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偽造填寫保單資料,我能告他偽造文書罪嗎?

保單的財務資料被業務員誇大偽造填寫。那可以告業務員偽造文書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保險業務員在處理保單申請時,涉嫌誇大或偽造客戶財務資料之情事。委託人詢問是否可對該業務員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偽造文書罪之適用可能性

關於保險業務員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應先釐清以下事實:

(1)業務員填寫財務資料時,是否經客戶授權或同意

(2)填寫之內容與實際財務狀況差異程度

(3)客戶是否知悉並簽名確認該等資料

若業務員未經客戶同意或授權,擅自填寫不實之財務資料,且該保單申請書屬私文書性質,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應符合下列要件:

  • 客觀上製作內容虛偽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保險公司或客戶本人
  • 主觀上具有偽造之故意

若上述事實明確,業務員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可能性

保險業務員屬於從事業務之人,若明知財務資料不實而登載於保單申請書上,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成立要件包括:

  • 行為人須為從事業務之人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若業務員明知客戶財務資料不實,仍登載於保單申請書,可能成立本罪。

(三)行使偽造文書罪

若業務員偽造或登載不實後,進而將該文書提出供保險公司審核使用,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詐欺罪之可能性

若業務員偽造財務資料之目的係為使客戶通過保險公司審核標準,進而賺取保險佣金,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承保,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詐欺罪:

  • 業務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佣金收入)
  • 以詐術(偽造財務資料)使保險公司陷於錯誤
  • 保險公司因此承保並給付佣金

二、民事責任

(一)對客戶之損害賠償責任

若因業務員偽造資料導致客戶日後理賠遭拒,或需繳納超出負擔能力之保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客戶可請求業務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可能包括:

  • 已繳納之保費損失
  • 未來可能之理賠損失
  • 其他因契約無效所生之損害

(二)保險契約效力問題

保險契約可能因要保書記載不實而發生效力問題,惟若係業務員擅自為之,非出於客戶之故意或過失,客戶應可主張不受影響。

三、行政責任

業務員可能面臨:

(1)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懲處

(2)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罰

(3)業務員資格之撤銷或停止

參、處理建議

一、蒐證建議

建議保留下列證據:

  • 保單申請書正本或影本
  • 與業務員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實際財務狀況之證明文件(薪資單、扣繳憑單、財產清單等)
  • 若有代簽名情形,可進行簽名筆跡鑑定
  • 若有其他在場人士或受害客戶,可請求作證

二、刑事告訴途徑

(1)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罪名可包括:

  •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2)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民事求償途徑

(1)向業務員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已繳保費損失、未來可能之理賠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2)評估是否一併向保險公司請求連帶賠償

四、向主管機關檢舉

(1)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舉,可透過金管會網站線上檢舉或以書面向保險局提出

(2)向保險公會檢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五、與保險公司協商

(1)以書面正式通知保險公司業務員之不當行為,要求保險公司調查並提出處理方案

(2)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六、注意事項

(1)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 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2)舉證責任

  • 需證明業務員確有偽造或登載不實之行為
  • 需證明該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3)保險契約效力

若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應評估是否接受,可爭執係業務員之行為,非要保人之過失。

(4)和解可能性

評估是否接受保險公司或業務員之和解方案,和解內容應包含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保險業務員誇大或偽造財務資料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若進而提出供保險公司審核,應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若業務員係未經授權擅自製作,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外,若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可能另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建議委託人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於告訴期間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可評估民事求償及向主管機關檢舉之可行性。由於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判斷、民事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以及與保險公司之協商談判,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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