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誰能申報子女為受扶養親屬?探視權和扶養費能否分享稅務優惠?

一、 【主觀淨額原則】 甲乙原為夫妻,育有一未成年子丙。因甲長期遭公司外派於國外工作,再加上 甲乙兩人經常為兩家親人相處不睦事情而發生爭吵,雙方乃互相訴請法院請求 裁判離婚。經受訴法院開庭審酌甲乙兩人長期分居且彼此相處不易,乃判決准 予離婚,同時並審酌丙年齡尚幼小,而乙之家庭系統應可照應丙的日常生活, 乃判決將丙親權之行使交由乙方,但甲對丙仍有每週一天半、共計 36 小時的探 視權,丙並得在甲方家過夜一晚,同時命甲應給付給丙扶養費用每月計新台幣 3 萬元。在夫妻兩人裁判離婚後,於申報翌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乙先行申 報列丙為受扶養親屬,甲於後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同樣列丙為受扶養親 屬,卻遭該管國稅局査核後加以剔除,以乙巳經將丙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乃命 甲應補繳稅款。 甲對此補稅處分臧到不服,主張其享有探視權且實際在經濟上扶養丙,並提出 法院前述裁判離婚判決內容與歷次匯款給付單據為證,主張應由甲與乙輪流申 報丙為受扶養親屬,或至少應將當年度扶養丙之免稅額與相關的扣除額例如幼 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甲與乙各自適用而減除一半免稅額與扣除額。試問,甲 之主張是否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因甲長期外派工作及雙方家庭相處問題,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將丙之親權行使交由乙方,甲享有每週36小時探視權,並應每月給付扶養費新台幣3萬元。

於申報翌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乙先行申報丙為受扶養親屬,甲後續申報時亦列丙為受扶養親屬,遭國稅局剔除並命補稅。甲主張其享有探視權且實際扶養丙,應由甲乙輪流申報或至少各適用一半免稅額與扣除額。

貳、法律分析

一、綜合所得稅受扶養親屬申報之法律規範

(一)所得稅法之基本架構

依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本案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應屬綜合所得稅之範疇。

(二)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申報原則

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實務見解,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僅能由一人申報,不得重複列報或分割適用。此原則基於以下考量:

  1. 所得稅法並未規定免稅額可由多人分別適用
  2. 避免稅捐規避及稅務行政管理困難
  3. 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三)申報順序與優先權之判斷

實務上,國稅局判斷由何方申報受扶養親屬,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 親權行使或監護權歸屬:法院判決親權由何方行使,該方具優先申報地位
  2. 實際扶養事實:何方實際負擔子女主要生活費用及日常照顧
  3. 申報先後順序:在其他條件相當時,以先申報者為準

本案中,法院判決親權由乙方行使,丙之日常生活由乙方家庭系統照應,乙方應具有申報之優先地位。

二、甲方主張之法律評析

(一)關於「輪流申報」之主張

甲主張應由甲乙輪流申報丙為受扶養親屬,此主張於現行法制下可能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1. 欠缺法律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並未規定離婚父母可輪流申報子女
  2. 與親權行使不符:法院已明確判決親權由乙方行使
  3. 實務不採認:財政部及法院實務均不採輪流申報制度

(二)關於「分割免稅額與扣除額」之主張

甲主張至少應將免稅額與扣除額由甲乙各適用一半,此主張同樣可能難以成立:

  1. 違反稅法規定: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額為「每人」固定金額,並無分割適用之規定
  2. 稅務行政困難:分割計算將造成稅務行政管理上之困難
  3. 實務見解否定:最高行政法院及財政部函釋均不採分割適用見解

三、探視權與扶養費給付之法律效果

(一)探視權不等同於申報權

甲雖享有每週36小時探視權,但探視權係為維護親子關係,與稅法上受扶養親屬之申報權屬不同法律關係:

