮:

  1. 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 提出損害證明(如清潔費用、物品損壞)
  1. 主張抵銷
  • 若客人請求返還價金或賠償損害
  • 店員得主張以損害賠償債權抵銷

四、立即處理建議

(一)主動聯繫客人

  1. 透過適當管道
  • 透過超商總部或客服部門聯繫
  • 或委任律師發函
  • 避免直接接觸,以免產生新的糾紛
  1. 提出和解方案
  • 表明願意交付商品或退還價金
  • 說明保留商品之理由
  • 尋求雙方都能接受之解決方式
  1. 化解刑事告訴
  • 若能與客人達成和解,請求撤回告訴
  • 或請求客人出具不追究之意見書
  • 提供予檢察官參考

(二)尋求第三方協助

  1. 超商總部或客服部門
  • 向公司報告此事
  • 尋求公司協助處理
  • 由公司出面與客人協調
  1. 消費者保護單位
  • 提議雙方至消保單位協調
  • 尋求公正第三方調解
  • 透過正式管道解決爭議
  1.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 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可作為刑事不起訴或緩刑之參考

五、預防未來類似情形

(一)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1. 交易確認機制
  • 收款後逐項確認商品
  • 請客人當場清點
  • 避免事後爭議
  1. 糾紛處理流程
  • 遇客訴時之標準處理程序
  • 何時應報警、何時應通知主管
  • 如何保全證據
  1. 證據保全措施
  • 確保監視器正常運作
  • 重要交易過程留存紀錄
  • 建立完整之交易追蹤系統

(二)加強員工訓練

  1. 客訴處理技巧
  • 如何安撫客人情緒
  • 如何妥善處理糾紛
  • 避免衝突擴大
  1. 法律風險意識
  • 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 知悉何種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
  • 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1. 情境模擬演練
  • 定期舉辦教育訓練
  • 模擬各種可能情境
  • 提升員工應變能力

肆、結論

關於本案店員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之行為,考量店員並非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是因客人不當行為導致交易中斷,且已報警處理,應不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佔罪。本案較偏向民事契約履行爭議,建議透過以下方式處理:

  1. 立即與客人協調,提出交付商品或退款方案,化解刑事告訴可能

  2. 保全完整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交易紀錄、報警紀錄,以證明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3. 若遭檢察官偵查或起訴,應積極答辯並提出有利證據,主張欠缺犯罪構成要件

  4.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委任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5.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加強員工訓練,預防未來類似情形發生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店員並無不法所有意圖,而是因交易糾紛暫時保留商品,並已尋求公權力介入處理。透過完整證據保全、適當法律主張及積極和解態度,應可避免侵佔罪之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法規如有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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