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保險業務員在處理保單申請時,涉嫌誇大或偽造客戶財務資料之情事。委託人詢問是否可對該業務員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關於保險業務員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應先釐清以下事實:
(1)業務員填寫財務資料時,是否經客戶授權或同意
(2)填寫之內容與實際財務狀況差異程度
(3)客戶是否知悉並簽名確認該等資料
若業務員未經客戶同意或授權,擅自填寫不實之財務資料,且該保單申請書屬私文書性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應符合下列要件:
若上述事實明確,業務員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保險業務員屬於從事業務之人,若明知財務資料不實而登載於保單申請書上,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若業務員明知客戶財務資料不實,仍登載於保單申請書,可能成立本罪。
若業務員偽造或登載不實後,進而將該文書提出供保險公司審核使用,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若業務員偽造財務資料之目的係為使客戶通過保險公司審核標準,進而賺取保險佣金,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承保,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詐欺罪:
若因業務員偽造資料導致客戶日後理賠遭拒,或需繳納超出負擔能力之保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客戶可請求業務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保險契約可能因要保書記載不實而發生效力問題,惟若係業務員擅自為之,非出於客戶之故意或過失,客戶應可主張不受影響。
業務員可能面臨:
(1)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懲處
(2)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罰
(3)業務員資格之撤銷或停止
建議保留下列證據:
(1)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罪名可包括: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2)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
(1)向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已繳保費損失、未來可能之理賠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2)評估是否一併向保險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1)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可透過金管會網站線上檢舉或以書面向保險局提出
(2)向保險公會檢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以書面正式通知保險公司業務員之不當行為,要求保險公司調查並提出處理方案
(2)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1)時效問題
(2)舉證責任
(3)保險契約效力
若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應評估是否接受,可爭執係業務員之行為,非要保人之過失。
(4)和解可能性
評估是否接受保險公司或業務員之和解方案,和解內容應包含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關於保險業務員誇大或偽造財務資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若進而提出供保險公司審核,應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若業務員係未經授權擅自製作,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外,若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建議委託人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於告訴期間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可評估民事求償及向主管機關檢舉之可行性。由於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判斷、民事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以及與保險公司之協商談判,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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