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當小三還被威脅殺害、公開貼照片,我能告誹謗罪和恐嚇罪嗎?

被毀謗說當小三 說要殺我 還在公開的地方貼上我的照片和帳號 說我知三當三 小三下地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他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照片及帳號,並指控其為「小三」、「知三當三」、「小三下地獄」等言論,且遭受死亡威脅(「說要殺我」)。此行為涉及名譽侵害及人身安全威脅,可能構成多項刑事及民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部分

(一)公然侮辱罪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分析

(1)公然: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侮辱: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等方式,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或嘲弄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及帳號,符合「公然」要件;「小三」、「知三當三」、「小三下地獄」等言詞具明顯貶抑性質,屬於對當事人人格之抽象謾罵。綜合上述事實,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誹謗罪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 構成要件分析

(1)意圖散布於眾 (2)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3)所指摘之事實非真實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照片及文字,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指控當事人「當小三」、「知三當三」屬於具體事實之指摘,且該指控足以毀損當事人之社會評價。若該指控非屬實,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

  1. 阻卻違法事由說明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可阻卻違法。惟私人感情糾紛通常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依同條項但書規定,縱使所言為真實,仍不能阻卻違法。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

  1. 法律依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構成要件分析

(1)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2)致生危害於安全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行為人表示「說要殺我」,明確屬於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當事人。若此恐嚇言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感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致生危害於安全,應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告訴期間與性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則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但仍建議當事人主動提出告訴,以利案件進行。

二、民事責任部分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行為人故意在公開場所散布不實言論並公開當事人照片及帳號,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 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並指控其為「小三」,嚴重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且散布範圍涉及不特定多數人,情節應屬重大。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

(1)精神慰撫金:金額由法院依具體情節酌定,考量因素包括侵害情節、散布範圍、對當事人影響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2)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要求行為人登報道歉、刊登判決書主文、刪除所有不實言論及照片等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證據保全

  1. 立即拍照或錄影保存公開場所張貼之照片及文字內容
  2.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訊息截圖(特別是恐嚇言論部分)
  3. 尋找目擊證人,請其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詞
  4. 若現場有監視器,應儘速向管理單位或警方調閱保存

(二)人身安全保護

考量本案涉及死亡威脅,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遭受恐嚇之情形
  2. 避免單獨行動,注意周遭環境安全
  3. 若感受到立即危險,可撥打110報案
  4. 必要時可評估是否符合聲請保護令之要件

二、刑事程序建議

(一)提出刑事告訴

  1. 時效性考量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為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儘速辦理。

  1. 告訴對象與方式

可向警察機關、檢察署提出告訴,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需委任律師)。

  1. 告訴罪名

建議同時對下列罪名提出告訴:

(1)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2)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3)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偵查階段配合

  1. 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予偵查機關
  2. 配合檢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3.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保障自身權益

(三)後續程序

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處分書後10日內聲請再議,或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6個月內提起自訴(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民事程序建議

(一)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

(1)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2)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刊登判決書主文等) (3)請求刪除或移除不實言論及照片

  1. 訴訟金額參考

精神慰撫金可依個案情節請求,一般案件約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具體金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散布範圍、對當事人影響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

(二)假處分聲請

若行為人持續散布不實言論,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暫時停止侵害行為。

(三)刑事與民事並行

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可同時進行,刑事判決結果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但民事訴訟不受刑事判決結果拘束。

四、和解可能性評估

若行為人願意和解,可考慮以下條件:

  1. 公開道歉並承認錯誤
  2. 立即刪除所有不實言論及照片
  3. 支付精神慰撫金
  4. 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
  5. 簽署和解書載明上述內容

和解後可撤回刑事告訴(告訴乃論部分),但恐嚇危害安全罪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辦。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時效限制

  1. 刑事告訴:6個月內(告訴乃論罪名)
  2. 民事請求權:2年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二)委任律師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協助評估證據強度、撰寫告訴狀或起訴狀、出庭辯護或代理訴訟、爭取最佳權益。

(三)心理支持

名譽受損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心理諮商協助。心理治療費用可列入損害賠償請求範圍。

(四)理性應對

  1. 避免與行為人發生肢體衝突或言語衝突,以免反遭對方提告
  2. 不要採取私力救濟或報復行為
  3. 一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肆、結論

關於本案行為人在公開場所張貼當事人照片及帳號,並指控為「小三」等言論,且發出死亡威脅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部分,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應:

  1. 立即保全證據,包含拍照、錄影及尋找證人
  2. 儘速提出刑事告訴,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
  3.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4. 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時報警處理
  5.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全案

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是最理性且有效的方式。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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