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主管機關擬於巷道內劃設機車停車格,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都市計畫、消防安全及地方自治等多重法規範疇。本案需釐清主管機關劃設停車格之法律依據、應遵循之程序、技術規範及相關限制規定,特別是消防安全設備與救災通道之維護要求。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及管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條明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之道路分別設置之。
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為台北市道路交通管理之主管機關,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授權,應負責市區道路停車格位之規劃與設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巷道屬於道路範疇,原則上得劃設停車格,惟仍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及安全要求。
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消防栓、消防專用蓄水池、救災活動空間等消防安全設備,不得擅自遮蔽、阻塞或破壞。主管機關於巷道劃設停車格時,應確保不影響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條規定,該標準係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訂定,用以規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劃設停車格時應注意:
(1)距離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劃設停車格
(2)不得阻礙消防安全設備之正常運作
(3)應保持救災活動空間之暢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條規定,避難逃生設備包括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劃設停車格時應確保:
(1)不得遮蔽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標示設備
(2)不得阻礙避難器具之使用
(3)應維持緊急照明設備之可見性與功能性
若巷道劃設停車格涉及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1條規定,供室內停車空間使用之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此規定雖主要針對室內停車場,但於規劃巷道停車格時,仍應考量鄰近建築物之消防安全需求。
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實務上,消防車輛通行需要之淨寬應至少3.5公尺以上,以確保救災時車輛能順利進出。劃設停車格後,巷道剩餘寬度應符合此一要求。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至第184條規定,停車相關標線之設置應符合下列標準:
(1)停車格線應符合規定之尺寸、顏色及設置方式
(2)機車停車格寬度應為0.9公尺至1.0公尺
(3)停車格線應清晰可辨,並定期維護
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劃設停車格時應考量:
(1)道路寬度需足以容納停車格且不影響車輛通行
(2)應評估交通流量及尖峰時段之需求
(3)應確保消防救災及緊急通行之需要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8款規定,「道路」應維持一定寬度。若巷道屬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或私設通路,劃設停車格可能涉及建築法規之適用,應確保符合建築法第11條及第48條之規定。
若巷道為公有土地,主管機關依其管理權限,得逕行規劃劃設停車格,惟仍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若巷道為私有土地,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主管機關劃設停車格前應:
(1)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2)或依法定程序辦理徵收、撥用
(3)或認定該巷道已成為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私有土地成為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所有權人雖仍保有所有權,但已受限制。此情形下,主管機關得逕行劃設停車格,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避免過度限制所有權人之權利。
主管機關於劃設停車格前,應進行下列調查評估:
(1)實地勘查巷道寬度、交通流量
(2)評估對周邊居民通行之影響
(3)檢視是否有消防、救災需求
(4)確認土地權屬(公有或私有)
(5)評估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置情形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至第104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實務上應:
(1)公告劃設計畫,載明劃設位置、數量及理由
(2)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3)設置陳情管道,接受民眾反映
(4)綜合評估各方意見後作成決定
應會同相關單位辦理會勘:
(1)消防局:確認消防通道需求及消防安全設備配置
(2)建管單位:確認建築法規適法性
(3)里長及當地居民:瞭解實際需求與意見
(4)警察局交通大隊:評估交通安全影響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劃設停車格時應考量:
(1)適當性:劃設停車格應能達成改善停車問題之目的
(2)必要性: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之方式
(3)衡平性:劃設停車格所增進之公共利益應大於對居民通行權之限制
主管機關於決定是否劃設停車格時,應審酌下列因素:
(1)巷道寬度是否足夠
(2)停車需求之迫切性
(3)對消防救災之影響程度
(4)對居民通行之影響程度
(5)替代方案之可行性
(1)調閱地籍資料確認巷道為公有或私有
(2)若為私有土地,應確認是否為既成道路
(3)若非既成道路,應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或依法辦理徵收
(1)測量巷道實際寬度,建議使用專業測量儀器
(2)評估劃設停車格後剩餘通行寬度,建議至少保留3.5公尺以上淨寬供消防車輛通行
(3)計算可劃設之停車格數量,避免過度劃設
(4)評估停車格劃設對交通流量之影響
(1)會同消防局確認消防車輛通行需求
(2)標示消防栓位置,確保周邊5公尺內不劃設停車格
(3)確認是否為消防救災必要通道
(4)檢視鄰近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配置情形
(5)確保避難逃生設備不受影響
(1)發函通知當地里長及住戶,說明劃設計畫
(2)舉辦說明會聽取意見,並製作會議紀錄
(3)設置陳情管道並妥善回應,建立溝通機制
(4)對於反對意見應詳細記錄並評估其合理性
(1)召開會勘會議,邀集交通局、消防局、建管處等單位
(2)形成會勘紀錄作為決策依據
(3)對於各單位提出之意見應詳細記錄並納入考量
(4)若有爭議應協調達成共識
(1)製作劃設計畫書,載明劃設理由、位置、數量及預期效益
(2)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30日
(3)保留完整行政程序紀錄,包括會議紀錄、陳情意見及回應說明
(4)作成行政處分時應附理由
(1)若為私有土地且未取得同意,可能面臨民事訴訟及國家賠償請求
(2)建議先行確認土地性質,必要時尋求法律意見
(3)若有疑義應暫緩劃設,避免衍生爭議
(1)若影響消防救災,可能違反消防法規,並於災害發生時負擔責任
(2)建議保守評估,寧可少設以確保安全
(3)定期檢討消防安全需求,適時調整停車格配置
(1)充分溝通說明,避免引發陳情抗議
(2)設置試辦期間,保留調整彈性
(3)建立民眾反映機制,及時處理問題
若巷道條件不適合劃設停車格,建議評估下列替代方案:
(1)於鄰近較寬敞道路增設停車格
(2)規劃立體停車設施或地下停車場
(3)推動共享停車機制,提高停車格使用效率
(4)加強違規停車取締,提升現有停車格周轉率
(5)推動大眾運輸工具使用,減少停車需求
(1)定期檢討使用情形,評估停車格使用率
(2)建立民眾反映機制,及時處理問題
(3)適時調整劃設位置或數量,因應實際需求
(4)加強宣導正確停車觀念,避免違規停車
(5)定期會同消防局檢視消防安全需求
關於台北市主管機關於巷道內劃設機車停車格,應遵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
考量劃設停車格可能涉及消防安全、救災通道、土地權屬及居民通行權等多重法律關係,建議主管機關於劃設前應審慎評估巷道寬度、消防安全需求及土地權屬,特別應注意:
(1)確保消防車輛通行淨寬至少3.5公尺以上
(2)距離消防栓5公尺內不得劃設停車格
(3)不得影響避難逃生設備之功能
(4)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民意參與程序
(5)若為私有土地應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或確認為既成道路
建議主管機關於決策過程中充分考量比例原則,平衡停車需求與消防安全、通行權益之維護,並保留完整行政程序紀錄,以確保劃設之合法性與妥適性。若巷道條件不適合劃設停車格,應積極評估替代方案,以滿足民眾停車需求。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應依具體事實、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之專業判斷進行處理,必要時應諮詢合格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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