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3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已完成公同共有登記但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現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房屋,詢問是否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分該不動產。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3位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於系爭房屋應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係指多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並無個別之應有部分,而是全體繼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權。
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規定明確要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本案僅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未達全體3位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無法直接處分該房屋。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該條文僅適用於「分別共有」之情形,不適用於「公同共有」。理由在於:
因此,本案若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變賣房屋,應不符合該條文之適用要件。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各繼承人享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不受時間限制。透過遺產分割程序,可將公同共有關係轉換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進而解決本案之處分問題。
遺產分割可採取以下方式:
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就其取得之部分,對其他繼承人負有擔保責任,確保分割之公平性。
考量公同共有物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規定,建議優先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協調,說明變賣房屋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尋求全體同意之可能性。
若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直接處分系爭房屋,此為最簡便快速之方式。
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可考慮先辦理遺產分割:
召開繼承人會議,討論遺產分割方案。可能之方案包括:
若能達成協議,應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協議過程遇有困難,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據以辦理相關登記。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得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之利益,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可能之分割方法包括:
考量本案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若提起裁判分割訴訟,可主張變價分割較符合多數繼承人意願及經濟效益。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在遺產分割前,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遺產,以維護遺產之完整性。
若被繼承人遺有債務,應注意:
依民法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後,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如經債權人同意移歸特定繼承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各繼承人可免除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若有繼承人曾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於遺產分割時應予歸扣計算,以確保分割之公平性。
建議2位同意變賣之繼承人,主動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了解其不同意變賣之原因。可能之考量包括:
了解原因後,可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例如:
在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過程中,可評估以下方案之可行性:
若經溝通後,第3位繼承人仍不同意變賣,但願意進行遺產分割,建議儘速召開繼承人會議,討論遺產分割方案。
協議分割之優點:
協議分割應注意事項:
若協議過程遇有困難,可考慮聲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
提起裁判分割訴訟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應備妥以下文件: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均應注意相關稅務問題:
建議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進行適當之稅務規劃。
在處理過程中,若擔心其他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可考慮: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處分及遺產分割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合法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關於本案2位繼承人是否可依土地法規定變賣房屋,經分析後認為:
系爭房屋目前屬公同共有性質,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處分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僅適用於分別共有,不適用於公同共有,因此本案應無法直接適用該條文
本案僅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未達全體3位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無法直接處分該房屋
考量上述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順序:
優先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協調,尋求全體同意之可能性
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應儘速辦理遺產分割,將公同共有轉換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遺產分割可優先嘗試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則聲請調解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可提起裁判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准許變價分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順利解決遺產處分問題。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令及所提供之案情作成,如有事實變更或法令修正,可能影響法律關係之判斷,屆時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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