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動產不動產已辦公同共有,之後分割適用民法繼承篇還是共有篇?

請問繼承之動產與不動產,依土地法120條辦理公同共有,並已過到所有繼承人之名下,之後再分割是適用民法繼承篇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託人詢問繼承之動產與不動產,已依土地法第120條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並過戶至所有繼承人名下後,嗣後進行分割時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財產之公同共有性質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為繼承開始時之法定效果,無須另行辦理任何手續即當然發生。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形成公同共有關係,此種公同共有關係應持續至遺產分割完成為止。

土地法第120條規定繼承之土地應由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為繼承登記,此為繼承登記之程序性規定。辦理登記後,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簿上會記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此登記行為僅係確認繼承人已依法取得之權利,並非創設新的權利關係。

二、已辦理繼承登記後之分割法律適用

(一)公同共有關係之持續

雖已辦理繼承登記並過戶至全體繼承人名下,但在未進行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間仍維持民法第1151條所定之公同共有關係。此種公同共有關係具有以下特性:

  1. 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有公同共有權,而非對個別財產有特定應有部分
  2. 公同共有關係應持續至遺產分割完成為止
  3. 在分割前,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二)分割時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關於遺產分割,應優先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1. 分割請求權之依據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法律依據,各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不受時間限制。

  1. 分割方法之規範

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遺囑對於分割方法具有優先效力,繼承人應先檢視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指定分割方法。

  1.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

若無遺囑或遺囑未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得協議分割遺產。協議分割需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應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1. 與一般共有分割之區別

民法第828條第3項雖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惟繼承之公同共有屬「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應優先適用民法繼承編第1164條以下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而非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一般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三、遺產分割之相關規範

(一)債務處理

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遺產分割不影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二)繼承人間之債務扣還

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三)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四)分割後之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8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169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四、動產與不動產之分割程序

  1. 不動產部分:分割協議成立或裁判確定後,應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分割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2. 動產部分:分割協議成立或裁判確定後,依協議內容或判決主文交付即可,原則上無須辦理登記。但如有特殊動產(如汽車),應依相關法規辦理過戶登記。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分割方式

  1. 優先檢視遺囑

建議首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若有遺囑定有分割方法,依民法第1165條規定,應從其所定。

  1. 協議分割

若無遺囑或遺囑未定分割方法,建議全體繼承人先行協商,達成分割協議。協議分割具有以下優點:

(1)程序較為簡便快速 (2)可依繼承人實際需求彈性分配 (3)避免訴訟費用及時間成本

協議時應注意:

(1)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2)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 (3)協議內容應明確記載各繼承人分得之財產項目及範圍 (4)考量民法第1172條、第1173條關於債務扣還及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規定

  1. 裁判分割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裁判分割。聲請時應準備:

(1)遺產清冊 (2)不動產權狀或登記謄本 (3)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二、辦理分割登記

  1. 不動產部分

(1)協議分割: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 (2)裁判分割:持確定判決書及相關文件辦理登記

  1. 動產部分

(1)依協議內容或判決主文交付 (2)如有特殊動產(如汽車),應依相關法規辦理過戶

三、注意事項

  1. 特留分問題

分割時應注意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權利,避免侵害特留分而生爭議。

  1. 債務處理

考量民法第1153條、第1171條規定,遺產分割不影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連帶責任,但經債權人同意或經過五年期間,可能免除連帶責任。

  1. 稅務問題

(1)遺產稅應於分割前繳清或提供擔保 (2)分割後如有不動產移轉,應注意土地增值稅問題 (3)建議諮詢稅務專業人士

  1. 時效考量

雖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建議儘早處理,避免日後繼承人再發生繼承,使法律關係更趨複雜。

  1.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若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並於分割時扣除,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肆、結論

關於繼承之動產與不動產,即使已依土地法第120條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並過戶至全體繼承人名下,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適用民法繼承編第1164條以下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此係因繼承之公同共有屬民法第828條第3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應優先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特別規定,而非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一般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建議優先透過全體繼承人協議方式進行分割,協議時應注意民法第1172條、第1173條關於債務扣還及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規定,並製作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無法達成協議,再循裁判分割途徑處理。分割完成後,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注意民法第1168條、第1169條關於分割後擔保責任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地政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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