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姊因遺產事宜遭到弟弟以姊姊家人名義言語霸凌及汙辱人格,姊姊是終身自體免疫重大傷病患者,言語霸凌及汙辱導致姊姊需治療及檢查達2個月以上,並使手部差點截肢,經治療後已不需截肢,但需再次開刀,一年前已在相同部位開刀過,故申請精神撫慰金,弟弟的妻子是美容院的老闆娘,且弟弟名下有一棟房子,之前弟弟有告知姊姊的兒子(高考上任公務員)不要相信政府,這對訴訟有影響嗎?
委任人(姊姊)因遺產事宜遭受弟弟以委任人家人名義進行言語霸凌及人格侮辱。委任人患有終身自體免疫重大傷病,因受言語暴力影響,導致病情惡化需治療及檢查達2個月以上,手部差點截肢,經治療後雖免於截肢但仍需再次手術(同一部位一年前曾手術)。委任人擬對弟弟提出精神慰撫金請求。
弟弟以委任人家人名義進行人格侮辱之行為,若在公開場合或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為之,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相關罪責。依刑法第116條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雖本案當事人非外國代表,但此條文顯示妨害名譽罪為刑法所規範之犯罪類型。
本案中若弟弟之言語暴力行為符合公然侮辱或誹謗之構成要件,應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惟需注意妨害名譽罪刑度較輕,提告前宜評估訴訟效益,並應保存相關證據(錄音、錄影、訊息截圖、證人等)。
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委任人因言語暴力導致身體健康惡化。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關鍵在於因果關係之認定。委任人手部差點截肢、需再次手術,已達「傷害」程度。若能證明言語暴力與病情惡化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成立傷害罪。建議取得醫師診斷證明,載明「因精神壓力導致自體免疫疾病惡化」,以強化因果關係之證明。
另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重傷包括「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若委任人之傷害達重傷程度,則可能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加重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弟弟之言語暴力行為若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委任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委任人可同時請求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之賠償。
(1)財產上損害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委任人可請求:
(2)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考量因素包括:
綜合上述因素,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可能達新台幣50萬元至150萬元之間,實際金額需視證據完整程度、醫療證明之因果關係強度及法院個案審酌而定。
必要證據包括:
(1)言語暴力證據:錄音檔案、訊息紀錄(LINE、簡訊、email等)、證人證詞
(2)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載明病情惡化與精神壓力之關聯)、醫療費用收據、手術紀錄、病歷資料
(3)經濟能力證明:弟弟之財產資料(可聲請法院調查)、配偶營業資料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弟弟對姊姊之言語暴力行為可能構成精神上之騷擾或不法侵害。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委任人可考慮聲請保護令,以即時保護自身安全,避免持續受害。
弟弟對委任人之子(公務員)表示「不要相信政府」,此言論對本案訴訟影響有限,理由如下:
(1)與本案爭點無直接關聯:本案爭點為言語暴力及其造成之損害,該言論未直接涉及對委任人之侮辱或傷害。
(2)可能之輔助作用:可作為弟弟人格特質之旁證,顯示其對家人之不當影響企圖,但不宜作為主要攻擊點。
(3)建議處理方式:不需特別強調此部分,若有其他更直接之言語暴力證據,應以該等證據為主。
(1)整理現有證據:所有言語暴力相關錄音、錄影、訊息截圖,依時間序整理,製作證據清單,備份多份,避免遺失。
(2)取得醫療證明:向主治醫師申請詳細診斷證明書,特別載明自體免疫疾病之病史、本次病情惡化之時間點、精神壓力與病情惡化之醫學關聯性、治療經過及預後、未來醫療需求。
(3)尋找證人:家人、親友等見聞言語暴力之人,醫療人員(若曾向其陳述壓力來源)。
雖為手足關係,仍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若情況緊急,可請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一般情況可自行或委任律師聲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建議包括:禁止弟弟對委任人實施精神暴力、禁止弟弟以任何方式騷擾或接觸委任人、命弟弟遠離委任人住所或工作場所。
保護令可即時保護委任人免受持續傷害,作為後續民刑事訴訟之有力證據,若弟弟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量本案委任人健康受嚴重影響,建議同時提出傷害罪及妨害名譽罪告訴,理由包括:傷害結果明確(差點截肢、需再次手術)、若能證明因果關係刑度較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傷害罪不成立仍有妨害名譽罪作為基礎。
(1)向警察機關報案:攜帶所有證據、製作筆錄、取得報案三聯單。
(2)或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撰寫刑事告訴狀、檢附證據清單及證據、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
(3)告訴期間:妨害名譽罪及傷害罪均為六個月內(自知悉犯人時起算),請確認最後一次言語暴力發生時間,避免逾期。
考量委任人健康狀況及持續醫療需求,建議刑民並進,理由包括:醫療費用持續產生需及早取得賠償、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弟弟財產、刑事判決可於民事訴訟中追加為證據。
(1)計算損害金額:包括已支出醫療費用、預估未來手術及治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其他必要費用等財產上損害,以及精神慰撫金(建議請求金額50萬元至150萬元)。
(2)財產保全措施:考量弟弟名下有房產,建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或同時聲請假扣押、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查封弟弟名下不動產避免脫產。
(3)調查弟弟財產狀況:聲請法院調查不動產、存款、投資等,調查配偶(弟媳)美容院營業狀況,評估執行可能性。
撰寫民事起訴狀(詳述事實經過、主張法律依據、列明請求項目及金額、檢附證據清單)、繳納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建議委任律師(本案涉及因果關係舉證,專業性較高)。
若弟弟有和解意願,建議爭取:金錢賠償(醫療費用全額、精神慰撫金、分期付款需有擔保)、非金錢條件(書面道歉、承諾不再為言語暴力行為、遺產分配事宜之合理處理)。和解書內容應載明違約罰則、可作為執行名義、建議公證。
本案起因於遺產糾紛,建議先處理言語暴力損害賠償事宜,取得保護令或判決後再處理遺產分割,避免在遺產協商過程中再受言語暴力傷害,必要時可委任律師或第三人代為處理遺產事宜。
建議委任人尋求專業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創傷壓力(諮商費用可列入損害賠償請求)、尋求家人朋友支持、參加病友團體、必要時可尋求社工協助。
本案委任人因弟弟之言語暴力導致身體健康嚴重惡化,可能涉及刑法傷害罪及妨害名譽罪,並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考量委任人為重大傷病患者、傷害結果明確、加害人有賠償能力等因素,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第一優先:保護委任人安全,立即聲請保護令,避免與弟弟接觸,確保身心健康。
(2)第二優先:證據保全,完整蒐集言語暴力證據,取得詳細醫療證明,確保因果關係可被證明。
(3)第三優先:法律程序,委任專業律師,刑民並進,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
(4)第四優先:遺產處理,暫緩直接協商,透過法律程序或第三方處理,避免再受傷害。
(5)持續關注:身心健康,定期就醫,心理諮商,建立支持系統。
關於「不要相信政府」言論,此部分對本案訴訟影響有限,不建議作為主要攻擊點,應聚焦於直接之言語暴力及其造成之損害。
本案涉及專業法律問題且情節複雜,強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同時,委任人之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在追求法律正義的同時,也要注重自我照顧與療癒。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情況調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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