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劃為都市計畫道路設停車位,沒通知我怎麼救濟?

有一筆私人土地被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被里辦公室向主管機關申請劃設路邊停車位,且未通知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參與現場會勘,請問該土地所有權人該如何救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私人土地被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後,里辦公室向主管機關申請劃設路邊停車位,且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現場會勘之爭議。土地所有權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性質分析

本案涉及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依里辦公室申請,在私人土地上劃設路邊停車位之行政處分,應屬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二、程序瑕疵問題

(一)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會勘之合法性疑慮

  1.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案中,在私人土地上劃設路邊停車位,可能涉及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收益權利之限制,主管機關於作成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 例外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惟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本案若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上述例外情形(例如: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限制權利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等),可能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部分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及主管機關之認定而定。

  1.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土地所有權人為直接利害關係人,其土地使用權益可能受到影響。若主管機關未通知其參與會勘,且無法證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之例外情形,應可能構成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

(二)都市計畫道路與停車位劃設之關係

  1. 土地雖被劃設為都市計畫道路,但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在未經徵收或價購前,所有權仍屬私人。

  2. 在私人土地上劃設停車位,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權之限制,應踐行完整之行政程序。

三、適用法律救濟程序

(一)訴願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土地所有權人應先向作成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 訴願期間

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1. 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2. 訴願理由

  • 程序可能違法(未通知利害關係人參與會勘)
  • 可能侵害土地所有權
  • 可能欠缺法律依據或逾越權限
  1. 訴願程序

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

  • 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第2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第3項:「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 第4項:「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二)行政訴訟程序

若訴願遭駁回或逾期不為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1. 管轄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本案若涉及之處分性質及影響程度較輕微,可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向地方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若不適用簡易程序,則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1. 訴訟類型
  • 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劃設停車位之行政處分
  • 確認訴訟: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或無效
  1. 起訴期間

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同條第2項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四、其他可能之救濟途徑

(一)國家賠償

若因劃設停車位導致土地使用受限或財產損失,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

  • 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第3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土地所有權人可能考慮依此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二)民事救濟

若認為權利受侵害,亦可能考慮循民事途徑請求排除妨害或損害賠償,惟此部分需視具體情況及法律關係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蒐集證據

  1. 確認是否收到任何會勘通知或行政處分書
  2. 拍攝現場停車位劃設情形
  3. 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確認所有權狀態
  4. 向主管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相關行政程序卷宗

(二)發函主管機關

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達異議,要求:

  1. 說明劃設停車位之法律依據
  2. 提供完整行政程序資料
  3. 說明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會勘之理由

二、正式救濟程序

(一)提起訴願(建議優先採行)

訴願書應載明事項

  1. 訴願人基本資料: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
  2. 原行政處分機關:劃設停車位之主管機關
  3. 訴願標的:劃設路邊停車位之行政處分
  4. 訴願理由:
  • 程序可能違法: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會勘,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
  • 實體可能違法:在未徵收之私人土地上劃設停車位,可能侵害所有權
  • 可能欠缺法律授權或逾越權限
  1. 證據方法:土地所有權狀、現場照片、相關函文等
  2. 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

注意事項

  • 確認訴願期間(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 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 保留送達證明

(二)提起行政訴訟

若訴願遭駁回,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狀應載明事項

  1. 當事人:
  • 原告:土地所有權人
  • 被告:原處分機關(劃設停車位之主管機關)
  1. 訴之聲明: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 事實及理由:
  • 詳述案件經過
  • 說明程序及實體可能違法事由
  • 引用相關法條
  1. 證據方法:檢附所有相關證據

  2. 管轄法院:視案件性質,向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三、時效管理

  • 訴願: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利害關係人自知悉時起算,但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 行政訴訟: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但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 國家賠償: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策略建議

(一)優先順序

  1. 第一階段:發函主管機關表達異議,要求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2. 第二階段:考量提起訴願,爭取行政體系內部救濟
  3. 第三階段:若訴願不成,考量提起行政訴訟
  4. 平行處理:視情況評估是否進行國家賠償或其他救濟

(二)訴訟策略

  1. 程序違法主張
  • 主張未通知參與會勘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 強調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此為較易證明之攻擊點
  1. 實體違法主張
  • 土地未經徵收,所有權仍屬私人
  • 劃設停車位可能構成對所有權之不當限制
  • 可能欠缺法律明確授權
  1. 損害賠償主張
  • 若有實際損害,可評估計算因停車位劃設導致之土地使用價值減損
  • 蒐集鑑價資料或專家意見

(三)和解可能性

在訴願或訴訟過程中,可評估與主管機關和解之可能性:

  1. 要求撤銷停車位劃設
  2. 協商徵收或價購土地
  3. 請求適當補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可能受到影響,主管機關在劃設停車位過程中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會勘,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建議土地所有權人:

  1. 立即行動:儘速向主管機關表達異議,並蒐集相關證據
  2. 依法救濟:考量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主張程序及實體可能違法
  3. 保留權利:若訴願不成,應評估於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4. 多元救濟:視情況評估是否併行國家賠償或其他救濟程序

現行法制已建立完整之行政救濟體系,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用此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注意事項

  1.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資訊作成,實際情況仍需視完整卷證資料而定
  2. 各項法定期間均為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救濟權利,務必注意時效
  3.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及主張完整
  4. 本意見書所引法條如有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5.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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