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未分割,部分繼承人同意賣房,能直接變賣嗎?

有3位繼承人,其一幫忙辦理完公同共有,但還未分割,此時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房屋,可依照土地法變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3位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已完成公同共有登記但尚未辦理遺產分割。現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房屋,詢問是否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處分該不動產。

貳、法律分析

一、遺產公同共有之法律性質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3位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對於系爭房屋應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公同共有係指多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並無個別之應有部分,而是全體繼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權。

二、公同共有物處分之法律限制

(一)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此規定明確要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本案僅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未達全體3位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無法直接處分該房屋。

(二)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適用性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然而,該條文僅適用於「分別共有」之情形,不適用於「公同共有」。理由在於:

  1. 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並無應有部分可言
  2. 土地法第34條之1係以「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
  3. 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因此,本案若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變賣房屋,應不符合該條文之適用要件。

三、遺產分割之相關規定

(一)遺產分割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各繼承人享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不受時間限制。透過遺產分割程序,可將公同共有關係轉換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進而解決本案之處分問題。

(二)遺產分割之方法

遺產分割可採取以下方式:

  1. 協議分割: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自行決定分割方法
  2. 調解分割: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合意
  3. 裁判分割:協議不成時,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三)遺產分割後之效力

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就其取得之部分,對其他繼承人負有擔保責任,確保分割之公平性。

四、本案可能之處理途徑

(一)尋求全體繼承人同意

考量公同共有物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之規定,建議優先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協調,說明變賣房屋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尋求全體同意之可能性。

若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直接處分系爭房屋,此為最簡便快速之方式。

(二)辦理遺產分割

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可考慮先辦理遺產分割:

  1. 協議分割方式

召開繼承人會議,討論遺產分割方案。可能之方案包括:

  • 將系爭房屋分配予同意出售之2位繼承人,並給予第3位繼承人其他遺產或金錢補償
  • 協議由特定繼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其他繼承人取得相當價值之補償
  • 全體同意將房屋變價後分配價金

若能達成協議,應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1. 調解程序

若協議過程遇有困難,可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據以辦理相關登記。

  1. 裁判分割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得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法院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之利益,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可能之分割方法包括:

  • 原物分配:將房屋分配予特定繼承人
  • 變價分配:將房屋拍賣後分配價金
  • 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由部分繼承人取得房屋,並給付其他繼承人金錢補償

考量本案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若提起裁判分割訴訟,可主張變價分割較符合多數繼承人意願及經濟效益。

五、相關程序注意事項

(一)遺產管理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在遺產分割前,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遺產,以維護遺產之完整性。

(二)債務處理

若被繼承人遺有債務,應注意:

  1. 依民法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後,未清償之被繼承人債務,如經債權人同意移歸特定繼承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各繼承人可免除連帶責任

  2. 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三)生前贈與之歸扣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若有繼承人曾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於遺產分割時應予歸扣計算,以確保分割之公平性。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優先處理)

  1. 與第3位繼承人進行溝通協調

建議2位同意變賣之繼承人,主動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了解其不同意變賣之原因。可能之考量包括:

  • 對房屋有特殊情感
  • 認為售價不合理
  • 希望保留不動產
  • 其他個人因素

了解原因後,可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例如:

  • 提供專業不動產估價報告,說明合理售價
  • 提出其他補償方案
  • 說明變賣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1. 評估各種可能方案

在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過程中,可評估以下方案之可行性:

  • 由2位繼承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給付第3位繼承人相當之金錢補償
  • 由其中1位繼承人單獨取得房屋,其他繼承人取得金錢補償
  • 調整售價或出售時機,尋求全體同意

二、中期建議(協議不成時)

  1. 辦理協議分割

若經溝通後,第3位繼承人仍不同意變賣,但願意進行遺產分割,建議儘速召開繼承人會議,討論遺產分割方案。

協議分割之優點: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
  • 可由繼承人自行決定分割方式
  • 較能兼顧各方需求

協議分割應注意事項:

  • 製作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 載明各繼承人分得之財產項目及價值
  • 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
  • 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處理相關稅務問題
  1. 聲請調解

若協議過程遇有困難,可考慮聲請調解:

  • 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免費)
  • 向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之優點:

  • 有中立第三人協助溝通
  • 調解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 程序較訴訟簡便
  • 費用較訴訟低廉

三、長期建議(最終手段)

提起裁判分割訴訟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可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1. 訴訟準備

應備妥以下文件: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遺產清冊(包含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
  • 不動產所有權狀及謄本
  • 不動產估價資料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訴訟策略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訴訟策略:

  • 主張變價分割較符合經濟效益及多數繼承人意願
  • 說明房屋無法原物分配之理由(例如:面積不足分割、分割後價值減損等)
  • 提出專業估價報告,證明變價分割之合理性
  • 請求法院准許變賣後分配價金
  1. 注意事項
  • 分割遺產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
  • 訴訟費用依遺產價值計算,可能所費不貲
  • 訴訟程序較為冗長,通常需時數月至一年以上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四、其他建議事項

  1. 稅務規劃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均應注意相關稅務問題:

  • 遺產稅申報及繳納
  • 土地增值稅
  • 房屋交易所得稅
  • 贈與稅(若涉及補償)

建議諮詢會計師或稅務專家,進行適當之稅務規劃。

  1. 保全措施

在處理過程中,若擔心其他繼承人擅自處分遺產,可考慮:

  • 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1. 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處分及遺產分割等複雜法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合法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肆、結論

關於本案2位繼承人是否可依土地法規定變賣房屋,經分析後認為:

  1. 系爭房屋目前屬公同共有性質,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處分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2.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僅適用於分別共有,不適用於公同共有,因此本案應無法直接適用該條文

  3. 本案僅有2位繼承人同意變賣,未達全體3位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無法直接處分該房屋

考量上述情形,建議採取以下處理順序:

  1. 優先與第3位繼承人溝通協調,尋求全體同意之可能性

  2. 若無法取得全體同意,應儘速辦理遺產分割,將公同共有轉換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3. 遺產分割可優先嘗試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則聲請調解

  4. 若協議及調解均不成立,可提起裁判分割訴訟,請求法院准許變價分割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順利解決遺產處分問題。

本法律意見書係依據現行法令及所提供之案情作成,如有事實變更或法令修正,可能影響法律關係之判斷,屆時請另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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