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患者遭家人言語霸凌致病況惡化,能申請多少精神撫慰金?

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女),受到弟弟以患者家人名義言語霸凌並汙辱患者人格,相對人之言語霸凌及汙辱已達到使患者病況惡化,可能導致手須截肢,患者接受治療及檢查長達2個月以上,並且導致患者於一年前開過刀的部位需再次開刀,因此申請精神撫慰金,雖相對人妻子是理髮店老闆娘,但相對人卻故意不找其他工作,大致上能申請多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女性),遭其弟弟以患者家人名義進行言語霸凌並侮辱人格,致使病況惡化,可能面臨手部截肢風險,需接受治療及檢查長達2個月以上,並導致一年前開刀部位需再次手術。當事人擬對相對人(弟弟)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情形分析:

  • 加害行為:相對人以患者家人名義進行言語霸凌及人格侮辱
  • 故意或過失:言語霸凌行為應具故意
  • 不法性:侵害他人人格權及健康權
  • 損害結果:導致病況惡化、需再次手術、可能截肢
  • 因果關係:言語霸凌與病況惡化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若相對人確實以患者家人名義進行持續性言語霸凌,且明知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仍為侮辱人格之行為,應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健康權及人格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侵害權利類型

  • 健康權:導致免疫系統疾病患者病況惡化、需再次手術、可能截肢
  • 人格權:言語霸凌、人格侮辱行為侵害人格尊嚴

(二)精神慰撫金請求權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符合要件分析:

  • 不法侵害健康權:病況惡化、需再次手術、可能截肢
  • 不法侵害人格權:言語霸凌、人格侮辱
  • 情節重大:考量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遭家人持續言語霸凌,導致需再次手術且面臨截肢風險,情節應屬重大

本案若能證明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確實導致當事人病況惡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2. 精神慰撫金審酌標準

精神慰撫金金額之審酌,應考量下列因素:

(1)被害人方面:

  • 身分地位:終身免疫系統重大傷病患者
  • 所受痛苦程度:病況惡化、需再次手術、可能截肢、治療期間長達2個月以上
  • 精神上痛苦:遭家人(弟弟)言語霸凌之心理創傷

(2)加害人方面:

  • 加害程度:持續性言語霸凌及人格侮辱
  • 加害動機:以家人名義進行,背信程度較高
  • 經濟能力:相對人妻子雖為理髮店老闆娘,但相對人故意不工作,經濟能力可能有限

(三)因果關係之證明

1. 醫療因果關係之重要性

本案關鍵在於證明「言語霸凌」與「病況惡化」間之相當因果關係。建議應提出:

  • 醫師診斷證明書,載明病況惡化與精神壓力之關聯性
  • 免疫系統疾病特性說明(醫學文獻或醫師說明壓力可能導致免疫系統疾病惡化)
  • 治療紀錄及再次手術之必要性證明
  • 病況惡化時間點與言語霸凌發生時間之關聯性

2. 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建議:

  • 蒐集言語霸凌之證據(錄音檔案、對話紀錄、通訊軟體訊息、證人證詞等)
  • 取得醫療機構關於精神壓力與免疫系統疾病惡化關聯性之專業說明
  • 保存所有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請求項目包括:

  • 醫療費用:2個月以上治療及檢查費用、再次手術費用、後續治療費用(需檢附單據)
  • 看護費用:手術後看護期間之必要費用(參考行情每日約2,200元計算)
  • 工作收入損失:因治療無法工作期間之收入損失(需提出薪資證明或所得資料)
  • 勞動能力減損:若確定截肢將造成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需依失能程度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考量本案具體情節:

  • 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健康狀況本已脆弱
  • 遭家人(弟弟)言語霸凌,心理創傷更深
  • 病況惡化導致需再次手術,面臨截肢風險
  • 治療期間長達2個月以上,所受痛苦程度嚴重

(五)過失相抵問題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本案當事人為重大傷病患者,遭受家人言語霸凌,難認有何過失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應無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六)相對人賠償能力之考量

1. 賠償義務人之經濟能力

相對人妻子雖為理髮店老闆娘,但需注意:

  • 夫妻財產制度需先確認(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 原則上侵權行為債務為個人責任,配偶財產不當然作為責任財產
  • 相對人故意不工作,不影響賠償義務之成立,但可能影響實際受償可能性

2. 精神慰撫金審酌時之考量

精神慰撫金之審酌,加害人經濟能力為考量因素之一,但不得因加害人經濟能力不佳而過度減少賠償金額,仍應兼顧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嚴重程度。

3. 強制執行可能性評估

若相對人確實無財產且故意不工作,可能面臨執行困難,但:

  • 不影響請求權之成立及判決之作成
  • 判決確定後可持續查調財產
  • 相對人妻子之財產原則上不得執行(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二、刑事責任

