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劃設機車停車格後,造成機車亂停車影響住戶出入、住家環境吵雜、出入複雜,是否已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所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
本案涉及地方主管機關於特定區域劃設機車停車格後,引發周邊住戶反映該停車格設置造成下列影響:
(1)機車亂停車影響住戶出入 (2)住家環境噪音問題增加 (3)人員出入複雜影響居住安寧
住戶質疑主管機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應否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規定之立法目的。
依停車場法第15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
本條文之立法目的,依停車場法第1條規定:「為加強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經營、管理及獎助,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可知,停車場法係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為主要目的。
第15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採取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整理巷道,其目的應在於:
(1)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 (2)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
本條文使用「得」之文字,屬授權性規定,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限。
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地方主管機關雖享有劃設停車位之裁量權限,惟其行使仍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2)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3)不得構成裁量怠惰、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
若行政機關之裁量行為違反授權目的,或雖未逾越裁量範圍但違反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可能構成裁量瑕疵。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條確立行政行為應遵守比例原則,包含三項子原則:
(1)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平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停車場法第15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劃設停車位,其目的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
本案若主管機關劃設機車停車格後,確實造成下列情形:
(1)機車亂停現象加劇,影響住戶車輛進出 (2)住家環境噪音問題增加 (3)人員出入複雜化,影響居住安寧
則該劃設行為可能與立法目的相悖,應屬未能達成「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之目的,反而造成交通秩序惡化;同時亦未能「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反而影響住戶居住安寧與生活品質。
若上述事實確實存在,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法規授權目的之裁量瑕疵。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本案應檢驗主管機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應否符合比例原則:
劃設停車格之目的應在於整頓交通秩序。若劃設後反而造成機車亂停、影響住戶出入等交通秩序惡化之情形,則該手段可能不具適當性,未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若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方案可達成相同目的,例如:
(1)調整停車格位置,遠離住宅主要出入口 (2)減少停車格數量 (3)改劃部分區域為禁停區 (4)加強違規停車取締
則主管機關應選擇對住戶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案。
應衡量停車便利性之公共利益與住戶居住安寧之私人權益。若劃設停車格所造成之損害(影響出入、噪音、安寧受損)與欲達成之利益(提供停車空間)顯失均衡,則可能違反衡平性原則。
若機車亂停車影響住戶出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機車駕駛人若有上述違規停車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法取締處罰。若主管機關未善盡取締責任,導致違規停車情形嚴重,可能構成行政怠惰。
若住家環境噪音問題涉及妨害生活安寧,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若機車停放造成之噪音足以妨害住戶生活安寧,住戶可向警察機關反映,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
若主管機關劃設停車格之行為確實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之授權目的,或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0條之規定,構成裁量瑕疵,該行政處分可能屬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受影響之住戶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對該劃設停車格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若訴願決定仍不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或課予主管機關調整、取消停車格設置之義務。
建議住戶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1)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影,記錄機車亂停、影響出入之具體情形,並註記拍攝時間 (2)若涉及噪音問題,可記錄噪音發生時間、頻率,必要時可委請專業機構測量分貝數值 (3)收集其他受影響住戶之證詞或陳述 (4)保存任何與主管機關溝通之書面資料
建議住戶可先以書面向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如交通局或交通處)提出陳情,內容應包括:
(1)詳述停車格設置後對住戶造成之具體影響 (2)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3)說明該劃設行為可能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立法目的及比例原則 (4)請求主管機關重新評估並調整或取消停車格設置
若主管機關對陳情未為適當處理或拒絕改善,可考量後續法律救濟途徑。
若主管機關對陳情未為適當回應,或明確拒絕調整,住戶可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訴願。訴願應於知悉行政處分或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為之,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
訴願理由應主張:
(1)劃設停車格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之立法目的 (2)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 (3)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構成裁量濫用
若訴願決定仍不服,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考量之訴訟類型包括:
(1)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劃設停車格之行政處分 (2)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負有調整或取消停車格設置之義務
(1)聯合其他受影響住戶共同反映 (2)要求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議或說明會 (3)尋求民意代表協助協調
向主管機關建議較為可行之替代方案:
(1)調整停車格位置,避免設置於住宅主要出入口附近 (2)適度減少停車格數量 (3)改善停車格設計,例如設置緩衝區或綠帶 (4)加強違規停車之取締與管理
(1)針對機車亂停車行為,可向警察機關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處理 (2)若噪音問題嚴重,可向警察機關或環保機關反映,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處理
關於主管機關劃設機車停車格之行為應否違反停車場法第15條規定,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1)形式上,地方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第15條規定,享有劃設停車位之裁量權限,該授權具有法律依據。
(2)實質上,若劃設停車格後確實造成機車亂停、影響住戶出入、環境噪音增加、居住安寧受損等情形,且與停車場法第15條「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之立法目的相悖,則該劃設行為可能構成違反法規授權目的之裁量瑕疵。
(3)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若劃設停車格之手段未能達成整頓交通秩序之目的(違反適當性原則)、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方案而未採用(違反必要性原則)、或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之利益顯失均衡(違反衡平性原則),則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主管機關裁量權行使應否適當之爭議,建議住戶應先蒐集具體事證,透過陳情方式要求主管機關重新評估。若主管機關未為適當處理,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救濟成功之關鍵在於具體舉證證明劃設停車格確實違反法定目的且不符比例原則。
同時,建議住戶可針對違規停車行為向警察機關檢舉,要求加強取締;若涉及噪音問題,可向相關機關反映,以多元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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