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忘記取貨 賣家說要提告我已經去備案了 到底會不會被告 第一次我買有取貨第二次我是線上付款但我忘記取貨 賣家說要提告我 聯繫律師要求求償 我問求償 他又說不要求償就是要提告我
依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您已完成線上付款,買賣契約應已有效成立。
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已履行支付價金義務,但未履行受領標的物義務。
您未取貨應屬「受領遲延」。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中,若賣家已提出給付(商品已備妥供取貨),而您未能受領,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若因您未取貨導致賣家受有損害,賣家可能主張之損害應包括: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分析:您僅是「忘記取貨」,並非故意詐騙,應不具詐欺犯意。且第一次交易正常完成,更可證明您應無詐欺意圖。因此,本案可能不構成詐欺罪。
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原則上不構成刑事犯罪。若賣家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可能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賣家以「提告」威脅您支付不合理金額,且其言詞已達使您心生畏懼之程度,可能涉及恐嚇相關規定。惟實務上仍須視具體情節判斷。
賣家先稱「求償」後又稱「不求償只提告」,顯示其法律主張應尚未明確,可能僅為施壓手段。
即使賣家提起民事訴訟,您可能需負擔之責任應僅限於:
賣家若主張損害賠償,應負舉證責任。
若賣家要求賠償,建議您可主張僅願負擔:
「非常抱歉因疏忽忘記取貨,造成您的困擾。我已完成付款,並非故意不取貨。關於補償,我願意負擔合理的保管費用或商品損失,但請提供具體金額及證明。若金額合理,我願意立即處理,希望能和平解決此事。」
若透過網購平台交易:
若賣家持續以提告威脅:
賣家提告對其應不利,多為施壓手段之可能性較高。
若情況有以下發展,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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