視相對人言語霸凌之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若相對人於公然場合侮辱當事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若相對人散布不實言論損害當事人名譽,可能成立誹謗罪。

(三)提起刑事告訴之優點**

  • 可透過刑事程序取得證據(如警詢筆錄、偵查筆錄等)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 對相對人有較大壓力,可能促成和解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較無行政責任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可能性

若相對人之言語霸凌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精神或身體上不法侵害,當事人可能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若當事人因重大傷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相對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歧視或侵害身心障礙者權益。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一)證據蒐集

1. 言語霸凌證據

  • 錄音檔案(注意錄音之合法性)
  • 對話紀錄、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訊息
  • 證人證詞(其他家人、朋友、鄰居等)
  • 相關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經過記錄

2. 醫療證明文件

  • 診斷證明書(載明病況惡化與精神壓力之關聯性)
  • 手術證明及相關醫療紀錄
  • 醫師關於免疫系統疾病與壓力關係之說明或意見書
  • 所有醫療費用單據及收據

3. 財產調查

  • 相對人及其配偶之財產狀況
  • 評估強制執行可能性
  • 必要時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相對人財產

(二)諮詢專業人士

  • 諮詢律師評估訴訟勝算及策略
  • 諮詢醫師取得專業醫療意見
  • 考量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諮商紀錄可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明

二、訴訟程序建議

(一)民事訴訟

1. 管轄法院

  • 向相對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 或向侵權行為地法院提起訴訟

2. 請求項目建議

考量本案具體情節,建議請求:

  • 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新臺幣60萬元至80萬元

  • 考量當事人為終身重大傷病患者

  • 遭家人持續言語霸凌,心理創傷嚴重

  • 導致病況惡化、需再次手術、可能截肢

  • 情節確屬重大

  • 惟相對人經濟能力有限,實際受償可能性需審慎評估

  •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用:依實際支出請求(需檢附單據)

  • 看護費用:依實際需要期間計算

  • 工作收入損失:依實際情形請求

  • 勞動能力減損:若確定截肢,另行計算

3. 訴訟策略

  • 起訴時可先請求較高金額(如精神慰撫金80萬元),保留協商空間
  • 財產上損害部分,保留擴張請求之權利
  • 強調因果關係之證明,提出充分醫療證據

(二)調解程序

1. 聲請調解之優點

  • 節省時間及訴訟費用
  • 程序較為簡便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2. 調解金額建議

考量相對人經濟能力有限,若進行調解,建議:

  • 精神慰撫金底線:新臺幣30萬元至40萬元
  • 另加計已支出之醫療費用
  • 可考量分期給付方式

(三)保全程序

若擔心相對人脫產或日後執行困難,可考慮:

  • 聲請假扣押相對人財產
  • 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
  • 評估假扣押之必要性及成本效益

三、刑事告訴評估

(一)提起刑事告訴之考量

優點

  • 透過刑事程序取得證據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
  • 對相對人有較大壓力,可能促成和解

缺點

  • 刑事程序較為冗長
  • 需符合刑法構成要件
  • 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

(二)刑事告訴罪名

視言語霸凌具體內容,可能提起:

  • 公然侮辱罪告訴
  • 誹謗罪告訴

四、其他建議

(一)持續保存證據

  • 若相對人持續有言語霸凌行為,應持續記錄及保存證據
  • 所有醫療單據及證明文件應妥善保管
  • 建立完整事件時間軸及證據清單

(二)心理支持

  • 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心理創傷
  • 諮商紀錄可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明
  • 考量加入病友支持團體

(三)家庭關係評估

  • 評估是否透過其他家人協調溝通
  • 考量長期家庭關係之維繫
  • 必要時可尋求家庭諮商或調解服務

(四)保護令聲請評估

若相對人持續有騷擾或言語霸凌行為,可評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以保護自身安全。

肆、結論

關於本案當事人因遭弟弟言語霸凌導致病況惡化一事,考量相對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責任,若能證明言語霸凌與病況惡化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建議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0萬元至80萬元,另加計實際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財產上損害。惟考量相對人經濟能力有限,實際受償可能性需審慎評估,若進行調解,建議精神慰撫金底線為新臺幣30萬元至40萬元。

關鍵注意事項

  1. 因果關係之證明為本案最重要關鍵,務必取得醫療機構關於精神壓力與免疫系統疾病惡化關聯性之專業證明

  2. 證據蒐集應完整且合法,包括言語霸凌之錄音、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3. 相對人經濟能力有限,建議評估訴訟成本效益,可優先考慮調解程序

  4. 同時提起刑事告訴可能有助於證據蒐集及增加和解誘因

  5. 最終判決金額仍需由法院依具體證據及審酌兩造情狀綜合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合之處理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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