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偽造財務資料簽約,我能否撤銷合約並提告詐欺?

有張保單是2019年簽署。保單內容當初業務說只要在簽名處簽名即可,其餘資料都是業務回去填寫。因為年繳納金額高達50萬,故當初業務員來只有口頭承諾若繳不出來可以停繳並領回。但直到2024年自己打電話到保險公司問才知不是如業務當初簽約所說。 再進一步查詢才發現當初簽約的財務狀況被業務誇大填寫偽造本人財產。 是否可以提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保險契約糾紛。當事人於2019年簽署年繳保費高達50萬元之保險契約,簽約時業務員要求僅在簽名處簽名,其餘資料由業務員自行填寫,並口頭承諾若繳不出保費可停繳並領回。惟當事人於2024年致電保險公司查詢後,始發現實際契約內容與業務員當初說明不符,且要保書上之財務狀況遭業務員誇大填寫,疑似偽造當事人財產資料。當事人詢問是否可提起法律追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相關罪責

  1.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0條)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業務員在要保書上擅自填寫不實之財務資料,若該等資料確屬虛偽且足以生損害,應可能構成本罪。惟實務上仍須審酌業務員填寫時之主觀意圖、填寫內容與事實差距程度,以及是否確實足生損害等要件。

  1. 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5條)

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保險業務員屬從事業務之人,若明知當事人財務狀況與其填載內容不符,仍登載於要保書上,且足以生損害,應可能成立本罪。

(二)詐欺罪責(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業務員以不實話術(如口頭承諾可隨時停繳領回)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簽約並交付保費,應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惟口頭承諾部分若無錄音或其他證據,舉證上可能面臨困難。

(三)追訴時效

上述罪名之追訴權時效均為10年(刑事訴訟法第80條),本案2019年簽約,至今尚未逾追訴時效,當事人仍得提起刑事告訴。

二、民事責任

(一)意思表示之撤銷

  1. 被詐欺之撤銷權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案若業務員確有以不實說明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簽約,當事人應可主張因被詐欺而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

  1. 撤銷權之行使期間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本案當事人於2024年發現真相,撤銷權之一年期間應自2024年起算,目前尚未罹於時效,惟應儘速行使以免逾期。

(二)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要保書上之財務資料若非當事人真意,且業務員明知而仍填載,該部分意思表示應可能屬虛偽,惟是否構成「通謀」,仍須視具體情況認定。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業務員若故意以不法行為侵害當事人權益,當事人應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已繳保費之返還、利息損失等。

  1. 僱用人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業務員為保險公司之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當事人權利,保險公司應可能與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1. 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若契約經撤銷或無效,保險公司受領保費即無法律上原因,應返還已繳保費。

三、保險法規範

(一)據實說明義務

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同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要保書上之不實記載係業務員擅自填寫,並非當事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此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應難以本條規定對當事人主張解除契約,反而應由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不當行為負責。

四、金融消費者保護

本案涉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包括誠信原則、適合性原則及廣告招攬規範等。業務員之不當招攬行為,可能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措施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證據保全措施:

(1)調閱並保存完整保險契約正本及要保書影本

(2)蒐集所有繳費收據及往來文件

(3)整理個人真實財務狀況證明文件(如所得稅申報資料、財產清單等),以證明要保書記載與事實不符

(4)若有簽約時在場人員,可請其作證

(5)詳細記錄簽約過程及發現問題之時間點

二、申訴管道

建議循序採取以下申訴途徑:

(1)向保險公司客服部門正式申訴,要求調查業務員不當行為

(2)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且具準司法效力)

(3)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舉

(4)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保險公司,主張撤銷契約並請求返還已繳保費

三、法律訴訟

若申訴無法獲得滿意結果,建議考慮:

(1)提起刑事告訴:對業務員提出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等告訴

(2)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契約、返還保費及損害賠償,被告應包括保險公司及業務員

(3)可考慮先提刑事告訴取得有利證據,再提民事訴訟,或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四、時效注意事項

特別提醒:

(1)撤銷權應於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此為最短時效,應優先注意

(2)刑事追訴權時效為10年,目前尚有約5年時間

(3)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後2年內,自損害發生時起10年內

考量撤銷權時效最短,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五、和解協商

若保險公司願意協商,建議爭取:

(1)撤銷契約並全額返還已繳保費

(2)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3)適當之補償

協商時可善用業務員涉及刑事責任、保險公司可能遭金管會裁罰等因素作為籌碼。

肆、結論

關於本案業務員在要保書上擅自填寫不實財務資料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等罪責。民事部分,當事人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應得撤銷契約,並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向業務員及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費及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情節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議當事人:

(1)立即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2)以存證信函主張撤銷契約

(3)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4)同步提起刑事告訴以增加協商籌碼

(5)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權利

特別提醒,撤銷權之行使期間僅一年,應儘速採取行動以免逾期。實際處理時,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針對具體事證進行詳細評估,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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