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言語霸凌患者人格,申請精神撫慰金,對方故意不工作怎麼辦?

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女),受到弟弟以患者家人名義言語霸凌並汙辱患者人格,申請精神撫慰金,雖相對人妻子是理髮店老闆娘,但相對人故意不找其他工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一名罹患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之女性患者(下稱「當事人」),其弟弟(下稱「相對人」)以患者家人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言語霸凌並侮辱其人格。當事人因此申請精神慰撫金賠償。相對人之配偶經營理髮店,但相對人本人故意不尋找其他工作。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審查相對人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1)不法侵害行為之存在

相對人以家人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言語霸凌並侮辱人格,此行為若達到侵害人格權、名譽權之程度,應屬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考量當事人患有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身心狀況較一般人脆弱,相對人明知此情況仍為言語霸凌,其行為之不法性更為明顯。

(2)故意或過失

相對人以家人名義進行言語霸凌並侮辱人格,若確有此事實,應可認定其具有故意。

(3)損害之發生

當事人因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精神上應受有痛苦,構成非財產上之損害。

(4)因果關係

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與當事人精神上痛苦間,若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侵權行為之要件應可成立。

(二)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可能侵害當事人之:

  • 人格權:侮辱人格之言語
  • 健康權:對患有重大傷病者造成精神壓力,可能影響病情
  • 名譽權:以家人名義進行霸凌,可能影響當事人社會評價

若情節重大,當事人應得依此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

法院審酌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應考量:

(1)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

  • 當事人:罹患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經濟能力可能受限
  • 相對人:故意不尋找工作,但其配偶經營理髮店,家庭經濟狀況應一併考量

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相對人配偶經營理髮店之收入,可作為評估相對人家庭經濟狀況之參考。

(2)加害程度

應考量言語霸凌之頻率、內容、嚴重程度,以及是否為持續性、長期性之侵害行為。以家人名義進行霸凌,對當事人心理傷害可能更深。

(3)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

當事人患有重大傷病,身心較脆弱,來自家人之霸凌,心理創傷可能更為嚴重,並可能影響病情控制及生活品質。

(4)其他情狀

包括相對人是否有悔意、是否曾道歉或採取補救措施、家庭關係之特殊性等。

(四)相對人賠償能力之認定

(1)「故意不找工作」之法律評價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不以加害人有賠償能力為要件。相對人故意不工作,不能作為免除或減輕責任之事由。

(2)影響精神慰撫金數額之酌定

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時,應考量加害人之經濟能力。相對人雖無工作,但應考量:

  • 其配偶經營理髮店之收入
  • 家庭整體經濟狀況
  • 相對人是否有其他財產或收入來源
  • 相對人之工作能力(有工作能力而故意不工作)

相對人雖無實際收入,但若具有勞動能力,其故意不工作之行為,不應作為減輕賠償金額之理由,法院可考量其「潛在」賺取收入之能力。

二、刑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係在公然之情況下為之,且內容足以貶損當事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二)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相對人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當事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可能涉及誹謗罪。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是否構成刑事責任,需視相對人言語霸凌之具體內容、方式及情境而定。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一)家庭暴力之定義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若相對人之言語霸凌達到精神虐待之程度,且雙方具有家庭成員關係(兄妹關係),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二)保護令之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當事人若認為有受家庭暴力之情形,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管轄法院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

(四)聲請方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五)審理程序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六)保護令內容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包括: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

(七)保護令有效期間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八)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蒐集

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完整證據,包括:

(1)言語霸凌之證據

  • 錄音、錄影檔案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簡訊、電子郵件
  • 證人證詞

(2)健康狀況證明

  • 重大傷病證明
  • 醫師診斷證明書
  • 就醫紀錄
  • 心理諮商或精神科就診紀錄(若有)

(3)精神痛苦之證明

  • 因言語霸凌導致病情惡化之醫療紀錄
  • 心理或精神狀況受影響之證明
  • 生活品質下降之具體事證

(4)相對人經濟狀況調查

  • 相對人配偶理髮店之營業狀況
  • 家庭收入證明
  • 相對人之財產狀況

二、法律途徑選擇

(一)民事訴訟

考量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金額應綜合考量當事人患有終身重大傷病、言語霸凌之持續性與嚴重性、來自家人之傷害等因素。

(二)刑事告訴

若相對人之言語內容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並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三)聲請保護令

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要件,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再為騷擾行為,以保護自身安全。

三、和解協商

建議評估是否先行和解協商。和解之優點包括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避免家庭關係進一步惡化、可較快獲得賠償。

和解條件建議包括:

(1)金錢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分期付款之可能性

(2)非金錢條件:相對人書面道歉、承諾不再為類似行為、保持適當距離

(3)和解書內容:明確記載侵權事實、賠償金額與給付方式、違約責任條款

四、其他建議

(一)心理支持

建議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加入病友支持團體、與其他家人溝通尋求支持。

(二)預防再次受害

建議減少與相對人單獨接觸、保留所有互動紀錄、必要時尋求社工或警察協助。

(三)長期規劃

建議評估是否需要調整居住安排、建立支持網絡、定期追蹤健康狀況。

肆、結論

關於相對人以家人名義對當事人進行言語霸凌並侮辱人格之行為,若事實明確且達到侵害人格權、名譽權之程度,應可成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考量當事人罹患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身心狀況較為脆弱,相對人之言語霸凌可能對當事人造成更嚴重之精神痛苦,建議當事人優先蒐集完整證據,並評估是否先行和解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同時,若相對人之言語內容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要件,亦可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安全。

相對人雖故意不尋找工作,但此不影響賠償責任之成立。法院於酌定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應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包括相對人配偶之收入)、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因素。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如需進一步協助,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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