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母親目前居住於療養院,且母親本身尚有財產足以負擔療養院費用。然當事人之兄長卻對當事人提起未盡扶養義務之訴訟。本案涉及民法扶養義務之成立要件及範圍認定問題。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本案中,當事人與母親間屬直系血親關係,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
然而,扶養義務之成立須符合特定要件。本案關鍵在於受扶養權利人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
依題示情況:
若母親確實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則扶養義務尚未發生。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本案中,當事人與其兄長同為母親之子女,屬同一順序之扶養義務人。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即使未來母親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而需要子女扶養,當事人與兄長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共同分擔,而非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若未來確實產生扶養義務,其程度及方法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建議答辯重點:
若法院認定母親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建議在訴訟外先嘗試家族協商:
若協商不成,可聲請家事調解:
若母親意識清楚:
關於兄長提告當事人未盡扶養義務一事,考量母親目前尚有財產足以負擔療養院費用,扶養義務應尚未發生,建議當事人充分蒐集母親財產及療養費用相關證據,於訴訟中主張扶養義務未發生。
即使法院認定未來可能需要子女扶養,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兄弟二人應依經濟能力共同分擔,而非由當事人單獨負擔。
建議當事人: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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