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低價賣地給兒子再高價轉售,實質課稅原則下甲要補稅嗎?

二、 【實質課稅原則】 甲名下有塊 A 地,公告現值新台幣 2000 萬元。土地開發商丙有意向甲購地,建 築房屋以分層出售。經磋商多日後,甲丙雙方終於談妥買賣契約之總價、締約 當事人及付款万式,亦即,甲要求先讓甲將名下 A 地,以公告現值 2000 萬元價 格,賣給甲之子乙(下稱第一買賣契約),甲乙之間依照第一買賣契約的約定, 由甲先將 A 地過戶給乙,至於乙應給付給出賣人甲之價款,係待買受人出售土 地並取得價款後再行給付。三日之後,乙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 契約(下稱第二買賣契約),約定總價款 6000 萬元出售給丙。乙丙雙方隨即依 上述第二買賣契約,完成 A 地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買賣交易價款的給付。乙在 取得丙所交付價款後,隨即將 2000 萬元給付給甲,以清償第一買賣契約的價金 債務。藉由上述行為,甲之子乙可以順利獲得,在兩次買賣交易契約中,屬於 轉售價差的 4000 萬元。若不考慮我國房地合一的所得税制度,請問本件納税義 務人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甲,透過兩階段交易安排,將A地先以公告現值新台幣2,000萬元出售予其子乙,三日後乙再以6,000萬元轉售予開發商丙。甲最終僅取得2,000萬元,而乙獲得4,000萬元價差。此交易安排涉及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一) 實質課稅原則之意義

實質課稅原則係指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據經濟實質認定課稅事實,而非僅依形式上之法律行為外觀課稅。此原則已明文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二) 本案交易安排之實質認定

  1. 交易時序之異常性

甲、丙雙方已就「買賣契約之總價、締約當事人及付款方式」磋商完成,卻刻意安排由乙介入,形成兩階段交易。第一買賣契約與第二買賣契約僅相隔三日,此時序安排顯不合常理。

  1. 價格安排之不合理性

第一買賣契約價格為2,000萬元(公告現值),第二買賣契約價格為6,000萬元(市價),三日內土地價值不可能產生如此巨大差異,此價格安排應屬刻意規劃。

  1. 付款條件之關聯性

第一買賣契約約定「乙應給付給出賣人甲之價款,係待買受人出售土地並取得價款後再行給付」,此條件顯示甲、乙、丙三方交易具有整體性與連動性,並非各自獨立之交易行為。

  1. 經濟實質之認定

依實質課稅原則觀察,本案實質上應屬甲直接出售A地予丙,交易價格為6,000萬元。乙僅為形式上之過渡名義人,並未實質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經濟利益。4,000萬元價差實質上應屬甲之所得。

二、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

(一) 租稅規避之構成要件

本案交易安排可能符合租稅規避之特徵:

(1) 欠缺經濟合理性:乙介入交易無正當商業目的

(2) 規避稅負之意圖:透過形式交易降低甲之課稅所得

(3) 濫用法律形式:利用多階段交易規避實質課稅

(二) 法律效果

依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可能:

(1) 否認第一、二買賣契約之獨立性

(2) 認定甲直接出售A地予丙,交易價格為6,000萬元

(3) 將4,000萬元價差計入甲之課稅所得

三、相關稅負影響

(一) 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案中:

  • 形式上:甲應就第一買賣契約繳納土地增值稅,乙就第二買賣契約繳納

  • 實質上:若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可能將甲視為唯一納稅義務人,以6,000萬元為計算基礎

(二) 所得稅(不考慮房地合一稅制)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

  • 形式上:乙有4,0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

  • 實質上:若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可能將此4,000萬元(6,000萬元-2,000萬元)視為甲之財產交易所得

(三) 增繳地價稅之抵繳

依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3條規定:「受贈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原所有權人所繳納之增繳地價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抵繳受贈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若甲在持有期間有增繳地價稅,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可能得以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四、民法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能性

若稽徵機關認定甲、乙間之第一買賣契約係為規避稅負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可能涉及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惟此認定涉及當事人主觀意思之判斷,實務上需綜合各項證據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稅捐稽徵機關可能之處理方式

(一) 依實質課稅原則重新核定

稽徵機關可能:

(1) 否認兩階段交易之獨立性

(2) 認定甲為實質出賣人,交易價格為6,000萬元

(3) 將4,000萬元價差核定為甲之財產交易所得

(二) 補徵稅款及裁罰

若稽徵機關認定有逃漏稅情事,可能:

(1) 補徵甲應納之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2)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按所漏稅額處0.5倍至3倍罰鍰

(3) 依同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

二、納稅義務人之因應建議

(一) 若尚未申報

建議考量依實質交易內容誠實申報,以避免:

(1) 補稅及罰鍰之風險

(2) 刑事責任(逃漏稅)之可能

(二) 若已遭稽徵機關核定

  1. 行政救濟程序
  • 30日內提起復查

  • 不服復查決定,2個月內提起訴願

  • 不服訴願決定,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1. 抗辯理由之評估
  • 主張交易具有獨立性:需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乙介入有正當商業目的

  • 主張乙有實質經濟目的:需提出具體證據

  • 主張價格合理性:需提出鑑價報告等證明

三、風險評估

(一) 敗訴風險評估

基於以下理由,本案被認定為租稅規避之可能性較高:

(1) 交易時序過於密集(僅三日)

(2) 價格差異過大且無合理解釋

(3) 付款條件顯示交易之連動性

(4) 欠缺乙介入之經濟合理性

(二) 刑事責任風險

若稽徵機關認定有逃漏稅之故意,可能涉及:

  •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

  • 所得稅法第110條(逃漏所得稅)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四、具體建議方案

(一) 短期建議

(1) 立即諮詢專業稅務律師或會計師

(2) 盤點相關交易文件及證據

(3) 評估自動補報補繳之可行性

(二) 長期建議

  1. 若交易尚未完成

考量重新規劃交易架構,採用合法節稅方式。

  1. 若交易已完成

建議積極與稽徵機關溝通,爭取從輕處理。

  1. 未來交易規劃
  • 確保交易具有實質經濟目的

  • 保留完整交易文件及商業理由說明

  • 價格訂定應有合理依據(如鑑價報告)

肆、結論

本案交易安排可能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有充分理由認定此為租稅規避行為。建議納稅義務人甲應:

(1) 正視法律風險:本案被重新核定之可能性較高

(2) 及早因應處理:考量自動補報補繳,以減輕處罰

(3) 尋求專業協助:委託稅務專業人士協助處理

(4) 記取教訓:未來交易應注重實質經濟目的,避免純粹形式安排

本意見書未考慮房地合一稅制,若適用該制度,稅負計算方式及法律效果將有所不同,建議另行評估。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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