  1. 探視權屬於親權之部分內容
  2. 申報權係基於實際扶養事實及稅法規定

(二)扶養費給付之法律意義

甲每月給付3萬元扶養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1. 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2. 給付扶養費係履行法定義務:甲給付扶養費係履行民法上之扶養義務,並非額外之恩惠
  3. 不當然取得申報權:給付扶養費雖為扶養事實之一,但不當然取得稅法上之申報權

四、主觀淨額原則之適用

本案題目提及「主觀淨額原則」,此原則在稅法上係指:

  1. 個人所得稅之計算:應以納稅義務人之主觀淨所得為課稅基礎
  2. 扣除必要費用:得扣除為取得、維持或保障所得而支出之必要費用
  3. 本案之適用:甲給付之扶養費雖為必要支出,但所得稅法並未將扶養費列為可扣除項目,而係透過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制度處理

五、稅捐稽徵程序之相關規定

(一)補稅處分之送達與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每年結算申報所得額經核定後,稽徵機關應就納稅義務人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及申報自行繳納稅額後之餘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同條第3項規定:「其後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決定應退稅或補稅者,稽徵機關應填發繳款書,或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送達納稅義務人,分別退補;應補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二)利息加計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00-2條第1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三)委託代理申報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建議

(一)補繳稅款

考量甲之主張於現行法制下可能難以獲得支持,建議:

  1. 先行補繳稅款:避免產生滯納金及罰鍰
  2. 保留救濟權利:如仍有爭議,可於補稅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二)行政救濟評估

若甲堅持主張權利,可考慮:

  1. 申請復查: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2. 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
  3. 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惟須注意:基於前述法律分析,甲勝訴機率可能不高,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二、中長期規劃建議

(一)協議調整親權行使

若甲希望取得申報權,可考慮:

  1. 協議改定親權:與乙協議改定親權行使方式,例如改為共同行使親權
  2. 聲請改定親權:如有法定事由,可聲請法院改定親權
  3. 協議輪流申報:與乙達成協議,約定輪流申報(惟仍需每年實際由一方申報)

(二)調整扶養費給付方式

  1. 評估扶養費金額:扶養費應按子女需要及父母經濟能力定之
  2. 考量實際照顧分擔:若甲實際照顧時間增加,可協議調整扶養費分擔比例
  3. 保留調整彈性:扶養費可因情事變更而調整

(三)稅務規劃建議

  1. 評估整體稅負:計算由何方申報對家庭整體稅負較有利
  2. 協議補償機制:若由乙申報較有利,可協議由乙給予甲適當補償
  3. 保留相關單據:持續保留扶養費給付單據,作為實際扶養之證明

三、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評估與溝通(1-2週)

  1. 詳細計算補稅金額及可能產生之滯納金
  2. 評估行政救濟之成本效益
  3. 與乙方溝通協商可能性

第二階段:決策執行(2-4週)

方案A:接受補稅

  • 於期限內補繳稅款
  • 與乙協商未來年度申報安排
  • 建立長期溝通機制

方案B:提起救濟

  • 準備相關證據資料
  • 委任律師或會計師協助
  • 依法定程序提起復查

第三階段:長期規劃(持續進行)

  1. 定期檢視親權行使狀況
  2. 評估是否需要調整扶養費
  3. 建立良好親子互動關係
  4. 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四、風險提醒

  1. 時效限制:復查申請應於繳款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
  2. 訴訟風險:行政救濟程序冗長且勝訴機率可能不高
  3. 親子關係:過度爭執可能影響與子女之關係
  4. 經濟考量:訴訟成本可能超過爭議稅額

肆、結論

關於甲主張應由甲乙輪流申報或分割免稅額與扣除額,考量所得稅法並未規定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可由多人分別適用或輪流申報,且法院判決親權由乙方行使,乙方具申報之優先地位,甲之主張可能難以成立。

建議甲:

  1. 短期:先行補繳稅款,避免產生額外負擔
  2. 中期:與乙協商未來年度申報安排,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3. 長期: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維持良好親子關係

本案之核心應在於如何在離婚後共同為子女創造最佳成長環境,而非僅著眼於稅務利益之爭取。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或會計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