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遺產該配偶先拿一半還是大家均分?

請問繼承法院分割所有物,繼承人有配偶及2位子女,有人主張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再給子女分,而有人主張所有人均分,法院會判給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遺產分割之爭議。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及2位子女共3名繼承人,就遺產分割方式產生歧見:

  • 一方主張:配偶應先取得遺產二分之一,剩餘二分之一再由2位子女均分
  • 另一方主張:配偶與2位子女應就全部遺產三等分

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須由法院裁判分割。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應繼分

(一)法定繼承人之確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中,被繼承人遺有配偶及2位子女,子女屬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

(二)配偶應繼分之計算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本案中,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同為繼承,依上開規定,配偶之應繼分應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三)具體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共3人:配偶1人、子女2人
  • 每人應繼分:1/3
  • 配偶應繼分:1/3
  • 每位子女應繼分:各1/3

二、「配偶先拿二分之一」主張之法律檢視

(一)可能之混淆概念

主張「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可能混淆以下法律概念: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為夫妻財產制中之權利,與繼承無關。此係針對「夫妻財產」,非「遺產」。

  2. 特留分制度: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非二分之一。配偶先取二分之一之規定,僅適用於民法第1144條第2款「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之情形。

(二)本案不適用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規定

民法第1144條第2款規定:「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本案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並非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繼承人,不適用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規定

三、遺產之公同共有與分割

(一)遺產之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3名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

(二)遺產分割請求權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不受時效限制。

(三)遺產分割之方法

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若被繼承人未以遺囑定有分割方法,法院應依法定應繼分比例進行分割。

四、法院判決方向

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明確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應平均分配。法院進行遺產分割時,應依此規定之應繼分比例為準。

法院應判決:配偶與2位子女各取得遺產三分之一。

五、繼承債務之處理

(一)繼承人之責任範圍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繼承人間之債務分擔

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若被繼承人有債務,各繼承人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負擔。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明確主張法定應繼分

  1. 向法院主張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子女應平均繼承
  2. 每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3. 提出民法第1144條各款規定之比較,說明本案不適用第2款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規定

(二)提出相關證據

  1.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 繼承系統表
  3. 遺產清冊(包括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
  4. 戶籍謄本證明繼承人身分及親屬關係
  5. 確認無其他繼承人(如代位繼承人)

(三)釐清對方主張之法律依據

  1. 要求對方說明「配偶先拿二分之一」之法律依據
  2. 指出其可能混淆民法第1144條第1款與第2款之適用情形
  3. 說明本案繼承人為第一順序,不適用配偶取得二分之一之規定

二、協議分割之可能性

(一)嘗試調解或和解

  1. 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於訴訟中進行和解
  2. 說明法定應繼分之規定,促使對方理解法律立場
  3. 強調訴訟之時間成本與家族關係維護

(二)協議分割之優點

  1. 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2. 可彈性處理遺產(如不動產由特定人取得,其他人取得金錢補償)
  3. 避免家族關係進一步惡化
  4. 可依實際需求調整分割方式

三、遺產分割方式之選擇

(一)原物分配

各繼承人按應繼分取得遺產之一部,適用於遺產可分割且各繼承人均有使用需求之情形。

(二)變價分配

將遺產變賣後,按應繼分分配價金,適用於遺產不易分割或繼承人無使用需求之情形。

(三)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多遺產,給付其他繼承人金錢補償,適用於特定繼承人有使用需求且有能力補償之情形。

建議依遺產性質(如不動產是否可分割、是否有人實際居住使用等)選擇適當方式。

四、注意事項

(一)確認全部遺產範圍

  1. 調查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存款、股票、債權等
  2. 注意是否有遺漏之財產
  3. 確認是否有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之贈與財產應計入遺產

(二)處理債務問題

  1. 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有債務
  2.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間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債務

(三)確認是否有代位繼承情形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若子女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應注意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之代位繼承問題。

(四)遺產分割後之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遺產分割後,若發現遺產有瑕疵或權利受侵害,各繼承人應負擔保責任。

肆、結論

關於本案遺產分割方式之爭議,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明確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同為繼承時,應繼分應平均分配。本案中,配偶與2位子女各應取得遺產三分之一,而非配偶先取得二分之一。

法院應會判決支持「所有人均分」之主張,即配偶與每位子女各取得遺產三分之一。

考量本案涉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

  1. 堅持法定應繼分之主張,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與子女各取得三分之一
  2. 提出完整之遺產清冊及相關證據
  3. 考慮透過調解或和解方式解決,以維護家族和諧並節省訴訟成本
  4. 若進行訴訟,應確保全體繼承人均參與訴訟程序
  5. 依遺產性質選擇適當之分割方式(原物分配、變價分配或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6. 注意被繼承人債務之處理,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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