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他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照片及帳號,並指控其為「小三」、「知三當三」、「小三下地獄」等言論,且遭受死亡威脅(「說要殺我」)。此行為涉及名譽侵害及人身安全威脅,可能構成多項刑事及民事責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公然: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侮辱: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及帳號,符合「公然」要件;「小三」、「知三當三」、「小三下地獄」等言詞具明顯貶抑性質,屬於對當事人人格之抽象謾罵。綜合上述事實,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意圖散布於眾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3)所指摘之事實非真實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照片及文字,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指控當事人「當小三」、「知三當三」屬於具體事實之指摘,且該指控足以毀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若該指控非屬實,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可阻卻違法。惟私人感情糾紛通常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依同條項但書規定,縱使所言為真實,仍不能阻卻違法。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致生危害於安全
本案中,行為人表示「說要殺我」,明確屬於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當事人。若此恐嚇言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致生危害於安全,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但仍建議當事人主動提出告訴,以利案件進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行為人故意在公開場所散布不實言論並公開當事人照片及帳號,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並指控其為「小三」,嚴重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且散布範圍涉及不特定多數人,情節應屬重大。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1)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具體情節酌定,考量因素包括侵害情節、散布範圍、對當事人影響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行為人登報道歉、刊登判決書主文、刪除所有不實言論及照片等
考量本案涉及死亡威脅,建議當事人: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儘速辦理。
可向警察機關、檢察署提出告訴,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需委任律師)。
建議同時對下列罪名提出告訴: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3)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或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6個月內提起自訴(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2)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刊登判決書主文等) (3)請求刪除或移除不實言論及照片
精神慰撫金可依個案情節請求,一般案件約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具體金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散布範圍、對當事人影響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行為人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暫時停止侵害行為。
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可同時進行,刑事判決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但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結果拘束。
若行為人願意和解,可考慮以下條件:
和解後可撤回刑事告訴(告訴乃論部分),但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辦。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評估證據強度、撰寫告訴狀或起訴狀、出庭辯護或代理訴訟、爭取最佳權益。
名譽受損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心理治療費用可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
關於本案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及帳號,並指控為「小三」等言論,且發出死亡威脅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部分,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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